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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论抽象 · 修订历史

  1. 修订 #829当前修订普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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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格尔认为,抽象(Abstraktion)既涉及脱离感性材料的纯思想,也涉及理智分离和固定规定;这种思维有其必要,但孤立的规定不能表达完整的真理,哲学须认识这种思维的局限,并在差别的统一中把握具体的思想。
    
    ## 抽象思维要求单独考察思想
    
    黑格尔认为,抽象思维的困难部分在于人不习惯这种思维。日常意识把思想同感觉、情绪和[[表象]]混在一起,难以单独考察思想,求知者又急于给概念找熟悉的形象。逻辑学要求人停留在纯思想之中,以思想本身为研究对象。数学研究数与空间,已离开眼前的个别事物,但这种抽象还保留感性的性质。纯思想连这一层感性也要摆脱,排除个人的兴趣和偏好。在这个意义上,掌握抽象思想需要训练,熟悉某种表象与理解其中的思想仍有区别。
    
    > ……他们的困难,一部分由于他们不能够,实即<!-- -->**不惯于**<!-- -->作抽象的思维,亦即不能够或不惯于紧抓住纯粹的思想,并运动于纯粹思想之中。……
    >
    > ——《小逻辑》,§3,说明,贺麟译
    
    > ……数学研究数和空间的抽象对象。数学上的抽象还是感性的东西,虽然是没有特定存在的抽象的感性东西。思想甚至于进一步“辞别”〔或脱离〕这种最后的感性东西,自由自在,舍弃外的和内的感觉,排斥一切特殊的兴趣和倾向。……
    >
    > ——《小逻辑》,§19,附释二,贺麟译
    
    ## 理智的抽象有其必要与限度
    
    黑格尔说,[[知性|理智]]思维把各项规定分开,维持它们的确定性,并把有限的抽象概念看成能独自成立的东西。这种做法有其正当性。在认识中,区分质料、力量和类别,固定各自的特性,才能明确当前的对象;在实践中,人也须专注于确定的目标,限制自己所做的事。理智因此使认识和行动免于游移不定。不过,即使批评思维固执、片面有根据,这种批评也只涉及理智的抽象思维,不能据此否定一切思维。思维首先经过理智,却不能始终停留在这个阶段。
    
    > (a) 就思维作为<!-- -->**知性**<!-- -->〔理智〕来说,它坚持着固定的规定性和各规定性之间彼此的差别。以与对方相对立。知性式的思维将每一有限的抽象概念当作本身自存或存在着的东西。
    >
    > ——《小逻辑》,§80,正文,贺麟译
    
    > ……但还有一点必须补充,即无论如何,我们必须首先承认理智思维的权利和优点,大概讲来,无论在理论的或实践的范围内,没有理智,便不会有坚定性和规定性。
    >
    > ——《小逻辑》,§80,附释,贺麟译
    
    > ……但一个人在特定的环境内,如欲有所成就,他必须专注于一事,而不可分散他的精力于多方面。……
    >
    > ——《小逻辑》,§80,附释,贺麟译
    
    ## 空的抽象在进展中取得具体内容
    
    逻辑学从[[纯有]]开始,因为开端还不能带有进一步的规定。黑格尔指出,这样的有排除了一切内容,是纯粹的抽象。它因而是否定,直接说就是[[无]]。有与无因而同样空虚,[[变易]]表达了它们的真理。变易是第一个具体思想,包含有与无的差别;如果把差别也抹去,就又退回抽象的有。这里的具体涉及思想内部各项规定的统一。[[思辨]]的结果属于思想,在这个意义上仍可称为抽象,但它包含有差别的规定,所以同时是[[具体]]的。哲学的思想因此不必添入感性材料来取得具体性。
    
    > 但这种纯有是<!-- -->**纯粹的抽象**<!-- -->,因此是<!-- -->**绝对的否定**<!-- -->。这种否定,直接地说来,也就是<!-- -->**无**<!-- -->。
    >
    > ——《小逻辑》,§87,正文,贺麟译
    
    > **附释:**<!-- -->变易是第一个具体思想,因而也是第一个概念,反之,有与无只是空虚的抽象。……
    >
    > ——《小逻辑》,§88,附释,贺麟译
    
    > ……(2)由此可知,这结果是理性的东西,虽说只是思想的、抽象的东西,但同时也是<!-- -->**具体的东西**<!-- -->,因为它并不是<!-- -->**简单的形式**<!-- -->的统一,而是有差别的规定的统一。……
    >
    > ——《小逻辑》,§82,说明,贺麟译
    
    ## 抽掉联系会产生空洞的可能性
    
    黑格尔在讨论[[可能性]]时指出,抽象思维只要把内容同它的诸多联系拆开,便能把它设想成可能的东西。若再从具体内容中挑出相反的规定,抽象思维又能把同一事物说成不可能。两种说法都取决于孤立地抓住哪一方面,因而没有切实把握对象。判断事物能否成为现实,须考察内容和[[现实]]的全部环节,现实的展开才显示其[[必然性]]。从思想上看,现实所包含的内容比单纯可能性更丰富;可能性只是其中的抽象环节,不能用设想出来的可能性取代对现实联系的认识。
    
