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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论范畴 · 修订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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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认为,范畴(Kategorie)是思维的规定,也表达事物内在的本性。它们早已进入日常语言和表象,逻辑学则考察其自身内容、联系与限度。有限范畴通过自身的矛盾进展,在存在、本质和概念的阶段中分别采取过渡、映现与发展的形式。把范畴固定为外在于对象的框架,认识就仍受有限性的限制。 ## 范畴贯穿日常意识,也表达事物的本性 黑格尔指出,人们即使只谈感官所见,也已经使用范畴。判断树叶的颜色,便包含存在和个体性的规定,只是这些思想通常混在感觉材料与[[表象]]中,没有被单独考察。逻辑学把这些熟悉的规定提出来研究。它们同时表达事物的内在本性,因而具有[[客观]]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自然事物会像人一样自觉思考。自然中的思想没有意识,用思想规定或思想范畴来称呼,才能避免混淆事物的本性与人的思维活动。 > ……(譬如在一个纯是感觉材料的命题里:“这片树叶<!-- -->**是**<!-- -->绿的”,就已经掺杂有<!-- -->**存在**<!-- -->和<!-- -->**个体性**<!-- -->的范畴在其中。)…… > > ——《小逻辑》,§3,说明,贺麟译 > ……因此我们必须说自然界是一个没有意识的思想体系,或者像谢林所说的那样,自然是一种顽冥化的(Versteinerte)理智。为了免除误会起见,最好用<!-- -->**思想规定**<!-- -->或思想范畴以代替<!-- -->**思想**<!-- -->一词。…… > > ——《小逻辑》,§24,附释一,贺麟译 > ……这些思维规定就是事物内在的核心,但是它们同时又是我们常常挂在口边上的名词,因此又显得是异常熟知的东西。…… > > ——《小逻辑》,§24,附释二,贺麟译 ## 范畴须从自身内容考察 黑格尔反对把有特定规定的范畴当作空形式。其内容虽不能由感官看见,也不占据时空,却仍是内容。思想和普遍的道理并不等于感觉材料。他肯定康德提出考察范畴效力的要求,又批评康德只问范畴属于主观还是客观,没有深入各范畴的内容及其相互联系。在逻辑学中,习惯如何使用一个词、定义是否符合已有表象,都不足以充当最后标准。考察须循着思维规定自身的进程,辨明这些规定的必然性及其把握真理的限度。 > **附释:**<!-- -->说范畴本身是空的,在某种意义下,这话是没有根据的,因为这些范畴至少是有<!-- -->**规定**<!-- -->的,亦即有其特殊内容的。范畴的内容诚然不是感官可见的,不是在时空之内的。…… > > ——《小逻辑》,§43,附释,贺麟译 > ……然而这种批判工作并未进入这些思想范畴的<!-- -->**内容**<!-- -->和彼此相互间的关系,而只是按照<!-- -->**主观性**<!-- -->与客观性一般的对立的关系去考察它们。…… > > ——《小逻辑》,§41,正文,贺麟译 > ……但在逻辑学范围内,我们用不着这类外在的标准,我们只须让那本身活泼自如的思维规定循着它们自己的进程逐步发展。 > > ——《小逻辑》,§24,附释二,贺麟译 ## 有限范畴由自身的矛盾推进 把有限范畴固定下来,认为每个范畴都能孤立地成立,思维就停留在[[知性]]的层次。黑格尔认为,[[辩证法]]揭示这些规定本身的片面与局限,使它们由自身过渡到反面。单把规定同别的规定联系起来,仍可能保留它原有的孤立地位。辩证进展则触及这一地位本身。矛盾出自规定自身的内容,无须靠主观任意制造。不过,否定的结果仍包含被否定的规定。思辨在双方的分解和过渡中把握其统一,使范畴的进展取得肯定的内容。 > (b) 在<!-- -->**辩证的**<!