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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论思维

诠释者:黑格尔·所属词条: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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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认为,思维(Denken)以普遍规定把握事物,贯穿人的精神活动,又能反思自身的形式;这些规定表达事物的内在本性,须在理智、辩证和思辨的运动中展开,哲学思维则须排除特殊意见,随理念自身的发展把握真理。

思维贯穿人的精神活动

黑格尔认为,人的感觉、表象和意志中都有思维参与,不能把思维只看作与这些活动并列的一种能力。在宗教和道德中,思维常以情绪、信仰或表象的形式活动;具有这些情绪和表象,与思考它们仍有区别。哲学把思想本身作为考察对象,以概念把握事物。就通常的主观意义而言,思维产生具有普遍性的规定,是能动的普遍。把思维看作能思的主体,就称它为“我”。所以一般思维与哲学思维本质相同,所采取的意识形式却有区别。

……不过哲学乃是一种特殊的思维方式,——在这种方式中,思维成为认识,成为把握对象的概念式的认识。……

——《小逻辑》,§2,正文,贺麟译

……不过具有为思维所决定所浸透的情绪和表象是一回事,而具有关于这些情绪和表象的思想又是一回事。……

——《小逻辑》,§2,说明,贺麟译

……思维作为能动性,因而便可称为能动的普遍。而且既然思维活动的产物是有普遍性的,则思想便可称为自身实现的普遍体。就思维被认作主体而言,便是能思者,存在着的能思的主体的简称就叫做我。

——《小逻辑》,§20,正文,贺麟译

反思改变直接内容以把握事物本性

黑格尔认为,对对象的注意和观察还不足以把握它的本性。反思须改变感觉、直观和表象中直接给出的内容,找出贯穿个别现象的普遍规定,如从星球位置的变化认识运行规律。内容经过思考而改变,并不就成了个人任意编造的观念。在他看来,就主观性而言,思维摆脱个人的特殊状态,与自身相联系,包含自由。就内容而言,思维又包含事情本身及其规定。因此,思考须深入事情,排除私人意见,由普遍规定来支配活动。

(γ) 经过反思,最初在感觉、直观、表象中的内容,必有所改变,因此只有通过以反思作为中介的改变,对象的真实本性才可呈现于意识前面。

——《小逻辑》,§22,正文,贺麟译

……在思维内即直接包含自由,因为思想是有普遍性的活动,因而是一种抽象的自己和自己联系,换言之,就思维的主观性而言,乃是一个没有规定的自在存在,但就思维的内容而言,却又同时包含有事情及事情的各种规定。……

——《小逻辑》,§23,说明,贺麟译

思想范畴具有客观意义

黑格尔把能够表达事物本质的思想称为客观思想。判断、推论等通常只被当作意识活动的形式,在这里也具有客观意义。说思想是世界的内在本性,并不等于给自然事物赋予意识;为避免这种误会,他建议称作思想规定或思想范畴。以动物的类为例,人只能指认个别动物,类却是每个动物固有的普遍本性。因此,逻辑范畴既不能只归在人的头脑里,也不能看作面对事物时任意套用的外来形式。逻辑学研究这些规定,也就与研究事物本性的形而上学相接。

思想,按照这样的规定,可以叫做客观的思想,甚至那些最初在普通形式逻辑里惯于只当作被意识了的思维形式,也可以算作客观的形式。因此逻辑学便与形而上学合流了。……

——《小逻辑》,§24,正文,贺麟译

……因此我们必须说自然界是一个没有意识的思想体系,或者像谢林所说的那样,自然是一种顽冥化的(Versteinerte)理智。为了免除误会起见,最好用思想规定或思想范畴以代替思想一词。……

——《小逻辑》,§24,附释一,贺麟译

理智、辩证与思辨是思维的三个环节

黑格尔区分逻辑思想的理智、辩证和思辨三个方面,它们是每个逻辑真实体的环节。理智先把规定及其差别固定下来,使认识和行动获得确定性,但不能把这一作用等同于全部思维。他在本质论中把同一律归于抽象理智,因为它只重复事物与自身相同,没有说出命题应有的主词与谓词的区别。辩证法则显出有限规定自身的否定,使它们过渡到反面。思辨从这种对立和过渡中把握肯定的结果,结果仍包含被否定的规定,因此统一保有差别。

……于是同一律便被表述为“一切东西和它自身同一”;或“甲是甲”。否定的说法:“甲不能同时为甲与非甲”。这种命题并非真正的思维规律,而只是抽象理智的规律。……

——《小逻辑》,§115,说明,贺麟译

(b) 在辩证的阶段,这些有限的规定扬弃它们自身,并且过渡到它们的反面。

——《小逻辑》,§81,正文,贺麟译

(c) 思辨的阶段或肯定理性的阶段在对立的规定中认识到它们的统一,或在对立双方的分解和过渡中,认识到它们所包含的肯定。

——《小逻辑》,§82,正文,贺麟译

哲学思维随理念自身的运动展开

黑格尔说,绝对理念以自身为对象,思维到这里把自身作为所要认识的内容。哲学的方法因此有分析与综合两个方面。思维接受理念,任其自行展开,就此而言,它似乎只观察对象的运动,是被动的。但思维本身也是概念的活动,因此又是综合的。这两面在每一步中同时起作用,不能轮流选用。思考者须不断清除偶然的想象和个人成见,才能随对象的内在进程展开思考。方法因而与内容的运动相连,不能看成先备好一套规则,再把它用于外在的材料。

……因此这种统一乃是绝对和全部的真理,自己思维着自身的理念,而且在这里甚至作为思维着的、作为逻辑的理念。

——《小逻辑》,§236,正文,贺麟译

……哲学思维,就其仅仅接受它的对象、理念,听其自然,似乎只是静观对象或理念自身的运动和发展来说,可以说是采取的分析方法。……

——《小逻辑》,§238,说明,贺麟译

……但是哲学思维同时也是综合的,它表示出它自己即是概念本身的活动。不过哲学思维为了要达到这一目的,却需要一种认真的努力去扫除自己那些不断冒出来的偶然的幻想和特殊的意见。

——《小逻辑》,§238,说明,贺麟译


资料覆盖范围

  • 《小逻辑》,整理范围:§1 至 §244;摘录出自 §2(正文、说明)、§20(正文)、§22(正文)、§23(说明)、§24(正文、附释一)、§81(正文)、§82(正文)、§115(说明)、§236(正文)、§238(说明)

译本

  • 《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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