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把质(Qualität)理解为与存在直接同一的规定性。某物因其质而是某物,失去质就不再是它。质的辩证法最后扬弃了质本身,过渡为量。
质与存在直接同一
质与量都是存在的规定性,区别在于质与存在直接同一,量则与存在不相干,在存在之外。所以某物凭它的质才是某物,失去了质,它就不再是这个某物。
附释:质是与存在同一的直接的规定性,与即将讨论的量不同,量虽然也同样是存在的规定性,但不复是直接与存在同一,而是与存在不相干的。且外在于存在的规定性。——某物之所以是某物,乃由于其质,如失掉其质,便会停止其为某物。……
——《小逻辑》,§90,附释,贺麟译
质主要是自然的范畴
黑格尔认为质基本上只是有限事物的范畴,它真正的位置在自然中,例如氧、氮这类元素都算作存在着的质。在精神领域,质只占次要地位。考察主观精神时,通常所说的(道德上或心灵上的)品格在逻辑上相当于质,但品格并不像元素在自然中那样,是与灵魂直接同一的规定性。即便在心灵中,质也会较显著地表现出来,例如心灵陷入不自由和病态的时候,特别是情感激动到疯狂地步的时候。
……再则,质基本上仅仅是一个有限事物的范畴,因此这个范畴只在自然界中有其真正的地位,而在精神界中则没有这种地位。例如,在自然中,所谓元素即氧气、氮气等等,都被认为是存在着的质。但是在精神的领域里,质便只占一次要的地位,并不是好像通过精神的质可以穷尽精神的某一特定形态。……
——《小逻辑》,§90,附释,贺麟译
……但即在心灵中,质也有较显著的表现:即如当心灵陷于不自由及病态的状况之时,特别是当感情激动并且达到了疯狂的程度时,就有这种情形。一个发狂的人,他的意识完全为猜忌、恐惧种种情感所浸透,我们很可以正确地说,他的意识可以规定为“质”。
——《小逻辑》,§90,附释,贺麟译
质即实在性
质是存在着的规定性,其中包含着与它有别的否定。相对于这种否定而言,质就是实在性。这种否定已经不是抽象的虚无,而是异在。异在既是质自身的规定,最初又与质有差别,所以质便是为他存在。
质,作为存在着的规定性,相对于包括在其中但又和它有差别的否定性而言,就是实在性。否定性不再是抽象的虚无,而是一种定在和某物。否定性只是定在的一种形式,一种异在(Anderssein)。这种异在既然是质的自身规定,而最初又与质有差别,所以质就是为他存在(Sein-für-anderes),亦即定在或某物的扩展。……
——《小逻辑》,§91,正文,贺麟译
某物因其质而有限、可变
质的辩证法从实在性往前推进,要经过某物的有限与变化。黑格尔指出,在定在里,规定性和存在是一回事;同时,就规定性被设定为否定性来说,它便是限度。这样,异在就是定在自己的成分,而不是外在不相干的东西。所以某物的有限与变化都出自它自己的质,有限性与变化性属于某物的存在本身。
……在“定在”里,规定性和存在是一回事,但同时就规定性被设定为否定性而言,它就是一种限度、界限。所以异在并不是定在之外的一种不相干的东西,而是定在的固有成分。某物由于它自己的质:第一是有限的,第二是变化的,因此有限性与变化性即属于某物的存在。
——《小逻辑》,§92,正文,贺麟译
质被扬弃为量
通常意识把质和量看作两个独立并列的范畴,认为事物既有质也有量,至于它们从何而来、彼此关系如何,并不追问。黑格尔则指出,量就是扬弃了的质。存在的真理是变易,定在的真理是变化,变化的结果是自为存在。自为存在在斥力与引力中扬弃自身,因此也就在全部发展中扬弃了质。质的规定性在一里充分实现,才过渡为这种扬弃了的规定性。被扬弃的质既不是抽象的无,也不是毫无规定性的有,而是中立于任何规定性的存在,这种存在在通常的表象里就叫量。
……通常意识总以为质与量是一对独立地彼此平列的范畴。所以我们总习惯于说,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而且也有量的规定。至于质和量这些范畴是从何处来的,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如何,又是大家所不愿深问的。但必须指明,量不是别的,只是扬弃了的质,而且要通过这里所考察过的质的辩证法,才能发挥出质的扬弃。……
——《小逻辑》,§98,附释二,贺麟译
……但这被扬弃了的质既非一抽象的无,也非一同样抽象而且无任何规定性的“有”或存在,而只是中立于任何规定性的存在。存在的这种形态,在我们通常的表象里,就叫做量。……
——《小逻辑》,§98,附释二,贺麟译
……质的规定性在“一”里充分达到其自在自为的特定存在,因而过渡到扬弃了的规定性〔或质〕,亦即过渡到作为量的存在。
——《小逻辑》,§98,正文,贺麟译
资料覆盖范围
- 《小逻辑》,整理范围:§84 至 §98;摘录出自 §90(附释)、§91(正文)、§92(正文)、§98(正文、附释二)
译本
- 《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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