-- -->阶段,这些有限的规定扬弃它们自身,并且过渡到它们的反面。 > > ——《小逻辑》,§81,正文,贺麟译 > ……反之,辩证法却是一种<!-- -->**内在**<!-- -->的超越(immanente Hinausgehen),由于这种内在的超越过程,知性概念的片面性和局限性的本来面目,即知性概念的自身否定性就表述出来了。凡有限之物莫不扬弃其自身。…… > > ——《小逻辑》,§81,说明,贺麟译 > (c) <!-- -->**思辨的**<!-- -->阶段或<!-- -->**肯定理性的**<!-- -->阶段在对立的规定中认识到它们的统一,或在对立双方的分解和过渡中,认识到它们所包含的<!-- -->**肯定**<!-- -->。 > > ——《小逻辑》,§82,正文,贺麟译 ## 范畴的联系随逻辑阶段而改变 在[[存在]]的范围,一个规定过渡为另一个规定,原来的直接形态随之消逝。在[[本质]]的范围,规定映现在对方之中,它与对方的联系成为自身的规定。例如,肯定只在同否定的相互对待中有意义,否定也同样依赖肯定。两者保留在这个联系里。到了[[概念]]的范围,区别出来的规定被明确确立为彼此同一,并与全体同一,普遍性在个体中继续保持自身。这里的运动是发展,展开的是概念自身潜在的内容。 > ……但单就肯定自身而言,实毫无意义;它是完全和否定相对待、相联系的。否定的性质也是这样。…… > > ——《小逻辑》,§111,附释,贺麟译 > ……因为在概念里那些区别开的东西,直接地同时被设定为彼此同一、并与全体同一的东西。…… > > ——《小逻辑》,§161,正文,贺麟译 > 进展的抽象形式在“存在”的范围内,是一个<!-- -->**对方**<!-- -->并<!-- -->**过渡**<!-- -->到一个对方;在“本质”范围内,它是<!-- -->**映现在对立面**<!-- -->内,在“概念”范围内,它是与<!-- -->**个体性**<!-- -->相区别的<!-- -->**普遍性**<!-- -->,<!-- -->**继续**<!-- -->保持其普遍性于与它相区别的个体事物之中,并达到与个体事物的<!-- -->**同一性**<!-- -->。 > > ——《小逻辑》,§240,正文,贺麟译 ## 把材料纳入外在范畴的认识仍是有限的 在论述有限的[[认识]]时,黑格尔指出,认识主体预先把世界当作已有的对象,把材料纳入自己的范畴。这样,材料与范畴彼此相外,各范畴也显得互不相干,主观与客观维持着反思的关系。理性在这里按知性的方式活动,得到的真理因而仍是有限的。概念的无限真理只是潜在的目的,留在彼岸,还没有成为这种认识的成果。但这项活动仍受[[概念]]指导。概念的原则是认识推进的内在线索,认识也在自身活动中否定使双方对立的前提。 > ……因此将材料当作外界给予的予以同化,好像是<!-- -->**接受**<!-- -->那材料使它进入于同时<!-- -->**外在于**<!-- -->它的范畴,这些范畴同样显得是彼此各不相同的。这种认识过程实即是作为<!-- -->**知性**<!-- -->而活动的理性。因此这种认识过程所达到的真理,也同样只是<!-- -->**有限的**<!-- -->。而概念阶段的无限真理只是一<!-- -->**自在**<!-- -->存在着的目的,远在<!-- -->**彼岸**<!-- -->非认识所能达到。但即在认识的这种外在的活动里,它仍然受概念的指导,而概念的原则则构成认识进展的内在线索。 > > ——《小逻辑》,§226,正文,贺麟译 --- **资料覆盖范围** - 《小逻辑》,整理范围:§1 至 §244;摘录出自 §3(说明)、§24(附释一、附释二)、§41(正文)、§43(附释)、§81(正文、说明)、§82(正文)、§111(附释)、§161(正文)、§226(正文)、§240(正文) **译本** - 《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 **生成方式**:本解读由 AI 生成、经管理员受理。