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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论质 · 修订历史

  1. 修订 #701当前修订普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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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格尔把质(Qualität)理解为与存在直接同一的规定性。某物因其质而是某物,失去质就不再是它。质的辩证法最后扬弃了质本身,过渡为[[量]]。
    
    ## 质与存在直接同一
    
    质与[[量]]都是存在的规定性,区别在于质与存在直接同一,量则与存在不相干,在存在之外。所以某物凭它的质才是某物,失去了质,它就不再是这个某物。
    
    > **附释:**<!-- --><!-- -->**质**<!-- -->是与存在同一的直接的规定性,与即将讨论的<!-- -->**量**<!-- -->不同,量虽然也同样是存在的规定性,但不复是直接与存在同一,而是与存在不相干的。且外在于存在的规定性。——某物之所以是某物,乃由于其质,如失掉其质,便会停止其为某物。……
    >
    > ——《小逻辑》,§90,附释,贺麟译
    
    ## 质主要是自然的范畴
    
    黑格尔认为质基本上只是有限事物的范畴,它真正的位置在自然中,例如氧、氮这类元素都算作存在着的质。在精神领域,质只占次要地位。考察主观精神时,通常所说的(道德上或心灵上的)[[品格]]在逻辑上相当于质,但品格并不像元素在自然中那样,是与灵魂直接同一的规定性。即便在心灵中,质也会较显著地表现出来,例如心灵陷入不自由和病态的时候,特别是情感激动到疯狂地步的时候。
    
    > ……再则,质基本上仅仅是一个有限事物的范畴,因此这个范畴只在自然界中有其真正的地位,而在精神界中则没有这种地位。例如,在自然中,所谓元素即氧气、氮气等等,都被认为是存在着的质。但是在精神的领域里,质便只占一次要的地位,并不是好像通过精神的质可以穷尽精神的某一特定形态。……
    >
    > ——《小逻辑》,§90,附释,贺麟译
    
    > ……但即在心灵中,质也有较显著的表现:即如当心灵陷于不自由及病态的状况之时,特别是当感情激动并且达到了疯狂的程度时,就有这种情形。一个发狂的人,他的意识完全为猜忌、恐惧种种情感所浸透,我们很可以正确地说,他的意识可以规定为“质”。
    >
    > ——《小逻辑》,§90,附释,贺麟译
    
    ## 质即实在性
    
    质是存在着的规定性,其中包含着与它有别的否定。相对于这种否定而言,质就是[[实在性]]。这种否定已经不是抽象的虚无,而是异在。异在既是质自身的规定,最初又与质有差别,所以质便是为他存在。
    
    > **质**<!-- -->,作为<!-- -->**存在着**<!-- -->的规定性,相对于包括在其中但又和它有差别的<!-- -->**否定性**<!-- -->而言,就是<!-- -->**实在性**<!-- -->。否定性不再是抽象的虚无,而是一种<!-- -->**定在**<!-- -->和<!-- -->**某物**<!-- -->。否定性只是定在的一种形式,一种<!-- -->**异在**<!-- -->(Anderssein)。这种<!-- -->**异在**<!-- -->既然是质的自身规定,而最初又与质有差别,所以质就是<!-- -->**为他存在**<!-- -->(Sein\-für\-anderes),亦即定在或某物的扩展。……
    >
    > ——《小逻辑》,§91,正文,贺麟译
    
    ## 某物因其质而有限、可变
    
    质的辩证法从实在性往前推进,要经过[[某物]]的有限与变化。黑格尔指出,在定在里,规定性和存在是一回事;同时,就规定性被设定为否定性来说,它便是[[限度]]。这样,异在就是定在自己的成分,而不是外在不相干的东西。所以某物的有限与变化都出自它自己的质,[[有限性]]与变化性属于某物的存在本身。
    
    > ……在“定在”里,规定性和存在是一回事,但同时就规定性被设定为否定性而言,它就是一种<!-- -->**限度**<!-- -->、界限。所以异在并不是定在之外的一种不相干的东西,而是定在的固有成分。<!-- -->**某物**<!-- -->由于它自己的质:第一是<!-- -->**有限的**<!-- -->,第二是<!-- -->**变化的**<!-- -->,因此有限性与变化性即属于某物的存在。
    >
    > ——《小逻辑》,§92,正文,贺麟译
    
