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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论量 · 修订历史

  1. 修订 #721当前修订普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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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质的部分,黑格尔把量(Quantität)界定为扬弃了的质。量是与存在不相干的外在规定性。在一定限度内,事物的大小变了,事物仍是原来的事物。
    
    ## 量是外在于存在的规定性
    
    黑格尔把量与[[质]]对照。质与存在同一,量则外在于存在,多少的增减不影响存在。一所房子大些小些仍是房子,红色深些浅些仍是红色。接着讲到尺度,即有质的量时,黑格尔指出,一切事物都有量,量的大小并不影响它们的存在。但这种不相干同时也有限度,增减越过限度,事物就不再是原来的事物。
    
    > ……反之,<!-- -->**量**<!-- -->的性质便与存在相外在,量之多少并不影响到存在。譬如,一所房子,仍然是一所房子,无论大一点或小一点。同样,红色仍然是红色,无论深一点或浅一点。……
    >
    > ——《小逻辑》,§85,附释,贺麟译
    
    > ……**尺度**<!-- -->第三阶段的存在,是前两个阶段的统一,是有质的量。一切事物莫不有“尺度”,这就是说,一切事物都是有量的,但量的大小并不影响它们的存在。不过这种“不影响”同时也是有限度的。通过更加增多,或更加减少,就会超出此种限度,从而那些事物就会停止其为那些事物。……
    >
    > ——《小逻辑》,§85,附释,贺麟译
    
    > **附释:**<!-- --><!-- -->**质**<!-- -->是与存在同一的直接的规定性,与即将讨论的<!-- -->**量**<!-- -->不同,量虽然也同样是存在的规定性,但不复是直接与存在同一,而是与存在不相干的。且外在于存在的规定性。……
    >
    > ——《小逻辑》,§90,附释,贺麟译
    
    ## 量是扬弃了的质
    
    通常意识把量当作与质平列、另外加上的范畴,黑格尔不这样看。他说,[[一]]在斥力与引力中扬弃了自身,质的规定性由此过渡为扬弃了的规定性,也就是量。被扬弃的质既不是抽象的无,也不是同样抽象的有,而是中立于任何规定性的存在。这种存在在通常的表象里就叫量。因此,从量去考察事物,得到的是中立、外在的规定性。在一定限度内,事物的量变了,事物本身仍保持原来的存在。
    
    > ……因此斥力本质上也同样是<!-- -->**引力**<!-- -->;排他的一或自为存在扬弃其自身。质的规定性在“一”里充分达到其自在自为的特定存在,因而过渡到<!-- -->**扬弃了**<!-- -->的规定性〔或质〕,亦即过渡到作为<!-- -->**量**<!-- -->的存在。
    >
    > ——《小逻辑》,§98,正文,贺麟译
    
    > ……但这被扬弃了的质既非一抽象的无,也非一同样抽象而且无任何规定性的“有”或存在,而只是中立于任何规定性的存在。存在的这种形态,在我们通常的表象里,就叫做量。……
    >
    > ——《小逻辑》,§98,附释二,贺麟译
    
    > ……如果我们进一步去观察量,我们立刻就会得到一个中立的外在的规定性的观念。按照这个观念,一物虽然在量的方面有了变化,变成更大或更小,但此物却仍然保持其原有的存在。
    >
    > ——《小逻辑》,§98,附释二,贺麟译
    
    ## 纯量的规定性是被扬弃了的、无关轻重的
    
    黑格尔在B.量的正文中说,量是纯粹的[[存在]]。这种存在的规定性不再与存在本身同一,而是被扬弃了的、无关轻重的。数学通常把大小界说为可增可减的东西。黑格尔认为,细看这个界说,表象形式下的结论与逻辑推出的量的概念相同。大小可增可减,说明量与质不同,量的变化不影响事物的质。不过,这个界说只是直接自明,没有说明量这一特殊思想如何以普遍的思想为根据而具有必然性。
    
    > **量**<!-- -->是纯粹的存在,不过这种纯粹存在的规定性不再被认作与存在本身相同一,而是被认作<!-- -->**扬弃了的**<!-- -->或<!-- -->**无关轻重的**<!-- -->。
    >
    > ——《小逻辑》,§99,正文,贺麟译
    