原文摘录由程序依冻结来源逐字回填,截断处以“……”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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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覆盖范围 《小逻辑》(黑格尔,贺麟译),第一篇存在论 A.质,§86—98。另补入标明的 §84—85 总引背景。本页仅整理这一资料范围,不代表黑格尔对本概念的全部论述。 ## 导语(编者整理) 本章把[[存在]]的规定作为逻辑范畴,并用范畴的推进和界说[[绝对]]的关系说明其作用。 ## 原文摘录 ### §85 · 正文 · s85-p01 · 章外背景 > 存在自身以及从存在中推出来的各个规定或范畴,不仅是属于存在的范畴,而且是一般逻辑上的范畴。这些范畴也可以看成对于[[绝对]]的界说,或对于<!-- -->**上帝的形而上学的界说**<!-- -->。然而确切地说,却总是只有第一和第三范畴可以这样看,因为第一范畴表示一个范围内的简单规定,而第三范畴则表示由分化而回复到简单的自身联系。因为对上帝予以形而上学的界说,就是把他的本性表达在<!-- -->**思想**<!-- -->里;但是逻辑学却包括了一切具有思想形式的思想。反之,<!-- -->**第二**<!-- -->范畴则表示一个范围内的<!-- -->**分化**<!-- -->阶段,因此只是对于<!-- -->**有限**<!-- -->事物的界说。但当我们应用界说的形式时,这形式便包含有一种基质(Substrat)浮起在我们观念中的意思。这样一来,即使<!-- -->**绝对**<!-- -->——这应是用思想的意义和形式去表达上帝的最高范畴——与用来界说上帝的谓词或特定的实际思想中的名词相比,也不过仅是一<!-- -->**意谓的**<!-- -->思想,一本身无确定性的基质罢了。因为这里所特别讨论的思想或事情,只是包括在谓词里,所以命题的形式,正如刚才所说的那个主体或绝对,都完全是某种多余的东西。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5,正文,原段 s85-p01。 ### §86 · 附释二 · s86-p06 > 人类诚然自始就在思想,因为只有[[思维]]才使人有以异于禽兽,但是经过不知若干千年,人类才进而认识到思维的纯粹性,并同时把纯思维理解为真正的[[客观]]对象。爱利亚学派是以勇敢的思想家著称。但与这种表面的赞美相随的,常常就有这样的评语,即这些哲学家太趋于极端了,因为他们只承认只有“[[存在|有]]”是真的,而否认意识中一切别的对象的真理性。说我们不应老停滞在单纯的“有”的阶段,这当然是很对的。但认为我们意识中别的内容好像是在“有”之<!-- -->**旁**<!-- -->和在“有”之外似的,或把“有”与某种别的东西等量齐观,说有“有”,某种别的东西<!-- -->**也**<!-- -->“有”,那就未免太缺乏思想了。真正的关系应该是这样:有之为有并非固定之物,也非至极之物,而是有[[辩证法]]性质,要过渡到它的对方的。“有”的对方,直接地说来,也就是<!-- -->**[[无]]**<!-- -->。总结起来,“有”是第一个纯思想,无论从任何别的范畴开始(如从我即是我,从绝对无差别,或从[[上帝]]自身开始),都只是从一个[[表象]]的东西,而非从一个思想开始;而且这种出发点就其思想内容来看,仍然只是“有”。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6,附释二,原段 s86-p06。 ### §87 · 说明 · s87-p04 > 凡此所说,目的只在于使人意识到这些开始的范畴只是些空虚的[[抽象]]物,[[存在|有]]与[[无]]两者彼此都是同样的空虚。我们想要在“有”中,或在“有”和“无”两者中,去寻求一个固定的意义的<!-- -->**要求**<!-- -->,即是对“有”和“无”加以进一步的发挥,并给予它们以真实的,亦即[[具体]]的意义的<!-- -->**[[必然性]]**<!-- -->。这种进展就是逻辑的推演,或按照逻辑次序加以阐述的[[思维]]过程。那能在“有”和“无”中<!-- -->**发现**<!-- -->更深一层含义的<!-- -->**[[反思]]**<!