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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论自在存在 · 修订历史

  1. 修订 #839当前修订普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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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格尔认为,自在存在(Ansichsein)在质的范围内指质自身的存在,须从质与他物的联系来理解;后续论述又指概念及其规定尚未展开的潜在形态,这种形态须经发展而显明,单独坚持自在会留下空洞抽象,真理须达到自在与自为的统一。
    
    ## 自在存在仍在与他物的联系中
    
    黑格尔在[[质]]的范围内,把质向他物展开的一面称为[[为他存在]];自在存在则指质自身的存在,但仍须在它与他物、[[异在]]的联系中考察。两方面都属于有规定性的[[定在]]。
    
    在定在中,质与存在不能拆开,自身存在仍有规定,规定作为否定也构成它的限度。这里的自在存在仍属于定在的分析。因此,若抽掉质的规定,只留下与他物无关的“自身”,把自在存在单独当作无规定的存在,得到的就是空洞的存在抽象。
    
    > ……这种<!-- -->**异在**<!-- -->既然是质的自身规定,而最初又与质有差别,所以质就是<!-- -->**为他存在**<!-- -->(Sein\-für\-anderes),亦即定在或某物的扩展。质的<!-- -->**存在**<!-- -->本身,就其对他物或异在的联系而言,就是<!-- -->**自在存在**<!-- -->(Ansichsein)。
    >
    > ——《小逻辑》,§91,正文,贺麟译
    
    > (β)离开了规定性而坚持自身的存在,即“自在存在”(Ansichsein),这只会是对存在的空洞抽象。……
    >
    > ——《小逻辑》,§92,正文,贺麟译
    
    ## 自在是发展的起点
    
    黑格尔给[[物自身]]的“不可知”加了条件。若认识意味着把握对象的具体规定,而物自身已被抽去全部规定,就无从认识它的具体内容。这个意义上的“自身”是抽象的起点,事物须超出它,展开自身的规定。种子是潜在的植物,就是一例。
    
    种子潜在地包含植物,不等于根、干、枝、叶已缩小后藏在种子里。黑格尔批评“原形先蕴”假设把理想方式下的包含混同于现实存在,但承认它所说的概念在发展中保持自身。就内容而言,概念在发展中没有添入新东西,改变的是形式。
    
    > ……因为如果知是指理解一对象的具体规定性而言,则物自身总的说来,只是极端抽象、毫无规定性的东西,当然是不可知。……
    >
    > ——《小逻辑》,§124,附释,贺麟译
    
    > ……一切事物最初都是<!-- -->**在自身**<!-- -->〔或潜在〕<!-- -->**的**<!-- -->,但那并不是它们的终极,正如种子是植物自身,只不过植物是种子的自身发展。……
    >
    > ——《小逻辑》,§124,附释,贺麟译
    
    > ……种子已包含整个植物在内,不过只是在理想的潜在的方式下。但我们却不可因此便把植物的发展理解为:似乎植物不同的部分,如根干枝叶等好像业已具体而微地、<!-- -->**真实地**<!-- -->存在于种子中了。……
    >
    > ——《小逻辑》,§161,附释,贺麟译
    
    ## 存在是潜在的概念
    
    黑格尔把[[存在]]规定为潜在的[[概念]]。存在的范畴起初彼此对立,向对方过渡时,既展开自身,又向自身深入。因此,自在并不表示这些范畴永远停留在最初形态。范畴之间的联系原先只是潜在的,到[[本质]]阶段便明确建立起来;尺度向本质的发展,同样是在实现其中已有的内容。
    
    在全书末尾的方法论述中,黑格尔又把自在存在作为概念实现自身的中介。概念经过差异及其扬弃,回到自身,并在自己的自为存在中保存这些不同规定,成为理念。
    
    > 存在只是<!-- -->**潜在**<!-- -->的概念。……
    >
    > ——《小逻辑》,§84,正文,贺麟译
    
    > ……在存在的范围里,各范畴之间的联系只是<!-- -->**潜在**<!-- -->的,反之,在本质里,各范畴之间的联系便明显地设定起来了。……
    >
    > ——《小逻辑》,§111,附释,贺麟译
    
    > ……概念以它的<!-- -->**自在存在**<!-- -->为中介,它的差异,和对它的差异的扬弃而达到它自己与它自己本身的结合,这就是<!-- -->**实现了**<!-- -->的概念。——这就是说,这概念包括着它所设置的不同的规定在它自己的<!-- -->**自为存在**<!-- -->里。……
    >
    > ——《小逻辑》,§242,正文,贺麟译
    
    ## 潜在的主客同一仍须得到实现
    
    [[概念]]过渡到客体时,仅说主观性与客体潜在地相同,还不足以表达它们的真实关系。黑格尔认为,这里的潜在性仍是抽象,必须否定这种片面形态,取得实在性。[[目的]]实现自身时,概念确立自身为客体的自在本质,客体独立于概念的假象也随之消除。从这一过程看,主客原先潜在的统一明确确立为自为的统一,这就是[[理念]]。
    
