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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论自为存在 · 修订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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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把自为存在(Fürsichsein)理解为完成了的质。存在作为否定之否定恢复了肯定性,就成为自为存在。自为存在的直接形态是[[一]]。自为存在在斥力与引力中扬弃自身,过渡为[[量]]。 ## 存在作为否定之否定成为自为存在 某物成为别物,别物又成为别物。黑格尔指出,过渡的东西和过渡所达到的东西有同一个规定,都是别物,所以某物过渡到别物时,只是和自己在一起。有了这一步,某物与别物的交替就不再是无穷进展的坏的无限,而成为在别物中回到自身。从否定方面看,变化着的东西都是别物,会成为别物的别物。存在作为否定之否定由此恢复了肯定性,成为自为存在。这也就是[[无限|真正的无限]],即在过渡中、在别物中达到的自我联系。 > ……既然过渡达到之物与过渡之物是完全相同的(因为二者皆具有同一或同样的规定,即同是<!-- -->**别物**<!-- -->),因此可以推知,当某物过渡到别物时,只是<!-- -->**和它自身在一起**<!-- -->罢了。而这种在过渡中、在别物中达到的自我联系,就是<!-- -->**真正的无限**<!-- -->。或者从否定方面来看,凡变化之物即是<!-- -->**别物**<!-- -->,它将成为<!-- -->**别物之别物**<!-- -->。所以存在作为否定之否定,就恢复了它的肯定性,而成为<!-- -->**自为存在**<!-- -->(Fürsichsein)。 > > ——《小逻辑》,§95,正文,贺麟译 ## 自为存在是完成了的质 自为存在把[[存在]]和[[定在]]包含在自身之内,两者在其中是扬弃了的、理想的环节。这里的“理想的”不取日常所说的理想之义,指存在和定在在自为存在中不再独立,作为被扬弃的环节保存下来。黑格尔也特别提到,德文的[[扬弃]](Aufheben)兼有取消和保存两层意思。从存在一面看,自为存在是单纯的自身联系。从定在一面看,自为存在有规定性,但这种规定性已不像[[某物]]与别物的区别那样是有限的。它包含区别,又扬弃区别,是无限的规定性。 > **附释:**<!-- -->自为存在是完成了的质,既是完成了的质,故包含存在和定在于自身内,为其被扬弃了的理想的环节。自为存在作为<!-- -->**存在**<!-- -->,只是一单纯的自身联系;自为存在作为<!-- -->**定在**<!-- -->是有规定性的。但这种规定性不再是有限的规定性,有如某物与别物有区别那样的规定性,而是包含区别并扬弃区别的无限的规定性。 > > ——《小逻辑》,§96,附释,贺麟译 > ……说到这里,我们顺便须记取德文中Aufheben(<!-- -->**扬弃**<!-- -->)一字的双层意义。扬弃一词有时含有取消或舍弃之意,依此意义,譬如我们说,一条法律或一种制度被扬弃了。其次,扬弃又含有<!-- -->**保持**<!-- -->或<!-- -->**保存**<!-- -->之意。在这意义下,我们常说,某种东西是好好地被扬弃(保存起来)了。…… > > ——《小逻辑》,§96,附释,贺麟译 ## “我”是最切近的例子 黑格尔举“我”为例。人知道自己是有限的存在,与别的有限存在有区别,也有关系。但说“我”时,定在的这种广度仿佛缩回到单纯的自身联系,这种联系既是无限的,又是否定的。人与动物、与一般自然的不同,就在于人知道自己是“我”。换言之,自然事物没有达到自由的自为存在,停在定在阶段,永远只是为别物而存在。 > 我们可以举出<!-- -->**我**<!-- -->作为自为存在最切近的例子。我们知道我们是有限的存在,首先与别的有限存在有区别,并且与它们有关系。但我们又知道这种定在的广度仿佛缩小到了自为存在的单纯形式。当我们说<!-- -->**我**<!-- -->时,这个“我”便表示无限的同时又是否定的自我联系。…… > > ——《小逻辑》,§96,附释,贺麟译 > ……我们可以说,人之所以异于禽兽,且因而异于一般自然,即由于人知道他自己是“我”,这就无异于说,自然事物没有达到自由的“自为存在”,而只是局限于“定在”〔的阶段〕,永远只是为别物而存在。