-- -->作用,即是对此种含义加以发挥(但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发挥)的逻辑思维。因此“有”和“无”获得更深一层的意义,只可以看成是对于<!-- -->**[[绝对]]**<!-- -->的一个<!-- -->**更确切的规定**<!-- -->和<!-- -->**更真实的界说**<!-- -->。于是这样的界说便不复与“有”和“无”一样只是空虚的抽象物,而毋宁是一个具体的东西,在其中,“有”和“无”两者皆只是它的环节。“无”的最高形式,就其为一个独立的原则而言,可以说就是“[[自由]]”。这种自由,虽是一种[[否定]],但因为它深入于它自身的最高[[限度]],自己本身即是一种肯定,甚至即是一种绝对的肯定。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7,说明,原段 s87-p04。 ### §88 · 说明 · s88-p03 > (2) 用不着费好大的机智,即可以取笑“[[存在|有]]即是[[无]]”这一命题,或可以引申出一些不通的道理来,并误认它们为应用这命题所推出的结论,所产生的效果。例如反对这命题的人可以说,如果有与无无别,那么,我的房子,我的财产,我所呼吸的空气,我所居的城市、太阳、法律、[[精神]]、[[上帝]],不管它们<!-- -->**存在**<!-- -->(有)或<!-- -->**不存在**<!-- -->(无),都是一样的了。在上面这些例子里提出反对意见的人,有一部分人是从个人的<!-- -->**特殊[[目的]]**<!-- -->和某一事物对他个人的<!-- -->**利益**<!-- -->出发,去问对<!-- -->**自己**<!-- -->有利的事情的有或无,对<!-- -->**他**<!-- -->有什么差别。其实哲学的教训正是要使人从那无穷的有限目的与个人愿望中解放出来,并使他觉得不管那些东西存在或不存在,对他简直完全无别。但是,一般讲来,只要一提到一个有实质的<!-- -->**[[内容]]**<!-- -->,便因而与<!-- -->**别的**<!-- -->存在、目的等等建立一种联系,在这个联系中,别的存在、目的等就成了起作用的<!-- -->**前提**<!-- -->,这时就可以根据<!-- -->**这些前提**<!-- -->去判断<!-- -->**一个特定内容**<!-- -->的有或无<!-- -->**是否也是一样的**<!-- -->。这样一来,<!-- -->**一个充满内容的**<!-- -->区别便代替了有与无的空洞区别。——但另一部分人却对主要的目的、[[绝对]]的存在和[[理念]]用单纯的<!-- -->**有**<!-- -->与[[非有]]的范畴去说明。但这种[[具体]]的对象不仅是<!-- -->**存在着**<!-- -->或者<!-- -->**非存在着**<!-- -->,而另有其某种别的较丰富的内容。像有与无这样的空疏的[[抽象]][[概念]],——它们是最空疏的概念,因为它们只是开始的范畴,——简直不能正确地表达这种对象的本性。有真实内容的[[真理]]远远超出这些抽象概念及其对立。每当人们用有与无的概念去说明一个具体的东西时,便会引起由于不用思想而常犯的错误,以为我们心目中除了现在所说及的单纯抽象的有与无之外还另有某种事物的[[表象]]。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8,说明,原段 s88-p03。 ### §88 · 附释 · s88-p09 > [[变易]]既是第一个[[具体]]的思想范畴,同时也是第一个真正的思想范畴。在[[哲学史]]上,赫拉克利特的体系约相当于这个阶段的逻辑[[理念]]。当赫拉克利特说:“一切皆在流动”(πάνῖα ζεῐ)时,他已经道出了<!-- -->**变易**<!-- -->是万有的基本规定。反之,爱利亚学派的人,有如前面所说,则认“[[存在|有]]”、认坚硬静止的“有”为唯一的真理。针对着爱利亚学派的原则,赫拉克利特 \[33\] 于是进一步说:“有比起[[非有]]来并不更多一些”(οὐδε’ν μᾶλλον τὸöν τοῦ μὴöντος έσί)。