跳到主要内容

黑格尔论量

诠释者:黑格尔·所属词条:量

章节目录

在质的部分,黑格尔把量(Quantität)界定为扬弃了的质。量是与存在不相干的外在规定性。在一定限度内,事物的大小变了,事物仍是原来的事物。

量是外在于存在的规定性

黑格尔把量与质对照。质与存在同一,量则外在于存在,多少的增减不影响存在。一所房子大些小些仍是房子,红色深些浅些仍是红色。接着讲到尺度,即有质的量时,黑格尔指出,一切事物都有量,量的大小并不影响它们的存在。但这种不相干同时也有限度,增减越过限度,事物就不再是原来的事物。

……反之,量的性质便与存在相外在,量之多少并不影响到存在。譬如,一所房子,仍然是一所房子,无论大一点或小一点。同样,红色仍然是红色,无论深一点或浅一点。……

——《小逻辑》,§85,附释,贺麟译

……尺度第三阶段的存在,是前两个阶段的统一,是有质的量。一切事物莫不有“尺度”,这就是说,一切事物都是有量的,但量的大小并不影响它们的存在。不过这种“不影响”同时也是有限度的。通过更加增多,或更加减少,就会超出此种限度,从而那些事物就会停止其为那些事物。……

——《小逻辑》,§85,附释,贺麟译

附释:质是与存在同一的直接的规定性,与即将讨论的量不同,量虽然也同样是存在的规定性,但不复是直接与存在同一,而是与存在不相干的。且外在于存在的规定性。……

——《小逻辑》,§90,附释,贺麟译

量是扬弃了的质

通常意识把量当作与质平列、另外加上的范畴,黑格尔不这样看。他说,一在斥力与引力中扬弃了自身,质的规定性由此过渡为扬弃了的规定性,也就是量。被扬弃的质既不是抽象的无,也不是同样抽象的有,而是中立于任何规定性的存在。这种存在在通常的表象里就叫量。因此,从量去考察事物,得到的是中立、外在的规定性。在一定限度内,事物的量变了,事物本身仍保持原来的存在。

……因此斥力本质上也同样是引力;排他的一或自为存在扬弃其自身。质的规定性在“一”里充分达到其自在自为的特定存在,因而过渡到扬弃了的规定性〔或质〕,亦即过渡到作为量的存在。

——《小逻辑》,§98,正文,贺麟译

……但这被扬弃了的质既非一抽象的无,也非一同样抽象而且无任何规定性的“有”或存在,而只是中立于任何规定性的存在。存在的这种形态,在我们通常的表象里,就叫做量。……

——《小逻辑》,§98,附释二,贺麟译

……如果我们进一步去观察量,我们立刻就会得到一个中立的外在的规定性的观念。按照这个观念,一物虽然在量的方面有了变化,变成更大或更小,但此物却仍然保持其原有的存在。

——《小逻辑》,§98,附释二,贺麟译

纯量的规定性是被扬弃了的、无关轻重的

黑格尔在B.量的正文中说,量是纯粹的存在。这种存在的规定性不再与存在本身同一,而是被扬弃了的、无关轻重的。数学通常把大小界说为可增可减的东西。黑格尔认为,细看这个界说,表象形式下的结论与逻辑推出的量的概念相同。大小可增可减,说明量与质不同,量的变化不影响事物的质。不过,这个界说只是直接自明,没有说明量这一特殊思想如何以普遍的思想为根据而具有必然性。

量是纯粹的存在,不过这种纯粹存在的规定性不再被认作与存在本身相同一,而是被认作扬弃了的或无关轻重的。

——《小逻辑》,§99,正文,贺麟译

……换言之,当我们说大小的概念在于可增可减时,这就恰好说明大小(或正确点说,量)与质不同,它具有这样一种特性,即“量的变化”不会影响到特定事物的质或存在。……

——《小逻辑》,§99,附释,贺麟译

……现在试应用这一观点来讨论量的问题,无论数学里通常对于量的界说如何不错,如何直接自明,但它仍未能满足这样一种要求,即要求知道在何种限度内这一特殊思想(量的概念)是以普遍的思想为根据,因而具有必然性。……