…… > > ——《小逻辑》,§96,附释,贺麟译 ## 一排斥自身,最后过渡为量 自为存在作为自身联系是直接的,作为否定者的自身联系就是[[一]]。一排斥自身,设定许多一。但每一个都是一,[[斥力]]因而同样是引力,排他的一也就扬弃了自身。黑格尔说,质的规定性在一里充分实现,正因为如此,它过渡为扬弃了的规定性,即[[量]]。量不是别的,只是扬弃了的质。 > (α)自为存在,作为自身联系就是<!-- -->**直接性**<!-- -->,作为否定的东西的自身联系就是自为存在着的东西,也就是<!-- -->**一**<!-- -->。…… > > ——《小逻辑》,§96,正文,贺麟译 > ……因此斥力本质上也同样是<!-- -->**引力**<!-- -->;排他的一或自为存在扬弃其自身。质的规定性在“一”里充分达到其自在自为的特定存在,因而过渡到<!-- -->**扬弃了**<!-- -->的规定性〔或质〕,亦即过渡到作为<!-- -->**量**<!-- -->的存在。 > > ——《小逻辑》,§98,正文,贺麟译 > ……但必须指明,量不是别的,只是扬弃了的质,而且要通过这里所考察过的质的辩证法,才能发挥出质的扬弃。…… > > ——《小逻辑》,§98,附释二,贺麟译 --- **资料覆盖范围** - 《小逻辑》,整理范围:§84 至 §98;摘录出自 §95(正文)、§96(正文、附释)、§98(正文、附释二) **译本** - 《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 **生成方式**:本解读由 AI 生成、经管理员受理。原文摘录由程序依冻结来源逐字回填,截断处以“……”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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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覆盖范围 《小逻辑》(黑格尔,贺麟译),第一篇存在论 A.质,§86—98。本页仅整理这一资料范围,不代表黑格尔对本概念的全部论述。 ## 导语(编者整理) 自为存在是经[[否定之否定]]而达到的自身联系,也是完成了的质。其展开涉及一、多、[[斥力]]与[[引力]]。 ## 原文摘录 ### §91 · 附释 · s91-p02 > **附释:**<!-- -->一切[[规定性]]的基础都是[[否定]](有如斯宾诺莎所说:“一切规定都是否定”Omnis determinatio est negatio) \[34\] 。缺乏思想的人总以为特定的事物只是肯定的,并且坚持特定的事物只属于[[存在]]的形式之下。但是有了单纯的“存在”,事情并不是就完结了,因为我们在前面已经看到,单纯的存在乃是纯全的空虚,同时又是不安定的。此外,如果像这里所提及的那样,把作为特定存在的[[定在]]与[[抽象]]的存在混淆起来,虽也有正确之处,那就是因为在定在中所包含的否定成分,最初好像只是隐伏着的。只有后来在自为存在的阶段,才开始自由地出现,达到它应有的地位。——假如我们进而将“定在”当作存在着的规定性,那么我们就可以得到人们所了解的<!-- -->**实在**<!-- -->。譬如,我们常说到一个计划或一个目标的实在,意思是指这个计划或目标不只是内在的[[主观]]的观念,而且是实现于某时某地的定在。在同样意义之下,我们也可以说,肉体是[[灵魂]]的实在,[[法权]]是[[自由]]的实在,或普遍地说,世界是神圣[[理念]]的实在。此外我们还用实在一词来表示另外一种意思,即用来指谓一物遵循它的本性或[[概念]]而活动。譬如,当我们说:“这是一真正的〔或实在的〕事业”,或“这是一真正的〔或实在的〕人”。这里“真正”〔或实在〕并不指直接的外表存在,而是指一个存在符合其概念。照这样来理解,则[[实在性]]便不致再与[[理想性]]不同了。这里所说的理想性立刻就会以“自为存在”(Fürsichsein)的形式为我们所熟识。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1,附释,原段 s91-p02。 译注(对应本段原书链接,保留原显示注号): > \[2\] 这句话见于斯宾诺莎:《通信集》第50封信。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引证了这句话,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81—182页。——译者注 ### §95 · 正文 · s95-p01 > (γ)事实上摆在我们前面的,就是[[某物]]成为[[别物]],而别物一般地又成为别物。