这句话已说出了[[抽象]]的“有”之[[否定]]性,说出了“有”与那个同样站不住的抽象的“[[无]]”在变易中所包含的[[同一性]]。从这里我们同时还可以得到一个哲学体系为另一哲学体系所真正推翻的例子。对于一个哲学体系加以真正的推翻,即在于揭示出这体系的原则所包含的[[矛盾]],而将这原则降为理念的一个较高的具体形式中组成的理想环节。但更进一层说,变易本身仍然是一个高度贫乏的范畴,它必须进一步深化,并充实其自身。例如,在<!-- -->**[[生命]]**<!-- -->里,我们便得到一个变易深化其自身的范畴。生命是变易,但变易的[[概念]]并不能穷尽生命的意义。在较高的形式里,我们还可见到在[[精神]]中的<!-- -->**变易**<!-- -->。精神也是一变易,但较之单纯的逻辑的变易,却更为丰富与充实。构成精神的统一的各环节,并不是有与无的单纯抽象概念,而是逻辑理念和自然的体系。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8,附释,原段 s88-p09。 译注(对应本段原书链接,保留原显示注号): > \[1\] 苏尔康卜(Suhrkamp)出版社版《小逻辑》,根据第尔斯所编《苏格拉底以前哲学家残篇》,把赫拉克利特改成德谟克利特,因为下面一句引文是出于德谟克利特。可以参考。——译者注 ### §89 · 说明 · s89-p02 > 〔<!-- -->**说明**<!-- -->〕 在这第一个例子里,我们必须长此记住前面§82及说明里所说的话。要想为知识的进步与发展奠定基础,唯一的方法,即在于坚持结果的真理性。(天地间<!-- -->**绝没有**<!-- -->任何事物,我们不能或不必在它里面指出[[矛盾]]或相反的规定。[[知性|理智]]的[[抽象]]作用强烈地坚持一个片面的[[规定性]],而且竭力抹杀并排斥其中所包含的另一规定性的意识。)只要在任何对象或[[概念]]里发现了矛盾,人们总惯常作这样的推论,说:这个对象既然有了矛盾,<!-- -->**所以**<!-- -->它就<!-- -->**不[[存在]]**<!-- -->。如芝诺首先指出[[运动]]的矛盾,便推论<!-- -->**没有**<!-- -->运动。又如古代哲学家根据<!-- -->**[[太一]]**<!-- -->〔或太极〕为不生不灭之说,因而认为<!-- -->**[[生]]**<!-- -->与<!-- -->**[[灭]]**<!-- -->,作为[[变易]]的两方面,是虚妄的规定。这种[[辩证法]]仅注意到矛盾过程中[[否定]]的结果,而忽略了那同时真实呈现的<!-- -->**特定的**<!-- -->结果,这个结果是一个纯粹的<!-- -->**无**<!-- -->,但<!-- -->**无**<!-- -->中却包含<!-- -->**有**<!-- -->,同样,这个结果也是一个纯粹的有,但有中却包含无。因此第一,[[定在|限有]]〔或定在〕就是有无的统一。有无两范畴的[[直接性]]以及两者的矛盾关系,皆消逝于这种统一中。在这个统一体中,有无皆只是构成的环节。第二,这个结果〔限有〕既然是[[扬弃]]了的矛盾,所以它具有<!-- -->**简单**<!-- -->的自身<!-- -->**统一**<!-- -->的形式,或可说,它也是一个<!-- -->**有**<!-- -->,但却是具有否定性或规定性的有。换言之,限有是变易处在它的<!-- -->**一个**<!-- -->环节的<!-- -->**形式**<!-- -->中,亦即在“有”的形式中。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9,说明,原段 s89-p02。 ### §90 · 正文 · s90-p01 > (α)[[定在]]或<!-- -->**限有**<!-- -->是具有一种<!-- -->**[[规定性]]**<!-- -->的[[存在]],而这种规定性,作为直接的或存在着的规定性就是<!-- -->**[[质]]**<!-- -->。定在返回到它自己本身的这种规定性里就是<!-- -->**在那里存在着的东西**<!-- -->,或<!-- -->**[[某物]]**<!-- -->。