    > ……既然任何内容都可用抽象的形式去设想,现在只消把一个内容从它所有的许多联系里分离出来,即可设想一可能的东西了。……
    >
    > ——《小逻辑》,§143,附释,贺麟译
    
    > 再则,凡认为是可能的,也有同样的理由可以认为是不可能的。因为每一内容(内容总是具体的)不仅包含不同的规定,而且也包含相反的规定。……
    >
    > ——《小逻辑》,§143,附释,贺麟译
    
    > ……一个事物是可能的还是不可能的,取决于内容,这就是说,取决于现实性的各个环节的全部总和,而现实性在它的开展中表明它自己是必然性。
    >
    > ——《小逻辑》,§143,附释,贺麟译
    
    ## 分析不能止于孤立的抽象成分
    
    有限认识把对象看成预先存在、同认识对立的东西。黑格尔说,分析由此分解具体内容,分别提出差别并赋予普遍的形式,或舍去显得不重要的特殊部分,求出类、力和定律。个别材料由此有了普遍形式,但分析有其限度。他以心理学为例说明,把行为拆成许多方面,并始终将这些方面分开,便不能认识行为本来的情形。分析与综合是否适用,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两者在有限认识中各有作用。哲学则还须证明对象的必然性,不能把外部给予的材料和抽象规定当作无需说明的前提。
    
    > ……所以它的活动即在于分解那给予的具体内容,孤立化其中的差别,并赋予那些差别以<!-- -->**抽象**<!-- -->普遍性的形式;或者以具体的内容作为<!-- -->**根据**<!-- -->,而将那显得不重要的特殊的东西抛开,通过抽象作用,揭示出一具体的普遍、<!-- -->**类**<!-- -->、或力和定律。……
    >
    > ——《小逻辑》,§226,附释,贺麟译
    
    > ……同样,当一个经验派的心理学家将人的一个行为分析成许多不同的方面,加以观察,并坚持它们的分离状态时,也一样地不能认识行为的真相。……
    >
    > ——《小逻辑》,§226,附释,贺麟译
    
    > ……因为哲学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要证明它的对象的必然性。……
    >
    > ——《小逻辑》,§229,附释,贺麟译
    
    ---
    
    **资料覆盖范围**
    
    - 《小逻辑》,整理范围:§1 至 §244;摘录出自 §3(说明)、§19(附释二)、§80(正文、附释)、§82(说明)、§87(正文)、§88(附释)、§143(附释)、§226(附释)、§229(附释)
    
    **译本**
    
    - 《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
    
    **生成方式**:本解读由 AI 生成、经管理员受理。原文摘录由程序依冻结来源逐字回填,截断处以“……”标明。
  2. 修订 #152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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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覆盖范围
    
    《小逻辑》(黑格尔,贺麟译),第一篇存在论 A.质,§86—98。另补入标明的 §84—85 总引背景。本页仅整理这一资料范围,不代表黑格尔对本概念的全部论述。
    
    ## 导语(编者整理)
    
    本章以[[纯有]]和[[无]]说明空虚的抽象,并批评以最贫乏的[[范畴]]直接解释丰富对象的做法。
    
    ## 原文摘录
    
    ### §85 · 附释 · s85-p03 · 章外背景
    
    > 这里所提及的“存在”的三个形式,正因为它们是最初的,所以又是最贫乏的,亦即最抽象的。直接的[[感性意识]],因为它同时包含有思想的成分,所以特别局限在质和量的抽象范畴。这种感性意识通常被认作最[[具体]]的,因而同时也常被看成是最丰富的。但这仅是就其材料而言,倘若就它所包含的思想内容来看,其实可以说是最贫乏的和最抽象的。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5,附释,原段 s85-p03。
    
    ### §86 · 说明 · s86-p02
    
    > 〔<!-- -->**说明**<!-- -->〕 只要我们能够简单地意识到开端的性质所包含的意义,那么,一切可以提出来反对用抽象空洞的[[存在]]或<!-- -->**有**<!-- -->作为逻辑学开端的一切怀疑和责难,就都会消失。存在或有可以界说为“我即是我”,为<!-- -->**[[绝对无差别性]]**<!-- -->或<!-- -->**[[同一性]]**<!-- -->等等。只要感觉到有从绝对<!-- -->**确定性**<!-- -->,亦即[[自我确定性]]开始,或从对于<!-- -->**绝对真理**<!-- -->的界说或[[直观]]开始的必要,则这些形式或别的同类的形式就可以看成必然是最初的出发点。但是由于这些形式中每一个都包含着<!-- -->**[[中介性]]**<!-- -->,因此不能是真正的最初开端。因为中介性包含由第一进展到第二,由此一物出发到别的一些有差别的东西的过程。如果“我即是我”,甚或[[理智的直观]]真的被认作只是最初的开端,则它在这单纯的[[直接性]]里仅不过是<!-- -->**有**<!-- -->罢了。反之,[[纯有]]若不再是抽象的直接性,而是包含间接性在内的“有”,则是纯[[思维]]或纯直观。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6,说明,原段 s86-p02。
    
