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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论理想性 · 修订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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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把理想性(Idealität)理解为[[实在性]]的真理。有限事物的真理是理想性,理想性并不是实在性之外的另一方。 ## 有限事物的真理是理想性 理想性这个范畴已经出现在[[自为存在]]里。黑格尔回顾前文说,[[定在]]起初只有按它肯定的一面去理解,才具有实在性,所以有限性包含在实在性里。但有限事物的真理是理想性。这里的理想性和日常所说的理想不同。照§96 附释,存在和定在在自为存在中是被扬弃了的、理想的环节,有限事物不再是自身独立的实在,而是作为这样的环节保存下来。他把有限事物的理想性看作哲学的主要原则,因此说每一种真正的哲学都是理想主义。 > 在自为存在里,已经渗入了<!-- -->**理想性**<!-- -->这一范畴。<!-- -->**定在**<!-- -->最初只有按照它的存在或肯定性去理解,才具有<!-- -->**实在性**<!-- -->(§91),所以有限性最初即包含在实在性的范畴里。但有限事物的真理毋宁说是其<!-- -->**理想性**<!-- -->。…… > > ——《小逻辑》,§95,说明,贺麟译 > ……这种认为有限事物具有理想性的看法,是哲学上的主要原则。因此每一真正哲学都是<!-- -->**理想主义**<!-- --> \[38\] 。…… > > ——《小逻辑》,§95,说明,贺麟译 > **附释:**<!-- -->自为存在是完成了的质,既是完成了的质,故包含存在和定在于自身内,为其被扬弃了的理想的环节。…… > > ——《小逻辑》,§96,附释,贺麟译 ## 理想性不在实在性之外 常见的看法把实在性与理想性当作同等独立、彼此对立的一对。黑格尔认为,在实在性旁边另立的理想性只是空名。理想性要有内容,必须是某个具有实在性的特定存在的理想。理想性的本质在于它是实在性的真理。这就是说,把实在性潜在的东西展开,就能证明实在性本身是理想性。 > ……**实在性**<!-- -->与<!-- -->**理想性**<!-- -->常被看成一对有同等独立性,彼此对立的范畴。因此常有人说,在实在性之外,还<!-- -->**另有**<!-- -->理想性。但真正讲来,理想性并不是在实在性之外或在实在性之旁的某种东西,反之理想性的本质即显然在于作为实在性的<!-- -->**真理**<!-- -->。这就是说,若将实在性的潜在性加以显明发挥,便可证明实在性本身即是理想性。…… > > ——《小逻辑》,§96,附释,贺麟译 > ……像这样的理想性,在实在性之旁,甚或在实在性之外,事实上就只是一个空名。唯有当理想性是某物的理想时,则这种理想性才有内容或意义,但这种某物并不仅是一不确定的此物或彼物,而是被确认为具有实在性的特定存在。…… > > ——《小逻辑》,§96,附释,贺麟译 ## 精神扬弃自然 黑格尔说,一般人把实在性看作自然的基本规定,把理想性看作精神的基本规定,这不算大错。但自然并不是离开精神而独立完成的东西,自然在精神里才达到自己的目的和真理。精神也不只是超出自然的抽象物,精神要[[扬弃]]自然、把自然包含在自身之内,才是真正的精神。 > ……一般人区别自然与精神,认为实在性为自然的基本规定,理想性为精神的基本规定,这种看法,并不大错。但须知,自然并不是一个固定的自身完成之物,可以离开精神而独立存在,反之,唯有在精神里自然才达到它的目的和真理。同样,精神这一方面也并不仅是一超出自然的抽象之物,反之,精神唯有扬弃并包括自然于其内,方可成为真正的精神,方可证实其为精神。…… > > ——《小逻辑》,§96,附释,贺麟译 --- **资料覆盖范围** - 《小逻辑》,整理范围:§84 至 §98;摘录出自 §95(说明)、§96(附释) **译本** - 《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 **生成方式**:本解读由 AI 生成、经管理员受理。原文摘录由程序依冻结来源逐字回填,截断处以“……”标明。