某物既与别物有相对关系,则某物本身也是一与别物对立之别物。既然过渡达到之物与过渡之物是完全相同的(因为二者皆具有同一或同样的规定,即同是<!-- -->**别物**<!-- -->),因此可以推知,当某物过渡到别物时,只是<!-- -->**和它自身在一起**<!-- -->罢了。而这种在过渡中、在别物中达到的自我联系,就是<!-- -->**[[真正的无限]]**<!-- -->。或者从[[否定]]方面来看,凡[[变化]]之物即是<!-- -->**别物**<!-- -->,它将成为<!-- -->**别物之别物**<!-- -->。所以[[存在]]作为[[否定之否定]],就恢复了它的肯定性,而成为<!-- -->**自为存在**<!-- -->(Fürsichsein)。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5,正文,原段 s95-p01。 ### §95 · 说明 · s95-p04 > 在自为存在里,已经渗入了<!-- -->**[[理想性]]**<!-- -->这一[[范畴]]。<!-- -->**[[定在]]**<!-- -->最初只有按照它的[[存在]]或肯定性去理解,才具有<!-- -->**[[实在性]]**<!-- -->(§91),所以[[有限性]]最初即包含在实在性的范畴里。但有限事物的真理毋宁说是其<!-- -->**理想性**<!-- -->。同样的道理,[[知性]]的[[无限]],即与有限<!-- -->**平列**<!-- -->的无限,本身只是两个有限中之一种有限,或是<!-- -->**理想的**<!-- -->有限,或是不真实的有限。这种认为有限事物具有理想性的看法,是哲学上的主要原则。因此每一真正哲学都是<!-- -->**[[理想主义]]**<!-- --> \[38\] 。但最要紧的是,不要把那些本身性质为特殊或有限之物当作无限。——因此,关于这点区别,这里才加以长篇讨论,借以促起注意。哲学的基本[[概念]],[[真正的无限]],即系于这种区别。这个区别通过本节前面所讲的一些[[反思]]给弄清楚了,这些反思是十分简单的,因而似乎不甚重要,却是无可反驳的。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5,说明,原段 s95-p04。 译注(对应本段原书链接,保留原显示注号): > \[6\] 原文为Idealismus,一般也译作“唯心论”。——译者注 ### §96 · 正文 · s96-p01 > (α)自为存在,作为自身联系就是<!-- -->**[[直接性]]**<!-- -->,作为[[否定]]的东西的自身联系就是自为存在着的东西,也就是<!-- -->**[[一]]**<!-- -->。一就是自身无别之物,因而也就是<!-- -->**排斥[[别物]]之物**<!-- -->。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6,正文,原段 s96-p01。 ### §96 · 附释 · s96-p02 > **附释:**<!-- -->自为存在是完成了的质,既是完成了的质,故包含[[存在]]和[[定在]]于自身内,为其被[[扬弃]]了的理想的环节。自为存在作为<!-- -->**存在**<!-- -->,只是一单纯的自身联系;自为存在作为<!-- -->**定在**<!-- -->是有[[规定性]]的。但这种规定性不再是[[有限性|有限]]的规定性,有如[[某物]]与[[别物]]有区别那样的规定性,而是包含区别并扬弃区别的[[无限]]的规定性。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6,附释,原段 s96-p02。 ### §96 · 附释 · s96-p03 > 我们可以举出<!-- -->**我**<!-- -->作为自为存在最切近的例子。我们知道我们是有限的[[存在]],首先与别的有限存在有区别,并且与它们有关系。但我们又知道这种[[定在]]的广度仿佛缩小到了自为存在的单纯形式。当我们说<!-- -->**我**<!-- -->时,这个“我”便表示[[无限]]的同时又是[[否定]]的[[自我]]联系。我们可以说,人之所以异于禽兽,且因而异于一般[[自然]],即由于人知道他自己是“我”,这就无异于说,自然事物没有达到[[自由]]的“自为存在”,而只是局限于“定在”〔的阶段〕,永远只是为[[别物]]而存在。——再则,自为存在现在一般可以认为是<!-- -->**[[理想性]]**<!-- -->,反之,定在在前面则被表述为<!