    ## 质被扬弃为量
    
    通常意识把质和量看作两个独立并列的范畴,认为事物既有质也有量,至于它们从何而来、彼此关系如何,并不追问。黑格尔则指出,量就是扬弃了的质。存在的真理是[[变易]],定在的真理是变化,变化的结果是[[自为存在]]。自为存在在[[斥力]]与引力中扬弃自身,因此也就在全部发展中扬弃了质。质的规定性在[[一]]里充分实现,才过渡为这种扬弃了的规定性。被扬弃的质既不是抽象的无,也不是毫无规定性的有,而是中立于任何规定性的存在,这种存在在通常的表象里就叫量。
    
    > ……通常意识总以为质与量是一对独立地彼此平列的范畴。所以我们总习惯于说,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而且<!-- -->**也**<!-- -->有量的规定。至于质和量这些范畴是从何处来的,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如何,又是大家所不愿深问的。但必须指明,量不是别的,只是扬弃了的质,而且要通过这里所考察过的质的辩证法,才能发挥出质的扬弃。……
    >
    > ——《小逻辑》,§98,附释二,贺麟译
    
    > ……但这被扬弃了的质既非一抽象的无,也非一同样抽象而且无任何规定性的“有”或存在,而只是中立于任何规定性的存在。存在的这种形态,在我们通常的表象里,就叫做量。……
    >
    > ——《小逻辑》,§98,附释二,贺麟译
    
    > ……质的规定性在“一”里充分达到其自在自为的特定存在,因而过渡到<!-- -->**扬弃了**<!-- -->的规定性〔或质〕,亦即过渡到作为<!-- -->**量**<!-- -->的存在。
    >
    > ——《小逻辑》,§98,正文,贺麟译
    
    ---
    
    **资料覆盖范围**
    
    - 《小逻辑》,整理范围:§84 至 §98;摘录出自 §90(附释)、§91(正文)、§92(正文)、§98(正文、附释二)
    
    **译本**
    
    - 《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
    
    **生成方式**:本解读由 AI 生成、经管理员受理。原文摘录由程序依冻结来源逐字回填,截断处以“……”标明。
  2. 修订 #122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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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覆盖范围
    
    《小逻辑》(黑格尔,贺麟译),第一篇存在论 A.质,§86—98。另补入标明的 §84—85 总引背景。本页仅整理这一资料范围,不代表黑格尔对本概念的全部论述。
    
    ## 导语(编者整理)
    
    质是与[[存在]]直接同一的[[规定性]]:[[某物]]失去其质,就不再是原来的某物。本章还说明质如何经过[[自为存在]]而过渡到量。
    
    ## 原文摘录
    
    ### §85 · 附释 · s85-p02 · 章外背景
    
    > **附释:**<!-- -->逻辑理念的每一范围或阶段,皆可证明其自身为许多思想范畴的全体,或者为绝对理念的一种表述。譬如在“[[存在]]”的范围内,就包含有<!-- -->**质**<!-- -->、<!-- -->**[[量]]**<!-- -->、和<!-- -->**尺度**<!-- -->三个阶段。<!-- -->**质**<!-- -->首先就具有与存在相同一的性质,两者的性质相同到这样程度,如果某物失掉它的质,则这物便失其所以为这物的存在。反之,<!-- -->**量**<!-- -->的性质便与存在相外在,量之多少并不影响到存在。譬如,一所房子,仍然是一所房子,无论大一点或小一点。同样,红色仍然是红色,无论深一点或浅一点。<!-- -->**尺度**<!-- -->第三阶段的存在,是前两个阶段的统一,是有质的量。一切事物莫不有“尺度”,这就是说,一切事物都是有量的,但量的大小并不影响它们的存在。不过这种“不影响”同时也是有限度的。通过更加增多,或更加减少,就会超出此种限度,从而那些事物就会停止其为那些事物。于是从尺度出发,就可进展到理念的第二个大范围,<!-- -->**本质**<!-- -->。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5,附释,原段 s85-p02。
    
    ### §85 · 附释 · s85-p03 · 章外背景
    
    > 这里所提及的“存在”的三个形式,正因为它们是最初的,所以又是最贫乏的,亦即最[[抽象]]的。直接的[[感性意识]],因为它同时包含有思想的成分,所以特别局限在质和量的抽象范畴。这种感性意识通常被认作最[[具体]]的,因而同时也常被看成是最丰富的。但这仅是就其材料而言,倘若就它所包含的思想内容来看,其实可以说是最贫乏的和最抽象的。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5,附释,原段 s85-p03。
    