——由分析限有而发展出来的范畴,只须加以简略地提示。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0,正文,原段 s90-p01。 ### §90 · 附释 · s90-p02 > **附释:**<!-- --><!-- -->**[[质]]**<!-- -->是与[[存在]]同一的直接的[[规定性]],与即将讨论的<!-- -->**[[量]]**<!-- -->不同,量虽然也同样是存在的规定性,但不复是直接与存在同一,而是与存在不相干的。且外在于存在的规定性。——[[某物]]之所以是某物,乃由于其质,如失掉其质,便会停止其为某物。再则,质基本上仅仅是一个[[有限性|有限]]事物的范畴,因此这个范畴只在[[自然]]界中有其真正的地位,而在[[精神]]界中则没有这种地位。例如,在自然中,所谓元素即氧气、氮气等等,都被认为是存在着的质。但是在精神的领域里,质便只占一次要的地位,并不是好像通过精神的质可以穷尽精神的某一特定形态。譬如,如果我们考察构成心理学研究对象的[[主观精神]],我们诚然可以说,普通所谓〔道德上或心灵上〕的<!-- -->**[[品格]]**<!-- -->,其在逻辑上的意义相当于此处所谓质。但这并不是说,品格是弥漫[[灵魂]]并且与灵魂直接同一的规定性,像刚才所说的诸原素在自然中那样。但即在心灵中,质也有较显著的表现:即如当心灵陷于不[[自由]]及病态的状况之时,特别是当感情激动并且达到了疯狂的程度时,就有这种情形。一个发狂的人,他的意识完全为猜忌、恐惧种种情感所浸透,我们很可以正确地说,他的意识可以规定为“质”。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0,附释,原段 s90-p02。 ### §95 · 说明 · s95-p04 > 在[[自为存在]]里,已经渗入了<!-- -->**[[理想性]]**<!-- -->这一范畴。<!-- -->**[[定在]]**<!-- -->最初只有按照它的[[存在]]或肯定性去理解,才具有<!-- -->**[[实在性]]**<!-- -->(§91),所以[[有限性]]最初即包含在实在性的范畴里。但有限事物的真理毋宁说是其<!-- -->**理想性**<!-- -->。同样的道理,[[知性]]的[[无限]],即与有限<!-- -->**平列**<!-- -->的无限,本身只是两个有限中之一种有限,或是<!-- -->**理想的**<!-- -->有限,或是不真实的有限。这种认为有限事物具有理想性的看法,是哲学上的主要原则。因此每一真正哲学都是<!-- -->**[[理想主义]]**<!-- --> \[38\] 。但最要紧的是,不要把那些本身性质为特殊或有限之物当作无限。——因此,关于这点区别,这里才加以长篇讨论,借以促起注意。哲学的基本[[概念]],[[真正的无限]],即系于这种区别。这个区别通过本节前面所讲的一些[[反思]]给弄清楚了,这些反思是十分简单的,因而似乎不甚重要,却是无可反驳的。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5,说明,原段 s95-p04。 译注(对应本段原书链接,保留原显示注号): > \[6\] 原文为Idealismus,一般也译作“唯心论”。——译者注 ### §96 · 附释 · s96-p03 > 我们可以举出<!-- -->**我**<!-- -->作为[[自为存在]]最切近的例子。我们知道我们是有限的[[存在]],首先与别的有限存在有区别,并且与它们有关系。但我们又知道这种[[定在]]的广度仿佛缩小到了自为存在的单纯形式。当我们说<!-- -->**我**<!-- -->时,这个“我”便表示[[无限]]的同时又是[[否定]]的[[自我]]联系。我们可以说,人之所以异于禽兽,且因而异于一般[[自然]],即由于人知道他自己是“我”,这就无异于说,自然事物没有达到[[自由]]的“自为存在”,而只是局限于“定在”〔的阶段〕,永远只是为[[别物]]而存在。——再则,自为存在现在一般可以认为是<!-- -->**[[理想性]]**<!-- -->,反之,定在在前面则被表述为<!-- -->**[[实在性]]**<!-- -->。