-- -->**[[实在性]]**<!-- -->。<!-- -->**实在性**<!-- -->与<!-- -->**理想性**<!-- -->常被看成一对有同等独立性,彼此对立的[[范畴]]。因此常有人说,在实在性之外,还<!-- -->**另有**<!-- -->理想性。但真正讲来,理想性并不是在实在性之外或在实在性之旁的某种东西,反之理想性的本质即显然在于作为实在性的<!-- -->**真理**<!-- -->。这就是说,若将实在性的潜在性加以显明发挥,便可证明实在性本身即是理想性。因此,当人们仅仅承认实在性尚不能令人满足,于实在性之外尚须承认理想性时,我们切不可因此便相信这样就足以表示对于理想性有了适当尊崇。像这样的理想性,在实在性之旁,甚或在实在性之外,事实上就只是一个空名。唯有当理想性是[[某物]]的理想时,则这种理想性才有内容或意义,但这种某物并不仅是一不确定的此物或彼物,而是被确认为具有实在性的特定存在。这种定在,如果孤立起来,并不具有真理。一般人区别自然与[[精神]],认为实在性为自然的基本规定,理想性为精神的基本规定,这种看法,并不大错。但须知,自然并不是一个固定的自身完成之物,可以离开精神而独立存在,反之,唯有在精神里自然才达到它的目的和真理。同样,精神这一方面也并不仅是一超出自然的[[抽象]]之物,反之,精神唯有[[扬弃]]并包括自然于其内,方可成为真正的精神,方可证实其为精神。说到这里,我们顺便须记取德文中Aufheben(<!-- -->**扬弃**<!-- -->)一字的双层意义。扬弃一词有时含有取消或舍弃之意,依此意义,譬如我们说,一条法律或一种制度被扬弃了。其次,扬弃又含有<!-- -->**保持**<!-- -->或<!-- -->**保存**<!-- -->之意。在这意义下,我们常说,某种东西是好好地被扬弃(保存起来)了。这个字的两种用法,使得这字具有积极的和消极的双重意义,实不可视为偶然之事,也不能因此便责斥语言产生出混乱。反之,在这里我们必须承认德国语言富有[[思辨]]的精神,它超出了单纯[[知性|理智]]的非此即彼的抽象方式。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6,附释,原段 s96-p03。 ### §97 · 正文 · s97-p01 > (β)[[否定]]的东西的自身联系是一种<!-- -->**否定的**<!-- -->联系,也是“[[一]]”自己与自己本身相区别,“一”的<!-- -->**排斥**<!-- -->,或<!-- -->**许多一**<!-- -->的建立。按自为存在的<!-- -->**[[直接性]]**<!-- -->看来,这些多是<!-- -->**[[存在]]着的东西**<!-- -->,这样,这些存在着的“一”的排斥,就成为它们<!-- -->**彼此**<!-- -->的<!-- -->**相互排斥**<!-- -->,它们这种排斥是当前的或两方相互的<!-- -->**排除**<!-- -->。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7,正文,原段 s97-p01。 ### §97 · 附释 · s97-p02 > **附释:**<!-- -->只要我们一说到“[[一]]”,我们常常就会立刻想到<!-- -->**[[多]]**<!-- -->。这里就发生“多从何处来?”的问题。在[[表象]]里,这问题是寻不着答复的,因为表象认多为直接当前的东西,同时也只认一为多中之一。反之,从[[概念]]来看,一为形成多的前提,而且在一的思想里便包含有[[设定]]其自身为多的必然性。因为,自为存在着的“一”并非像[[存在]]那样毫无联系,而是有近似[[定在]]那样的联系的。但是这种“一”的联系不是作为[[某物]]与[[别物]]的联系,而是作为某物与别物的统一而和自己本身相联系,甚至可以说,这种自身联系即是[[否定]]的联系。因此,“一”显得是一个纯全自己与自己不相融自己反抗自己的东西,而它自己所竭力设定的,即是<!-- -->**多**<!-- -->。我们可以用一个形象的名词<!-- -->**[[斥力]]**<!-- -->来表示自为存在这一方面的过程。“斥力”这一名词原来是用来考察[[物质]]的,意思是指物质是多,这些多中之每一个“一”与其余的“一”,都有排斥的关系。我们切不可这样理解斥力的过程,即以为“一”是<!-- -->**排斥者**<!-- -->,“多”是<!-- -->**被排斥者**<!-- -->;毋宁有如前面所说的,“一”自己排斥其自己,并将自己设定为多。但多中之每一个“一”本身都是一,由于这种相互排斥的关系,这种全面的斥力便转变到它的反面——<!