——《小逻辑》,§99,附释,贺麟译

把量抬成绝对范畴是唯物论的观点

如果直接从表象接受量的概念,不经过思想的中介,就容易夸大量的作用,甚至把量抬到绝对范畴的地位。黑格尔举的例子,是只把能用数学计算对象的科学看作严密的科学。照这种看法,自由、法律、道德甚至上帝都无法衡量,只能交给模糊的表象和任意的揣测。黑格尔认为,这种极端的数学观点把量这个逻辑理念的特殊阶段当成理念本身,正是唯物论的观点。但他也说明,这种批评并不贬低数学,量的规定仍须研究。他反对只在量的规定里寻找事物的一切区别和性质,认为这种做法是最有害的成见。

……此外尚另有一种困难,如果量的概念不是通过思想的中介得到的,只是直接从表象里接受过来的,则我们便易陷于夸张它的效用的范围,甚至于将它提高到绝对范畴的地位。事实上实有陷于这种观点的情形,例如认为只有那些可以容许数学计算其对象的科学才是严密的科学的看法,就是这样。……

——《小逻辑》,§99,附释,贺麟译

……仔细看来,这里所说的极端的数学观点,将逻辑理念的一个特殊阶段,即量的概念,认作与逻辑理念本身为同一的东西,这种观点不是别的,正是唯物论的观点。……

——《小逻辑》,§99,附释,贺麟译

……总结上面所说的一切,为了寻求严密彻底的科学知识计,我们必须指出,像经常出现的那种仅在量的规定里去寻求事物的一切区别和一切性质的办法,乃是一个最有害的成见。……

——《小逻辑》,§99,附释,贺麟译

量的辩证法进展到尺度

黑格尔指出,只说量可以变化,还不能与同样可变的定在区分开。因此还要说明,量虽可变化,变化后却仍是同样的东西。这个概念含有内在矛盾,矛盾构成量的辩证法。量的辩证法的结果不是单纯回到质,而是进展到质与量的统一,即有质的量,也就是尺度。

他还认为,运用量的范畴观察客观世界,目标总在于认识尺度。日常语言把确知事物的量的性质和关系称为“衡量”,已经暗示了这一点。

……初看起来,这个界说似乎是说,量只是一般地可变化的东西(因为可增可减只是量的另一说法),因而也许会使量与定在(质的第二阶段,就其本质而言,也同样可认作可变化者)没有区别。所以对量的界说的内容可加以补充说,在量里我们有一个可变化之物,这物虽经过变化,却仍然是同样的东西。量的这种概念因此便包含有一内在的矛盾。……

——《小逻辑》,§106,附释,贺麟译

……但量的辩证法的结果却并不是单纯返回到质,好像是认质为真而认量为妄的概念似的,而是进展到质与量两者的统一和真理,进展到有质的量,或尺度。

——《小逻辑》,§106,附释,贺麟译

这里我们还可以说,当我们观察客观世界时,我们是运用量的范畴。事实上我们这种观察在心目中具有的目标,总在于获得关于尺度的知识。这点即在我们日常的语言里也常常暗示到,当我们要确知事物的量的性质和关系时,我们便称之为衡量(Messen)。……

——《小逻辑》,§106,附释,贺麟译


资料覆盖范围

  • 《小逻辑》,整理范围:§84 至 §111;摘录出自 §85(附释)、§90(附释)、§98(正文、附释二)、§99(正文、附释)、§106(附释)

译本

  • 《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

生成方式:本解读由 AI 生成、经管理员受理。原文摘录由程序依冻结来源逐字回填,截断处以“……”标明。

就这个视角发表评论 →(也可在正文里选中文字写想法,与「量」的其他读者讨论)

暂无视角引用本页。

资料

红色虚线标记的词条尚未创建——那是留给编者的写作缺口。

感想

这个视角还没有可阅读的感想。在桌面端选中正文文字即可写下想法;手机端可阅读已有感想。

Agent 解读

视角评论

0 条评论 · 按赞同数排序,同票新在前

移动端仅供阅读,请在桌面端发表评论。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