<!-- -->**实在性**<!-- -->与<!-- -->**理想性**<!-- -->常被看成一对有同等独立性,彼此对立的范畴。因此常有人说,在实在性之外,还<!-- -->**另有**<!-- -->理想性。但真正讲来,理想性并不是在实在性之外或在实在性之旁的某种东西,反之理想性的本质即显然在于作为实在性的<!-- -->**真理**<!-- -->。这就是说,若将实在性的潜在性加以显明发挥,便可证明实在性本身即是理想性。因此,当人们仅仅承认实在性尚不能令人满足,于实在性之外尚须承认理想性时,我们切不可因此便相信这样就足以表示对于理想性有了适当尊崇。像这样的理想性,在实在性之旁,甚或在实在性之外,事实上就只是一个空名。唯有当理想性是[[某物]]的理想时,则这种理想性才有内容或意义,但这种某物并不仅是一不确定的此物或彼物,而是被确认为具有实在性的特定存在。这种定在,如果孤立起来,并不具有真理。一般人区别自然与[[精神]],认为实在性为自然的基本规定,理想性为精神的基本规定,这种看法,并不大错。但须知,自然并不是一个固定的自身完成之物,可以离开精神而独立存在,反之,唯有在精神里自然才达到它的目的和真理。同样,精神这一方面也并不仅是一超出自然的[[抽象]]之物,反之,精神唯有[[扬弃]]并包括自然于其内,方可成为真正的精神,方可证实其为精神。说到这里,我们顺便须记取德文中Aufheben(<!-- -->**扬弃**<!-- -->)一字的双层意义。扬弃一词有时含有取消或舍弃之意,依此意义,譬如我们说,一条法律或一种制度被扬弃了。其次,扬弃又含有<!-- -->**保持**<!-- -->或<!-- -->**保存**<!-- -->之意。在这意义下,我们常说,某种东西是好好地被扬弃(保存起来)了。这个字的两种用法,使得这字具有积极的和消极的双重意义,实不可视为偶然之事,也不能因此便责斥语言产生出混乱。反之,在这里我们必须承认德国语言富有[[思辨]]的精神,它超出了单纯[[知性|理智]]的非此即彼的抽象方式。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6,附释,原段 s96-p03。 ### §98 · 附释一 · s98-p03 > **附释一:**<!-- -->[[原子论]]的哲学在[[理念]]历史的发展里构成一个主要的阶段,而这派哲学的原则就是在“[[多]]”的形式中的[[自为存在]]。现今许多不欲过问[[形而上学]]的自然科学家,对于原子论仍然大为欢迎。但须知,人们一投入原子论的怀抱中,是不能避免形而上学的,或确切点说,是不能避免将自然追溯到思想里的。因为,事实上[[原子]]本身就是一个思想。因此认[[物质]]为原子所构成的观点,就是一个形而上学的理论。牛顿诚然曾经明白地警告物理学,切勿陷入形而上学的窠臼。但同时我们必须说,他自己却并没有严格遵守他的警告,这对他乃是很荣幸的事。唯一纯粹的物理学者,事实上只有禽兽。因为唯有禽兽才不能思想,反之,人乃是能[[思维]]的动物,天生的形而上学家。真正的问题,不是我们用不用形而上学,而是我们所用的形而上学是不是一种正当的形而上学,换言之,我们是不是放弃[[具体]]的逻辑理念,而去采取一种片面的、为[[知性]]所坚持的思想范畴,把它们作为我们理论和行为的基础。这种责难才是恰中原子论哲学弱点的责难。古代的原子论者认万物为多(直至今日原子论的继承者仍然持此种见解),而认[[偶然]]为浮游于空虚中的原子聚集起来的东西。但众多原子彼此间的联系却并不仅是单纯偶然的,反之,有如上面所说,这种联系乃基于这些原子本身。这不能不归功于康德,康德完成了物质的理论,因为他认为物质是[[斥力]]和[[引力]]的统一。他的理论的正确之处,在于他承认引力为包含在自为存在[[概念]]中的第一个环节,因而确认引力为物质的构成因素,与斥力有同等重要性。但他这种所谓力学的物质构造,仍不免有一缺陷,那就是,他只是直接假定了斥力与引力为当前[[存在]]的,而未进一步加以逻辑的推演。有了这种推演,我们才可以理解这两种力如何并为什么会统一,而不再独断地肯定它们的统一了。康德虽曾明白地再三叮咛说,我们决不可认物质为独立存在,好像只是后来偶然地具有刚才所提及的两种力量,而是须将物质认作纯全为两种力的统一所构成。