    > ……换言之,当我们说大小的概念在于可增可减时,这就恰好说明大小(或正确点说,量)与质不同,它具有这样一种特性,即“量的变化”不会影响到特定事物的质或存在。……
    >
    > ——《小逻辑》,§99,附释,贺麟译
    
    > ……现在试应用这一观点来讨论量的问题,无论数学里通常对于量的界说如何不错,如何直接自明,但它仍未能满足这样一种要求,即要求知道在何种限度内这一特殊思想(量的概念)是以普遍的思想为根据,因而具有必然性。……
    >
    > ——《小逻辑》,§99,附释,贺麟译
    
    ## 把量抬成绝对范畴是唯物论的观点
    
    如果直接从表象接受量的概念,不经过思想的中介,就容易夸大量的作用,甚至把量抬到绝对范畴的地位。黑格尔举的例子,是只把能用数学计算对象的科学看作严密的科学。照这种看法,自由、法律、道德甚至上帝都无法衡量,只能交给模糊的表象和任意的揣测。黑格尔认为,这种极端的数学观点把量这个逻辑理念的特殊阶段当成理念本身,正是唯物论的观点。但他也说明,这种批评并不贬低数学,量的规定仍须研究。他反对只在量的规定里寻找事物的一切区别和性质,认为这种做法是最有害的成见。
    
    > ……此外尚另有一种困难,如果量的概念不是通过思想的中介得到的,只是直接从表象里接受过来的,则我们便易陷于夸张它的效用的范围,甚至于将它提高到绝对范畴的地位。事实上实有陷于这种观点的情形,例如认为只有那些可以容许数学计算其对象的科学才是<!-- -->**严密**<!-- -->的科学的看法,就是这样。……
    >
    > ——《小逻辑》,§99,附释,贺麟译
    
    > ……仔细看来,这里所说的极端的数学观点,将逻辑理念的一个特殊阶段,即量的概念,认作与逻辑理念本身为同一的东西,这种观点不是别的,正是<!-- -->**唯物论**<!-- -->的观点。……
    >
    > ——《小逻辑》,§99,附释,贺麟译
    
    > ……总结上面所说的一切,为了寻求严密彻底的科学知识计,我们必须指出,像经常出现的那种仅在量的规定里去寻求事物的一切区别和一切性质的办法,乃是一个最有害的成见。……
    >
    > ——《小逻辑》,§99,附释,贺麟译
    
    ## 量的辩证法进展到尺度
    
    黑格尔指出,只说量可以变化,还不能与同样可变的[[定在]]区分开。因此还要说明,量虽可变化,变化后却仍是同样的东西。这个概念含有内在矛盾,矛盾构成量的辩证法。量的辩证法的结果不是单纯回到[[质]],而是进展到质与量的统一,即有质的量,也就是[[尺度]]。
    
    他还认为,运用量的范畴观察客观世界,目标总在于认识尺度。日常语言把确知事物的量的性质和关系称为“衡量”,已经暗示了这一点。
    
    > ……初看起来,这个界说似乎是说,量只是一般地可变化的东西(因为可增可减只是量的另一说法),因而也许会使量与<!-- -->**定在**<!-- -->(质的第二阶段,就其本质而言,也同样可认作可变化者)没有区别。所以对量的界说的内容可加以补充说,在量里我们有一个可变化之物,这物虽经过变化,却仍然是同样的东西。量的这种概念因此便包含有一内在的矛盾。……
    >
    > ——《小逻辑》,§106,附释,贺麟译
    
    > ……但量的辩证法的结果却并不是单纯返回到质,好像是认质为真而认量为妄的概念似的,而是进展到质与量两者的统一和真理,进展到有质的量,或<!-- -->**尺度**<!-- -->。
    >
    > ——《小逻辑》,§106,附释,贺麟译
    
    > 这里我们还可以说,当我们观察客观世界时,我们是运用量的范畴。事实上我们这种观察在心目中具有的目标,总在于获得关于尺度的知识。这点即在我们日常的语言里也常常暗示到,当我们要确知事物的量的性质和关系时,我们便称之为<!-- -->**衡量**<!-- -->(Messen)。……
    >
    > ——《小逻辑》,§106,附释,贺麟译
    