- 修订 #220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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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覆盖范围 《小逻辑》(黑格尔,贺麟译),第一篇存在论 A.质,§86—98。本页仅整理这一资料范围,不代表黑格尔对本概念的全部论述。 ## 导语(编者整理) 理想性在本章表现为[[有限性|有限]]事物的[[真理]],与[[自为存在]]相联系;它不是在[[实在性]]之外另加的空名。 ## 原文摘录 ### §91 · 附释 · s91-p02 > **附释:**<!-- -->一切[[规定性]]的基础都是[[否定]](有如斯宾诺莎所说:“一切规定都是否定”Omnis determinatio est negatio) \[34\] 。缺乏思想的人总以为特定的事物只是肯定的,并且坚持特定的事物只属于[[存在]]的形式之下。但是有了单纯的“存在”,事情并不是就完结了,因为我们在前面已经看到,单纯的存在乃是纯全的空虚,同时又是不安定的。此外,如果像这里所提及的那样,把作为特定存在的[[定在]]与[[抽象]]的存在混淆起来,虽也有正确之处,那就是因为在定在中所包含的否定成分,最初好像只是隐伏着的。只有后来在[[自为存在]]的阶段,才开始自由地出现,达到它应有的地位。——假如我们进而将“定在”当作存在着的规定性,那么我们就可以得到人们所了解的<!-- -->**实在**<!-- -->。譬如,我们常说到一个计划或一个目标的实在,意思是指这个计划或目标不只是内在的[[主观]]的观念,而且是实现于某时某地的定在。在同样意义之下,我们也可以说,肉体是[[灵魂]]的实在,[[法权]]是[[自由]]的实在,或普遍地说,世界是神圣[[理念]]的实在。此外我们还用实在一词来表示另外一种意思,即用来指谓一物遵循它的本性或[[概念]]而活动。譬如,当我们说:“这是一真正的〔或实在的〕事业”,或“这是一真正的〔或实在的〕人”。这里“真正”〔或实在〕并不指直接的外表存在,而是指一个存在符合其概念。照这样来理解,则[[实在性]]便不致再与理想性不同了。这里所说的理想性立刻就会以“自为存在”(Fürsichsein)的形式为我们所熟识。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1,附释,原段 s91-p02。 译注(对应本段原书链接,保留原显示注号): > \[2\] 这句话见于斯宾诺莎:《通信集》第50封信。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引证了这句话,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81—182页。——译者注 ### §95 · 说明 · s95-p04 > 在[[自为存在]]里,已经渗入了<!-- -->**理想性**<!-- -->这一[[范畴]]。<!-- -->**[[定在]]**<!-- -->最初只有按照它的[[存在]]或肯定性去理解,才具有<!-- -->**[[实在性]]**<!-- -->(§91),所以[[有限性]]最初即包含在实在性的范畴里。但有限事物的真理毋宁说是其<!-- -->**理想性**<!-- -->。同样的道理,[[知性]]的[[无限]],即与有限<!-- -->**平列**<!-- -->的无限,本身只是两个有限中之一种有限,或是<!-- -->**理想的**<!-- -->有限,或是不真实的有限。这种认为有限事物具有理想性的看法,是哲学上的主要原则。因此每一真正哲学都是<!-- -->**[[理想主义]]**<!-- --> \[38\] 。但最要紧的是,不要把那些本身性质为特殊或有限之物当作无限。——因此,关于这点区别,这里才加以长篇讨论,借以促起注意。哲学的基本[[概念]],[[真正的无限]],即系于这种区别。这个区别通过本节前面所讲的一些[[反思]]给弄清楚了,这些反思是十分简单的,因而似乎不甚重要,却是无可反驳的。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5,说明,原段 s95-p04。 译注(对应本段原书链接,保留原显示注号): > \[6\] 原文为Idealismus,一般也译作“唯心论”。——译者注 ### §96 · 附释 · s96-p02 > **附释:**<!