德国的物理学家在有一个期间内,也曾接受了这种纯粹的[[动力学]]。但近来大多数德国物理学家似乎又觉得回复到原子论的观点较为便利,并且不顾他们的同道、即已故的开斯特纳 \[39\] 的警告,而认物质为无限小的物质微粒叫做原子所构成。这些原子于是又被[[设定]]为通过属于它们的引力和斥力的活动,或任何别的力的活动而彼此发生联系的。这种说法也同样是一种形而上学,由于这种形而上学的毫无思想性,我们才有充分的理由加以提防。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8,附释一,原段 s98-p03。 译注(对应本段原书链接,保留原显示注号): > \[7\] 开斯特纳(Kästner,A.G.,1719—1800),数学家和哲学家,曾任德国哥廷根大学教授达44年之久。——译者注 ### §98 · 附释二 · s98-p04 > **附释二:**<!-- -->前面这一节所提示的由质到量的过渡,在我们通常意识里是找不到的。通常意识总以为质与量是一对独立地彼此平列的范畴。所以我们总习惯于说,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而且<!-- -->**也**<!-- -->有量的规定。至于质和量这些范畴是从何处来的,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如何,又是大家所不愿深问的。但必须指明,量不是别的,只是[[扬弃]]了的质,而且要通过这里所考察过的质的[[辩证法]],才能发挥出质的扬弃。我们曾经首先提出<!-- -->**[[存在]]**<!-- -->,存在的真理为“[[变易]]”,变易形成到[[定在]]的过渡,我们认识到,定在的真理是“[[变化]]”(Veränderung)。但变化在其结果里表明其自身是与[[别物]]不相联系的,而且是不过渡到别物的[[自为存在]]。这种自为存在最后表明在其发展过程的两个方面([[斥力]]与[[引力]])里扬弃其自己本身,因而在其全部发展阶段里扬弃其质。但这被扬弃了的质既非一[[抽象]]的无,也非一同样抽象而且无任何[[规定性]]的“有”或存在,而只是中立于任何规定性的存在。存在的这种形态,在我们通常的[[表象]]里,就叫做量。我们观察事物首先从质的观点去看,而质就是我们认为与事物的存在相同一的规定性。如果我们进一步去观察量,我们立刻就会得到一个中立的外在的规定性的观念。按照这个观念,一物虽然在量的方面有了变化,变成更大或更小,但此物却仍然保持其原有的存在。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8,附释二,原段 s98-p04。 ## 关联概念 [[存在]]、[[纯有]]、[[无]]、[[变易]]、[[定在]]、[[质]]、[[量]]、[[规定性]]、[[直接性]]、[[思维]]、[[逻辑学的开端]]、[[自我]]、[[绝对]]、[[上帝]]、[[实在性]]、[[哲学史]]、[[扬弃]]、[[理念]]、[[抽象]]、[[具体]]、[[否定]]、[[反思]]、[[自由]]、[[逻辑推演]]、[[同一性]]、[[矛盾]]、[[表象]]、[[概念]]、[[思辨]]、[[设定]]、[[生命]]、[[精神]]、[[知性]]、[[某物]]、[[限度]]、[[有限性]]、[[变化]]、[[别物]]、[[无限]]、[[坏的无限]]、[[真正的无限]]、[[自为存在]]、[[形而上学]]、[[理想性]]、[[理想主义]]、[[一]]、[[多]]、[[斥力]]、[[引力]]、[[物质]]、[[原子论]]、[[偶然]]、[[绝对无差别性]]、[[非有]]、[[运动]]、[[太一]]、[[生]]、[[灭]]、[[主观精神]]、[[品格]]、[[灵魂]]、[[目的]]、[[内容]]、[[真理]]、[[必然性]]、[[客观]]、[[原子]]、[[动力学]]、[[自然]]、[[辩证法]] ## 待补与校勘 - 《小逻辑》§82及说明:§89说明明确提示参照;本轮只记录,不扩摘。 其他章节论述尚待整理。原文疑似错字及异体字符保留;校勘意见须与引文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