    ---
    
    **资料覆盖范围**
    
    - 《小逻辑》,整理范围:§84 至 §111;摘录出自 §85(附释)、§90(附释)、§98(正文、附释二)、§99(正文、附释)、§106(附释)
    
    **译本**
    
    - 《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
    
    **生成方式**:本解读由 AI 生成、经管理员受理。原文摘录由程序依冻结来源逐字回填,截断处以“……”标明。
  2. 修订 #702普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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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质的部分,黑格尔把量(Quantität)界定为扬弃了的质。量是与存在不相干的外在规定性。在一定限度内,事物的大小变了,事物仍是原来的事物。
    
    ## 量是外在于存在的规定性
    
    黑格尔把量与[[质]]对照。质与存在同一,量则外在于存在,多少的增减不影响存在。一所房子大些小些仍是房子,红色深些浅些仍是红色。接着讲到尺度,即有质的量时,黑格尔指出,一切事物都有量,量的大小并不影响它们的存在。但这种不相干同时也有限度,增减越过限度,事物就不再是原来的事物。
    
    > ……反之,<!-- -->**量**<!-- -->的性质便与存在相外在,量之多少并不影响到存在。譬如,一所房子,仍然是一所房子,无论大一点或小一点。同样,红色仍然是红色,无论深一点或浅一点。……
    >
    > ——《小逻辑》,§85,附释,贺麟译
    
    > ……**尺度**<!-- -->第三阶段的存在,是前两个阶段的统一,是有质的量。一切事物莫不有“尺度”,这就是说,一切事物都是有量的,但量的大小并不影响它们的存在。不过这种“不影响”同时也是有限度的。通过更加增多,或更加减少,就会超出此种限度,从而那些事物就会停止其为那些事物。……
    >
    > ——《小逻辑》,§85,附释,贺麟译
    
    > **附释:**<!-- --><!-- -->**质**<!-- -->是与存在同一的直接的规定性,与即将讨论的<!-- -->**量**<!-- -->不同,量虽然也同样是存在的规定性,但不复是直接与存在同一,而是与存在不相干的。且外在于存在的规定性。……
    >
    > ——《小逻辑》,§90,附释,贺麟译
    
    ## 量是扬弃了的质
    
    通常意识把量当作与质平列、另外加上的范畴,黑格尔不这样看。他说,[[一]]在斥力与引力中扬弃了自身,质的规定性由此过渡为扬弃了的规定性,也就是量。被扬弃的质既不是抽象的无,也不是同样抽象的有,而是中立于任何规定性的存在。这种存在在通常的表象里就叫量。因此,从量去考察事物,得到的是中立、外在的规定性。在一定限度内,事物的量变了,事物本身仍保持原来的存在。
    
    > ……因此斥力本质上也同样是<!-- -->**引力**<!-- -->;排他的一或自为存在扬弃其自身。质的规定性在“一”里充分达到其自在自为的特定存在,因而过渡到<!-- -->**扬弃了**<!-- -->的规定性〔或质〕,亦即过渡到作为<!-- -->**量**<!-- -->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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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逻辑》,§98,正文,贺麟译
    
    > ……但这被扬弃了的质既非一抽象的无,也非一同样抽象而且无任何规定性的“有”或存在,而只是中立于任何规定性的存在。存在的这种形态,在我们通常的表象里,就叫做量。……
    >
    > ——《小逻辑》,§98,附释二,贺麟译
    
    > ……如果我们进一步去观察量,我们立刻就会得到一个中立的外在的规定性的观念。按照这个观念,一物虽然在量的方面有了变化,变成更大或更小,但此物却仍然保持其原有的存在。
    >
    > ——《小逻辑》,§98,附释二,贺麟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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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覆盖范围**
    
    - 《小逻辑》,整理范围:§84 至 §98;摘录出自 §85(附释)、§90(附释)、§98(正文、附释二)
    
    **译本**
    
    - 《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
    
    **生成方式**:本解读由 AI 生成、经管理员受理。原文摘录由程序依冻结来源逐字回填,截断处以“……”标明。
  3. 修订 #124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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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覆盖范围
    