    但在有限的目的关系里,结果仍可只是供下一个目的使用的手段或材料。把握主客的统一,须考察活动如何扬弃这种对立,不能停在预先假定的同一上。
    
    > ……这里所说的“潜在”乃是一种抽象,比起概念自身来还更为片面,而这种片面性,当概念扬弃其自身而发展为客体、为正相反对的片面性时,一般说来,它就在这过程中被扬弃了,因此这种<!-- -->**潜在性**<!-- -->,也必须通过<!-- -->**否定**<!-- -->其自身,而被规定为<!-- -->**实在性**<!-- -->。……
    >
    > ——《小逻辑》,§193,说明,贺麟译
    
    > ……通过这种过程,目的这一概念的性质一般便<!-- -->**确立**<!-- -->起来了,主观性与客观性的<!-- -->**自在存在着的**<!-- -->统一,现在就被<!-- -->**设定为自为存在着的**<!-- -->统一了。这就是<!-- -->**理念**<!-- -->。
    >
    > ——《小逻辑》,§212,正文,贺麟译
    
    ## 自在与自为各自都有片面性
    
    有限的[[认识]]把世界当作先已存在的对象,把自己看作接受内容的一方。黑格尔指出,认识其实已有概念的活动,只是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这里的自在指认识尚未把握自身已有的活动。
    
    在[[绝对理念]]的论述中,他又从另一面限定自在。[[生命]]只是自在的理念,知识也只是自为的理念,两者各有片面性。认识要克服分离,恢复生命中直接具有的统一;绝对理念则将生命与知识结合起来,使理念以自身为对象。这种自在自为的统一同时包含直接的统一和对分离的克服。
    
    > ……这种认识方式自身还没有意识到它是概念的活动,换言之,概念的活动在这种外在的认识过程里只是<!-- -->**自在**<!-- -->的,还不是<!-- -->**自为**<!-- -->的。一般人总以为这种认识过程是被动的,但事实上却是主动的。
    >
    > ——《小逻辑》,§226,附释,贺麟译
    
    > ……生命的缺陷即在于才只是<!-- -->**自在**<!-- -->存在着的理念,反之,知识也同样是片面的,而且只是<!-- -->**自为**<!-- -->存在着的理念。两者的统一和真理,就是<!-- -->**自在自为**<!-- -->存在着的理念,因而是<!-- -->**绝对**<!-- -->理念。……
    >
    > ——《小逻辑》,§236,附释,贺麟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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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覆盖范围**
    
    - 《小逻辑》,整理范围:§1 至 §244;摘录出自 §84(正文)、§91(正文)、§92(正文)、§111(附释)、§124(附释)、§161(附释)、§193(说明)、§212(正文)、§226(附释)、§236(附释)、§242(正文)
    
    **译本**
    
    - 《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
    
    **生成方式**:本解读由 AI 生成、经管理员受理。原文摘录由程序依冻结来源逐字回填,截断处以“……”标明。
  2. 修订 #194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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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覆盖范围
    
    《小逻辑》(黑格尔,贺麟译),第一篇存在论 A.质,§86—98。本页仅整理这一资料范围,不代表黑格尔对本概念的全部论述。
    
    ## 导语(编者整理)
    
    自在存在在本章通过质与[[异在]]的关系引出;脱离[[规定性]]而固执它则会成为空洞[[抽象]]。
    
    ## 原文摘录
    
    ### §91 · 正文 · s91-p01
    
    > **[[质]]**<!-- -->,作为<!-- -->**[[存在]]着**<!-- -->的[[规定性]],相对于包括在其中但又和它有差别的<!-- -->**[[否定]]性**<!-- -->而言,就是<!-- -->**[[实在性]]**<!-- -->。否定性不再是[[抽象]]的虚无,而是一种<!-- -->**[[定在]]**<!-- -->和<!-- -->**[[某物]]**<!-- -->。否定性只是定在的一种形式,一种<!-- -->**[[异在]]**<!-- -->(Anderssein)。这种<!-- -->**异在**<!-- -->既然是质的自身规定,而最初又与质有差别,所以质就是<!-- -->**[[为他存在]]**<!-- -->(Sein-für-anderes),亦即定在或某物的扩展。质的<!-- -->**存在**<!-- -->本身,就其对他物或异在的联系而言,就是<!-- -->**自在存在**<!-- -->(Ansichsein)。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1,正文,原段 s91-p01。
    
    ### §92 · 正文 · s92-p01
    
    > (β)离开了[[规定性]]而坚持自身的[[存在]],即“自在存在”(Ansichsein),这只会是对存在的空洞[[抽象]]。在“[[定在]]”里,规定性和存在是一回事,但同时就规定性被[[设定]]为[[否定]]性而言,它就是一种<!-- -->**[[限度]]**<!-- -->、界限。所以[[异在]]并不是定在之外的一种不相干的东西,而是定在的固有成分。<!-- -->**[[某物]]**<!-- -->由于它自己的质:第一是<!-- -->**[[有限性|有限]]的**<!-- -->,第二是<!-- -->**[[变化]]的**<!-- -->,因此有限性与变化性即属于某物的存在。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2,正文,原段 s92-p01。
    
    ## 关联概念
    
    [[存在]]、[[定在]]、[[质]]、[[规定性]]、[[实在性]]、[[抽象]]、[[否定]]、[[设定]]、[[某物]]、[[异在]]、[[为他存在]]、[[限度]]、[[有限性]]、[[变化]]
    
    ## 待补与校勘
    
    其他章节论述尚待整理。原文疑似错字及异体字符保留;校勘意见须与引文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