    ### §90 · 正文 · s90-p01
    
    > (α)[[定在]]或<!-- -->**限有**<!-- -->是具有一种<!-- -->**[[规定性]]**<!-- -->的[[存在]],而这种规定性,作为直接的或存在着的规定性就是<!-- -->**质**<!-- -->。定在返回到它自己本身的这种规定性里就是<!-- -->**在那里存在着的东西**<!-- -->,或<!-- -->**[[某物]]**<!-- -->。——由分析限有而发展出来的[[范畴]],只须加以简略地提示。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0,正文,原段 s90-p01。
    
    ### §90 · 附释 · s90-p02
    
    > **附释:**<!-- --><!-- -->**质**<!-- -->是与[[存在]]同一的直接的[[规定性]],与即将讨论的<!-- -->**[[量]]**<!-- -->不同,量虽然也同样是存在的规定性,但不复是直接与存在同一,而是与存在不相干的。且外在于存在的规定性。——[[某物]]之所以是某物,乃由于其质,如失掉其质,便会停止其为某物。再则,质基本上仅仅是一个[[有限性|有限]]事物的[[范畴]],因此这个范畴只在[[自然]]界中有其真正的地位,而在[[精神]]界中则没有这种地位。例如,在自然中,所谓元素即氧气、氮气等等,都被认为是存在着的质。但是在精神的领域里,质便只占一次要的地位,并不是好像通过精神的质可以穷尽精神的某一特定形态。譬如,如果我们考察构成心理学研究对象的[[主观精神]],我们诚然可以说,普通所谓〔道德上或心灵上〕的<!-- -->**[[品格]]**<!-- -->,其在逻辑上的意义相当于此处所谓质。但这并不是说,品格是弥漫[[灵魂]]并且与灵魂直接同一的规定性,像刚才所说的诸原素在自然中那样。但即在心灵中,质也有较显著的表现:即如当心灵陷于不[[自由]]及病态的状况之时,特别是当感情激动并且达到了疯狂的程度时,就有这种情形。一个发狂的人,他的意识完全为猜忌、恐惧种种情感所浸透,我们很可以正确地说,他的意识可以规定为“质”。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0,附释,原段 s90-p02。
    
    ### §91 · 正文 · s91-p01
    
    > **质**<!-- -->,作为<!-- -->**[[存在]]着**<!-- -->的[[规定性]],相对于包括在其中但又和它有差别的<!-- -->**[[否定]]性**<!-- -->而言,就是<!-- -->**[[实在性]]**<!-- -->。否定性不再是[[抽象]]的虚无,而是一种<!-- -->**[[定在]]**<!-- -->和<!-- -->**[[某物]]**<!-- -->。否定性只是定在的一种形式,一种<!-- -->**[[异在]]**<!-- -->(Anderssein)。这种<!-- -->**异在**<!-- -->既然是质的自身规定,而最初又与质有差别,所以质就是<!-- -->**[[为他存在]]**<!-- -->(Sein-für-anderes),亦即定在或某物的扩展。质的<!-- -->**存在**<!-- -->本身,就其对他物或异在的联系而言,就是<!-- -->**[[自在存在]]**<!-- -->(Ansichsein)。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1,正文,原段 s91-p01。
    
    ### §92 · 附释 · s92-p02
    
    > **附释:**<!-- -->在[[定在]]里,[[否定]]性和[[存在]]仍是直接同一的,这个否定性就是我们所说的<!-- -->**[[限度]]**<!-- -->。[[某物]]之所以为某物,只是<!-- -->**由于**<!-- -->它的限度,只是<!-- -->**在**<!-- -->它的限度之<!-- -->**内**<!-- -->。所以我们不能将限度认作只是外在于定在,毋宁应说,限度却贯穿于全部限有。认限度是定在的一个单纯外在规定的看法,乃基于混淆了量的限度与质的限度的区别。这里我们所说的本来是质的限度。譬如,我们看见一块地,三亩大,这就是它的量的限度。但此外这块地也许是一草地,而不是森林或池子,这就是它的质的限度。——一个人想要成为真正的人,他必须是一个特定的存在〔存在在那里dasein〕,为达此目的,他必须限制他自己。凡是厌烦[[有限性|有限]]的人,决不能达到[[现实]],而只是沉溺于[[抽象]]之中,消沉暗淡,以终其身。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2,附释,原段 s92-p02。
    