    《小逻辑》(黑格尔,贺麟译),第一篇存在论 A.质,§86—98。另补入标明的 §84—85 总引背景。本页仅整理这一资料范围,不代表黑格尔对本概念的全部论述。
    
    ## 导语(编者整理)
    
    本次材料主要从质的对照和质到量的过渡说明量:量是对事物[[存在]]相对外在的[[规定性]]。量的专章尚未整理。
    
    ## 原文摘录
    
    ### §85 · 附释 · s85-p02 · 章外背景
    
    > **附释:**<!-- -->逻辑理念的每一范围或阶段,皆可证明其自身为许多思想范畴的全体,或者为绝对理念的一种表述。譬如在“[[存在]]”的范围内,就包含有<!-- -->**[[质]]**<!-- -->、<!-- -->**量**<!-- -->、和<!-- -->**尺度**<!-- -->三个阶段。<!-- -->**质**<!-- -->首先就具有与存在相同一的性质,两者的性质相同到这样程度,如果某物失掉它的质,则这物便失其所以为这物的存在。反之,<!-- -->**量**<!-- -->的性质便与存在相外在,量之多少并不影响到存在。譬如,一所房子,仍然是一所房子,无论大一点或小一点。同样,红色仍然是红色,无论深一点或浅一点。<!-- -->**尺度**<!-- -->第三阶段的存在,是前两个阶段的统一,是有质的量。一切事物莫不有“尺度”,这就是说,一切事物都是有量的,但量的大小并不影响它们的存在。不过这种“不影响”同时也是有限度的。通过更加增多,或更加减少,就会超出此种限度,从而那些事物就会停止其为那些事物。于是从尺度出发,就可进展到理念的第二个大范围,<!-- -->**本质**<!-- -->。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5,附释,原段 s85-p02。
    
    ### §85 · 附释 · s85-p03 · 章外背景
    
    > 这里所提及的“存在”的三个形式,正因为它们是最初的,所以又是最贫乏的,亦即最[[抽象]]的。直接的[[感性意识]],因为它同时包含有思想的成分,所以特别局限在质和量的抽象范畴。这种感性意识通常被认作最[[具体]]的,因而同时也常被看成是最丰富的。但这仅是就其材料而言,倘若就它所包含的思想内容来看,其实可以说是最贫乏的和最抽象的。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5,附释,原段 s85-p03。
    
    ### §90 · 附释 · s90-p02
    
    > **附释:**<!-- --><!-- -->**[[质]]**<!-- -->是与[[存在]]同一的直接的[[规定性]],与即将讨论的<!-- -->**量**<!-- -->不同,量虽然也同样是存在的规定性,但不复是直接与存在同一,而是与存在不相干的。且外在于存在的规定性。——[[某物]]之所以是某物,乃由于其质,如失掉其质,便会停止其为某物。再则,质基本上仅仅是一个[[有限性|有限]]事物的[[范畴]],因此这个范畴只在[[自然]]界中有其真正的地位,而在[[精神]]界中则没有这种地位。例如,在自然中,所谓元素即氧气、氮气等等,都被认为是存在着的质。但是在精神的领域里,质便只占一次要的地位,并不是好像通过精神的质可以穷尽精神的某一特定形态。譬如,如果我们考察构成心理学研究对象的[[主观精神]],我们诚然可以说,普通所谓〔道德上或心灵上〕的<!-- -->**[[品格]]**<!-- -->,其在逻辑上的意义相当于此处所谓质。但这并不是说,品格是弥漫[[灵魂]]并且与灵魂直接同一的规定性,像刚才所说的诸原素在自然中那样。但即在心灵中,质也有较显著的表现:即如当心灵陷于不[[自由]]及病态的状况之时,特别是当感情激动并且达到了疯狂的程度时,就有这种情形。一个发狂的人,他的意识完全为猜忌、恐惧种种情感所浸透,我们很可以正确地说,他的意识可以规定为“质”。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0,附释,原段 s90-p02。
    