-- -->**[[引力]]**<!-- -->。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7,附释,原段 s97-p02。 ### §98 · 正文 · s98-p01 > (γ)但<!-- -->**[[多]]**<!-- -->是一的对方,每一方都是一,或甚至是多中之一;因此它们是同一的东西。或者试就[[斥力]]本身来看,斥力作为许多“[[一]]”彼此相互的[[否定]]<!-- -->**联系**<!-- -->,同样也就本质上是它们的相互<!-- -->**联系**<!-- -->。因为一于发挥其斥力时所发生联系的那些东西,仍然是一个一个的“一”,所以在这些一中,“一”就与其自身发生联系了。因此斥力本质上也同样是<!-- -->**[[引力]]**<!-- -->;排他的一或自为存在[[扬弃]]其自身。质的[[规定性]]在“一”里充分达到其自在自为的特定[[存在]],因而过渡到<!-- -->**扬弃了**<!-- -->的规定性〔或质〕,亦即过渡到作为<!-- -->**[[量]]**<!-- -->的存在。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8,正文,原段 s98-p01。 ### §98 · 说明 · s98-p02 > 〔<!-- -->**说明**<!-- -->〕 <!-- -->**[[原子论]]**<!-- -->的哲学就是这种学说,将[[绝对]]界说为自为存在,为一,为多数的一。在一的[[概念]]里展示其自身的[[斥力]],仍被假定为这些[[原子]]的根本力量。但使这些原子聚集的力量却不是[[引力]],而是<!-- -->**[[偶然]]**<!-- -->,亦即无思想性的〔盲目〕力量。只要一被固定为一,则一与其他的一聚集一起,无疑地只能认作纯全是外在的或机械的凑合。<!-- -->**[[虚空]]**<!-- -->,所谓原子的另一补充原则,实即是斥力自身,不过被[[表象]]为各原子间<!-- -->**[[存在]]着**<!-- -->的虚无罢了。——近代的原子论——物理学虽仍然保持原子论的原则——但就其信赖微粒或[[分子]]而言,已放弃原子了。这样一来,这学说虽比较接近于感性的表象,但失掉了思想的严密规定。——像近代科学这样于斥力之外假设一个引力与之并列,如是则两者的对立诚然<!-- -->**完全**<!-- -->确立起来了,而且对于这种所谓自然力量的发现,还是科学界颇足自豪之事。但两种力量的相互关系,亦即使两者成为[[具体]]而真实的力量的相互关系,尚须自其隐晦的紊乱中拯救出来,此种紊乱即在康德的《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原理》里,也未能加以廓清。——在近代,原子论的观点在<!-- -->**政治学**<!-- -->上较之在物理学上尤为重要。照原子论的政治学看来,<!-- -->**个人**<!-- -->的[[意志]]本身就是[[国家]]的创造原则。个人的特殊[[需要]]和嗜好,就是政治上的引力,而[[共体]]或国家本身只是一个外在的[[契约]]关系。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8,说明,原段 s98-p02。 ### §98 · 附释一 · s98-p03 > **附释一:**<!-- -->[[原子论]]的哲学在[[理念]]历史的发展里构成一个主要的阶段,而这派哲学的原则就是在“[[多]]”的形式中的自为存在。现今许多不欲过问[[形而上学]]的自然科学家,对于原子论仍然大为欢迎。但须知,人们一投入原子论的怀抱中,是不能避免形而上学的,或确切点说,是不能避免将自然追溯到思想里的。因为,事实上[[原子]]本身就是一个思想。因此认[[物质]]为原子所构成的观点,就是一个形而上学的理论。牛顿诚然曾经明白地警告物理学,切勿陷入形而上学的窠臼。但同时我们必须说,他自己却并没有严格遵守他的警告,这对他乃是很荣幸的事。唯一纯粹的物理学者,事实上只有禽兽。因为唯有禽兽才不能思想,反之,人乃是能[[思维]]的动物,天生的形而上学家。真正的问题,不是我们用不用形而上学,而是我们所用的形而上学是不是一种正当的形而上学,换言之,我们是不是放弃[[具体]]的逻辑理念,而去采取一种片面的、为[[知性]]所坚持的思想[[范畴]],把它们作为我们理论和行为的基础。这种责难才是恰中原子论哲学弱点的责难。古代的原子论者认万物为多(直至今日原子论的继承者仍然持此种见解),而认[[偶然]]为浮游于空虚中的原子聚集起来的东西。