    ### §96 · 附释 · s96-p02
    
    > **附释:**<!-- -->[[自为存在]]是完成了的质,既是完成了的质,故包含[[存在]]和[[定在]]于自身内,为其被[[扬弃]]了的理想的环节。自为存在作为<!-- -->**存在**<!-- -->,只是一单纯的自身联系;自为存在作为<!-- -->**定在**<!-- -->是有[[规定性]]的。但这种规定性不再是[[有限性|有限]]的规定性,有如[[某物]]与[[别物]]有区别那样的规定性,而是包含区别并扬弃区别的[[无限]]的规定性。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6,附释,原段 s96-p02。
    
    ### §98 · 正文 · s98-p01
    
    > (γ)但<!-- -->**[[多]]**<!-- -->是一的对方,每一方都是一,或甚至是多中之一;因此它们是同一的东西。或者试就[[斥力]]本身来看,斥力作为许多“[[一]]”彼此相互的[[否定]]<!-- -->**联系**<!-- -->,同样也就本质上是它们的相互<!-- -->**联系**<!-- -->。因为一于发挥其斥力时所发生联系的那些东西,仍然是一个一个的“一”,所以在这些一中,“一”就与其自身发生联系了。因此斥力本质上也同样是<!-- -->**[[引力]]**<!-- -->;排他的一或[[自为存在]][[扬弃]]其自身。质的[[规定性]]在“一”里充分达到其自在自为的特定[[存在]],因而过渡到<!-- -->**扬弃了**<!-- -->的规定性〔或质〕,亦即过渡到作为<!-- -->**[[量]]**<!-- -->的存在。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8,正文,原段 s98-p01。
    
    ### §98 · 附释二 · s98-p04
    
    > **附释二:**<!-- -->前面这一节所提示的由质到量的过渡,在我们通常意识里是找不到的。通常意识总以为质与量是一对独立地彼此平列的[[范畴]]。所以我们总习惯于说,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而且<!-- -->**也**<!-- -->有量的规定。至于质和量这些范畴是从何处来的,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如何,又是大家所不愿深问的。但必须指明,量不是别的,只是[[扬弃]]了的质,而且要通过这里所考察过的质的[[辩证法]],才能发挥出质的扬弃。我们曾经首先提出<!-- -->**[[存在]]**<!-- -->,存在的真理为“[[变易]]”,变易形成到[[定在]]的过渡,我们认识到,定在的真理是“[[变化]]”(Veränderung)。但变化在其结果里表明其自身是与[[别物]]不相联系的,而且是不过渡到别物的[[自为存在]]。这种自为存在最后表明在其发展过程的两个方面([[斥力]]与[[引力]])里扬弃其自己本身,因而在其全部发展阶段里扬弃其质。但这被扬弃了的质既非一[[抽象]]的无,也非一同样抽象而且无任何[[规定性]]的“有”或存在,而只是中立于任何规定性的存在。存在的这种形态,在我们通常的[[表象]]里,就叫做量。我们观察事物首先从质的观点去看,而质就是我们认为与事物的存在相同一的规定性。如果我们进一步去观察量,我们立刻就会得到一个中立的外在的规定性的观念。按照这个观念,一物虽然在量的方面有了变化,变成更大或更小,但此物却仍然保持其原有的存在。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8,附释二,原段 s98-p04。
    
    ## 关联概念
    
    [[存在]]、[[变易]]、[[定在]]、[[量]]、[[规定性]]、[[实在性]]、[[扬弃]]、[[抽象]]、[[具体]]、[[否定]]、[[自由]]、[[表象]]、[[精神]]、[[某物]]、[[异在]]、[[为他存在]]、[[自在存在]]、[[限度]]、[[有限性]]、[[变化]]、[[别物]]、[[无限]]、[[自为存在]]、[[理想性]]、[[一]]、[[多]]、[[斥力]]、[[引力]]、[[范畴]]、[[感性意识]]、[[现实]]、[[主观精神]]、[[品格]]、[[灵魂]]、[[自然]]、[[辩证法]]
    
    ## 待补与校勘
    
    其他章节论述尚待整理。原文疑似错字及异体字符保留;校勘意见须与引文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