    ### §92 · 附释 · s92-p02
    
    > **附释:**<!-- -->在[[定在]]里,[[否定]]性和[[存在]]仍是直接同一的,这个否定性就是我们所说的<!-- -->**[[限度]]**<!-- -->。[[某物]]之所以为某物,只是<!-- -->**由于**<!-- -->它的限度,只是<!-- -->**在**<!-- -->它的限度之<!-- -->**内**<!-- -->。所以我们不能将限度认作只是外在于定在,毋宁应说,限度却贯穿于全部限有。认限度是定在的一个单纯外在规定的看法,乃基于混淆了量的限度与质的限度的区别。这里我们所说的本来是质的限度。譬如,我们看见一块地,三亩大,这就是它的量的限度。但此外这块地也许是一草地,而不是森林或池子,这就是它的质的限度。——一个人想要成为真正的人,他必须是一个特定的存在〔存在在那里dasein〕,为达此目的,他必须限制他自己。凡是厌烦[[有限性|有限]]的人,决不能达到[[现实]],而只是沉溺于[[抽象]]之中,消沉暗淡,以终其身。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2,附释,原段 s92-p02。
    
    ### §98 · 正文 · s98-p01
    
    > (γ)但<!-- -->**[[多]]**<!-- -->是一的对方,每一方都是一,或甚至是多中之一;因此它们是同一的东西。或者试就[[斥力]]本身来看,斥力作为许多“[[一]]”彼此相互的[[否定]]<!-- -->**联系**<!-- -->,同样也就本质上是它们的相互<!-- -->**联系**<!-- -->。因为一于发挥其斥力时所发生联系的那些东西,仍然是一个一个的“一”,所以在这些一中,“一”就与其自身发生联系了。因此斥力本质上也同样是<!-- -->**[[引力]]**<!-- -->;排他的一或[[自为存在]][[扬弃]]其自身。质的[[规定性]]在“一”里充分达到其自在自为的特定[[存在]],因而过渡到<!-- -->**扬弃了**<!-- -->的规定性〔或质〕,亦即过渡到作为<!-- -->**量**<!-- -->的存在。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8,正文,原段 s98-p01。
    
    ### §98 · 附释二 · s98-p04
    
    > **附释二:**<!-- -->前面这一节所提示的由质到量的过渡,在我们通常意识里是找不到的。通常意识总以为质与量是一对独立地彼此平列的[[范畴]]。所以我们总习惯于说,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而且<!-- -->**也**<!-- -->有量的规定。至于质和量这些范畴是从何处来的,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如何,又是大家所不愿深问的。但必须指明,量不是别的,只是[[扬弃]]了的质,而且要通过这里所考察过的质的[[辩证法]],才能发挥出质的扬弃。我们曾经首先提出<!-- -->**[[存在]]**<!-- -->,存在的真理为“[[变易]]”,变易形成到[[定在]]的过渡,我们认识到,定在的真理是“[[变化]]”(Veränderung)。但变化在其结果里表明其自身是与[[别物]]不相联系的,而且是不过渡到别物的[[自为存在]]。这种自为存在最后表明在其发展过程的两个方面([[斥力]]与[[引力]])里扬弃其自己本身,因而在其全部发展阶段里扬弃其质。但这被扬弃了的质既非一[[抽象]]的无,也非一同样抽象而且无任何[[规定性]]的“有”或存在,而只是中立于任何规定性的存在。存在的这种形态,在我们通常的[[表象]]里,就叫做量。我们观察事物首先从质的观点去看,而质就是我们认为与事物的存在相同一的规定性。如果我们进一步去观察量,我们立刻就会得到一个中立的外在的规定性的观念。按照这个观念,一物虽然在量的方面有了变化,变成更大或更小,但此物却仍然保持其原有的存在。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8,附释二,原段 s98-p04。
    
    ## 关联概念
    
    [[存在]]、[[变易]]、[[定在]]、[[质]]、[[规定性]]、[[扬弃]]、[[抽象]]、[[具体]]、[[否定]]、[[自由]]、[[表象]]、[[精神]]、[[某物]]、[[限度]]、[[有限性]]、[[变化]]、[[别物]]、[[自为存在]]、[[一]]、[[多]]、[[斥力]]、[[引力]]、[[范畴]]、[[感性意识]]、[[现实]]、[[主观精神]]、[[品格]]、[[灵魂]]、[[自然]]、[[辩证法]]
    
    ## 待补与校勘
    
    其他章节论述尚待整理。原文疑似错字及异体字符保留;校勘意见须与引文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