但众多原子彼此间的联系却并不仅是单纯偶然的,反之,有如上面所说,这种联系乃基于这些原子本身。这不能不归功于康德,康德完成了物质的理论,因为他认为物质是[[斥力]]和[[引力]]的统一。他的理论的正确之处,在于他承认引力为包含在自为存在[[概念]]中的第一个环节,因而确认引力为物质的构成因素,与斥力有同等重要性。但他这种所谓力学的物质构造,仍不免有一缺陷,那就是,他只是直接假定了斥力与引力为当前[[存在]]的,而未进一步加以逻辑的推演。有了这种推演,我们才可以理解这两种力如何并为什么会统一,而不再独断地肯定它们的统一了。康德虽曾明白地再三叮咛说,我们决不可认物质为独立存在,好像只是后来偶然地具有刚才所提及的两种力量,而是须将物质认作纯全为两种力的统一所构成。德国的物理学家在有一个期间内,也曾接受了这种纯粹的[[动力学]]。但近来大多数德国物理学家似乎又觉得回复到原子论的观点较为便利,并且不顾他们的同道、即已故的开斯特纳 \[39\] 的警告,而认物质为无限小的物质微粒叫做原子所构成。这些原子于是又被[[设定]]为通过属于它们的引力和斥力的活动,或任何别的力的活动而彼此发生联系的。这种说法也同样是一种形而上学,由于这种形而上学的毫无思想性,我们才有充分的理由加以提防。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8,附释一,原段 s98-p03。 译注(对应本段原书链接,保留原显示注号): > \[7\] 开斯特纳(Kästner,A.G.,1719—1800),数学家和哲学家,曾任德国哥廷根大学教授达44年之久。——译者注 ### §98 · 附释二 · s98-p04 > **附释二:**<!-- -->前面这一节所提示的由质到量的过渡,在我们通常意识里是找不到的。通常意识总以为质与量是一对独立地彼此平列的[[范畴]]。所以我们总习惯于说,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而且<!-- -->**也**<!-- -->有量的规定。至于质和量这些范畴是从何处来的,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如何,又是大家所不愿深问的。但必须指明,量不是别的,只是[[扬弃]]了的质,而且要通过这里所考察过的质的[[辩证法]],才能发挥出质的扬弃。我们曾经首先提出<!-- -->**[[存在]]**<!-- -->,存在的真理为“[[变易]]”,变易形成到[[定在]]的过渡,我们认识到,定在的真理是“[[变化]]”(Veränderung)。但变化在其结果里表明其自身是与[[别物]]不相联系的,而且是不过渡到别物的自为存在。这种自为存在最后表明在其发展过程的两个方面([[斥力]]与[[引力]])里扬弃其自己本身,因而在其全部发展阶段里扬弃其质。但这被扬弃了的质既非一[[抽象]]的无,也非一同样抽象而且无任何[[规定性]]的“有”或存在,而只是中立于任何规定性的存在。存在的这种形态,在我们通常的[[表象]]里,就叫做量。我们观察事物首先从质的观点去看,而质就是我们认为与事物的存在相同一的规定性。如果我们进一步去观察量,我们立刻就会得到一个中立的外在的规定性的观念。按照这个观念,一物虽然在量的方面有了变化,变成更大或更小,但此物却仍然保持其原有的存在。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8,附释二,原段 s98-p04。 ## 关联概念 [[存在]]、[[变易]]、[[定在]]、[[质]]、[[量]]、[[规定性]]、[[直接性]]、[[思维]]、[[自我]]、[[绝对]]、[[实在性]]、[[扬弃]]、[[理念]]、[[抽象]]、[[具体]]、[[否定]]、[[反思]]、[[自由]]、[[表象]]、[[概念]]、[[思辨]]、[[设定]]、[[精神]]、[[知性]]、[[某物]]、[[有限性]]、[[变化]]、[[别物]]、[[无限]]、[[坏的无限]]、[[真正的无限]]、[[否定之否定]]、[[形而上学]]、[[理想性]]、[[理想主义]]、[[一]]、[[多]]、[[斥力]]、[[引力]]、[[物质]]、[[原子论]]、[[虚空]]、[[偶然]]、[[国家]]、[[契约]]、[[范畴]]、[[灵魂]]、[[法权]]、[[目的]]、[[主观]]、[[意志]]、[[需要]]、[[共体]]、[[原子]]、[[分子]]、[[动力学]]、[[自然]]、[[辩证法]] ## 待补与校勘 其他章节论述尚待整理。原文疑似错字及异体字符保留;校勘意见须与引文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