-- -->[[自为存在]]是完成了的质,既是完成了的质,故包含[[存在]]和[[定在]]于自身内,为其被[[扬弃]]了的理想的环节。自为存在作为<!-- -->**存在**<!-- -->,只是一单纯的自身联系;自为存在作为<!-- -->**定在**<!-- -->是有[[规定性]]的。但这种规定性不再是[[有限性|有限]]的规定性,有如[[某物]]与[[别物]]有区别那样的规定性,而是包含区别并扬弃区别的[[无限]]的规定性。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6,附释,原段 s96-p02。 ### §96 · 附释 · s96-p03 > 我们可以举出<!-- -->**我**<!-- -->作为[[自为存在]]最切近的例子。我们知道我们是有限的[[存在]],首先与别的有限存在有区别,并且与它们有关系。但我们又知道这种[[定在]]的广度仿佛缩小到了自为存在的单纯形式。当我们说<!-- -->**我**<!-- -->时,这个“我”便表示[[无限]]的同时又是[[否定]]的[[自我]]联系。我们可以说,人之所以异于禽兽,且因而异于一般[[自然]],即由于人知道他自己是“我”,这就无异于说,自然事物没有达到[[自由]]的“自为存在”,而只是局限于“定在”〔的阶段〕,永远只是为[[别物]]而存在。——再则,自为存在现在一般可以认为是<!-- -->**理想性**<!-- -->,反之,定在在前面则被表述为<!-- -->**[[实在性]]**<!-- -->。<!-- -->**实在性**<!-- -->与<!-- -->**理想性**<!-- -->常被看成一对有同等独立性,彼此对立的[[范畴]]。因此常有人说,在实在性之外,还<!-- -->**另有**<!-- -->理想性。但真正讲来,理想性并不是在实在性之外或在实在性之旁的某种东西,反之理想性的本质即显然在于作为实在性的<!-- -->**真理**<!-- -->。这就是说,若将实在性的潜在性加以显明发挥,便可证明实在性本身即是理想性。因此,当人们仅仅承认实在性尚不能令人满足,于实在性之外尚须承认理想性时,我们切不可因此便相信这样就足以表示对于理想性有了适当尊崇。像这样的理想性,在实在性之旁,甚或在实在性之外,事实上就只是一个空名。唯有当理想性是[[某物]]的理想时,则这种理想性才有内容或意义,但这种某物并不仅是一不确定的此物或彼物,而是被确认为具有实在性的特定存在。这种定在,如果孤立起来,并不具有真理。一般人区别自然与[[精神]],认为实在性为自然的基本规定,理想性为精神的基本规定,这种看法,并不大错。但须知,自然并不是一个固定的自身完成之物,可以离开精神而独立存在,反之,唯有在精神里自然才达到它的目的和真理。同样,精神这一方面也并不仅是一超出自然的[[抽象]]之物,反之,精神唯有[[扬弃]]并包括自然于其内,方可成为真正的精神,方可证实其为精神。说到这里,我们顺便须记取德文中Aufheben(<!-- -->**扬弃**<!-- -->)一字的双层意义。扬弃一词有时含有取消或舍弃之意,依此意义,譬如我们说,一条法律或一种制度被扬弃了。其次,扬弃又含有<!-- -->**保持**<!-- -->或<!-- -->**保存**<!-- -->之意。在这意义下,我们常说,某种东西是好好地被扬弃(保存起来)了。这个字的两种用法,使得这字具有积极的和消极的双重意义,实不可视为偶然之事,也不能因此便责斥语言产生出混乱。反之,在这里我们必须承认德国语言富有[[思辨]]的精神,它超出了单纯[[知性|理智]]的非此即彼的抽象方式。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6,附释,原段 s96-p03。 ## 关联概念 [[存在]]、[[定在]]、[[质]]、[[规定性]]、[[自我]]、[[实在性]]、[[扬弃]]、[[理念]]、[[抽象]]、[[否定]]、[[反思]]、[[自由]]、[[概念]]、[[思辨]]、[[精神]]、[[知性]]、[[某物]]、[[有限性]]、[[别物]]、[[无限]]、[[坏的无限]]、[[真正的无限]]、[[自为存在]]、[[理想主义]]、[[范畴]]、[[灵魂]]、[[法权]]、[[目的]]、[[主观]]、[[自然]]、[[辩证法]] ## 待补与校勘 其他章节论述尚待整理。原文疑似错字及异体字符保留;校勘意见须与引文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