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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论物自身

诠释者:黑格尔·所属词条:物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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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认为,物自身(Ding-an-sich)只是抽象的自身反映,是维持各种规定的空洞基础,说物自身不可知只在它毫无规定的意义上成立,而“自身”本来指潜在,一切事物都要超出单纯的自身,发展为他物反映。

物自身是抽象的自身反映

实存作为根据在自身中反映,就是物。黑格尔由此说明康德哲学中著名的物自身概念的来源。物自身只是抽象的自身反映,既不在他物中反映,也没有任何有差别的规定,只是维持这些规定的空洞基础。附释讲物时也说,物起初作为物自身,是自身同一的东西。

〔说明〕 康德哲学中著名的“物自身”(Das Ding-an-sich)一概念在这里便显示出它的起源了。所谓物自身只是抽象的自身反映,它不反映他物,也不包含任何有差别的规定。一般讲来,物自身只是坚持着这些规定的空洞基础而已。

——《小逻辑》,§124,说明,贺麟译

……所以“物”最初作为“物自身”,乃是自身同一的东西。……

——《小逻辑》,§125,附释,贺麟译

物自身不可知只在一个意义上成立

黑格尔承认,物自身不可知这个说法有它成立的一面:如果知指把握对象的具体规定性,那么完全抽象、毫无规定的物自身当然不可知。但照同样的理由,也能说“质自身”“量自身”或任何范畴自身,意思只是撇开它们的发展和内在规定,单看它们抽象的直接性。在他看来,只抓住物自身不放,是知性的任性或偏见。

附释:说物自身不可知,在某种意义下是可以承认的。因为如果知是指理解一对象的具体规定性而言,则物自身总的说来,只是极端抽象、毫无规定性的东西,当然是不可知。……

——《小逻辑》,§124,附释,贺麟译

……既然可说物自身,我们也同样有理由说“质自身”、“量自身”以及任何别的范畴。这意思就是单就这些范畴的抽象的直接性来说,而不过问它们的发展过程和内在规定性。假如我们只坚持着物自身〔而不问其他〕,这只能认为是我们知性的一种任性或偏见。……

——《小逻辑》,§124,附释,贺麟译

“自身”指潜在,事物要超出单纯的自身

黑格尔提到“电自身”“植物自身”“国家自身”的说法,它们指对象真正固有的性质。停在这样的“自身”上,看到的只是片面的抽象形式。人自身是婴儿,婴儿要把起初只是自在的东西变成自为的,成为自由而有理性的人。国家自身是尚未发展的家长制国家。种子是植物自身。

所以,以为物自身是认识达不到的东西是错的。一切事物起初都是自在的,但这不是终点。它们都要超出抽象的自身反映,发展为他物反映,于是有了特质。

……譬如说,“人自身”就是指婴儿而言。婴儿的目的就在于超出他这抽象的未充分发展的“自在”或潜在性,而是把最初只是自在的东西,也变为自为的,做一个自由而有理性的人。同样,国家自身是尚未充分发展的家长式的国家,蕴涵在国家这一概念内的各种政治功能还没有达到符合它的概念的宪政机构。……

——《小逻辑》,§124,附释,贺麟译

……从这些例证看来,就可以知道,当我们以为事物自身或物自身是我们的认识所不能达到的某种东西时,我们便陷于错误了。一切事物最初都是在自身〔或潜在〕的,但那并不是它们的终极,正如种子是植物自身,只不过植物是种子的自身发展。所以凡物莫不超出其单纯的自身,超出其抽象的自身反映,进而发展为他物反映。于是这物便具有特质(Eigenschaften)了。

——《小逻辑》,§124,附释,贺麟译

没有特质的质料与物自身一样

不同的质料结合为一个质料,它对规定性无所谓。黑格尔说,这个没有特质的质料与物自身一样。区别只在于,物自身本身极其抽象,而这种质料同时为他物而存在,首先是为形式而存在。

〔说明〕 于是这一个没有特质的质料也就与物自身是一样的了。所不同的,只不过在于物自身本身就是一个极其抽象的东西,而这种质料则是本身也为他物而存在的、首先是为形式而存在的东西。

——《小逻辑》,§128,说明,贺麟译

康德只理解了现象的主观意义

讨论现象时,黑格尔再次谈到康德的物自身。他肯定康德在近代哲学中最先让常识与哲学的区别得到普遍承认。普通意识认为独立自存的东西,其实只是现象。但康德停在半途,只理解了现象的主观意义,仍坚持在现象之外有一个抽象的本质,即认识无法达到的物自身。黑格尔认为,直接的对象世界只是现象,这是它自身的本性决定的。本质并不留在现象背后,认识现象也就同时认识了本质。

……但是康德只走到半路就停住了,因为他只理解到现象的主观意义,于现象之外去坚持着一个抽象的本质、认识所不能达到的物自身。殊不知直接的对象世界之所以只能是现象,是由于它自己的本性有以使然,当我们认识了现象时,我们因而同时即认识了本质,因为本质并不存留在现象之后或现象之外,而正由于把世界降低到仅仅的现象的地位,从而表现其为本质。……

——《小逻辑》,§131,附释,贺麟译


资料覆盖范围

  • 《小逻辑》,整理范围:§84 至 §141;摘录出自 §124(说明、附释)、§125(附释)、§128(说明)、§131(附释)

译本

  • 《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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