    ### §86 · 说明 · s86-p03
    
    > 如果我们宣称[[存在]]或<!-- -->**有**<!-- -->是[[绝对]]的一个谓词,则我们就得到绝对的第一界说,即:“<!-- -->**绝对就是有**<!-- -->”。这就是纯全(在思想中)最先提出的界说,最抽象也最空疏。这就是爱利亚学派所提出来的界说,同时也是最著名的界说,<!-- -->**认[[上帝]]是一切实在的总和**<!-- -->。简言之,依这种看法,我们须排除每一实在内的限制,这样才可以表明,只有上帝才是一切实在中之<!-- -->**真实者**<!-- -->,<!-- -->**最高的实在**<!-- -->。如果实在已包含有[[反思]]在内,那么,当耶柯比说斯宾诺莎的上帝是<!-- -->**一切有限存在中的存在**<!-- -->原理时,就已经直接说出这种看法了。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6,说明,原段 s86-p03。
    
    ### §86 · 附释二 · s86-p05
    
    > **附释二:**<!-- -->在[[哲学史]]上,逻辑[[理念]]的不同阶段是以前后相继的不同的[[哲学]]体系的姿态而出现,其中每一体系皆基于对[[绝对]]的一个特殊的界说。正如逻辑理念的开展是由抽象进展到[[具体]],同样在哲学史上,那最早的体系每每是最抽象的,因而也是最贫乏的。故早期的哲学体系与后来的哲学体系的关系,大体上相当于前阶段的逻辑理念与后阶段的逻辑理念的关系,这就是说,早期的体系被后来的体系所[[扬弃]],并被包括在自身之内。这种看法就表明了哲学史上常被误解的现象——一个哲学体系为另一哲学体系所推翻,或前面的哲学体系被后来的哲学体系推翻的真意义。每当说到推翻一个哲学体系时,总是常常被认为只有抽象的[[否定]]的意义,以为那被推翻的哲学已经毫无效用,被置诸一旁,而根本完结了。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哲学史的研究必定会被看成异常苦闷的工作,因为这种研究所显示的,将会只是所有在时间的进程里发生的哲学体系如何一个一个地被推翻的情形。虽然我们应当承认,一切哲学都曾被推翻了,但我们同时也须坚持,没有一个哲学是被推翻了的,甚或没有一个哲学是可以推翻的。这有两方面的解释:第一,每一值得享受哲学的名义的哲学,一般都以理念为内容;第二,每一哲学体系均可看作是表示理念发展的一个特殊阶段或特殊环节。因此所谓推翻一个哲学,意思只是指超出了那一哲学的限制,并将那一哲学的特定原则降为较完备的体系中的一个环节罢了。所以,哲学史的主要内容并不是涉及过去,而是涉及永恒及真正现在的东西。而且哲学史的结果,不可与人类理智活动的错误陈迹的展览相比拟,而只可与众神像的庙堂相比拟。这些神像就是理念在辩证发展中依次出现的各阶段。所以哲学史总有责任去确切指出哲学内容的历史开展与纯逻辑理念的辩证开展一方面如何一致,另一方面又如何有出入。但这里须首先提出的,就是逻辑开始之处实即真正的哲学史开始之处。我们知道,哲学史开始于爱利亚学派,或确切点说,开始于巴曼尼得斯的哲学。因为巴曼尼得斯认“绝对”为“[[存在|有]]”,他说:“唯‘有’在,‘无’不在。”这须看成是哲学的真正开始点,因为哲学一般是[[思维]]着的认识活动,而在这里第一次抓住了纯思维,并且以纯思维本身作为认识的对象。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6,附释二,原段 s86-p05。
    
    ### §87 · 正文 · s87-p01
    
    > 但这种[[纯有]]是<!-- -->**纯粹的抽象**<!-- -->,因此是<!-- -->**[[绝对]]的[[否定]]**<!-- -->。这种否定,直接地说来,也就是<!-- -->**[[无]]**<!-- -->。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7,正文,原段 s87-p01。
    
    ### §87 · 说明 · s87-p02
    
    > 〔<!-- -->**说明**<!-- -->〕 (1) 由此便推演出对于[[绝对]]的第二界说:绝对即是<!-- -->**[[无]]**<!-- -->。其实,这个界说所包含的意思不外说:[[物自身]]是无[[规定性]]的东西,完全没有[[形式]]因而是毫无[[内容]]的。或是说,[[上帝]]<!-- -->**只**<!-- -->是<!-- -->**最高的[[本质]]**<!-- -->,此外什么东西也不<!-- -->**是**<!-- -->。因为这实无异于说,上帝仍然只是同样的[[否定]]性。那些<!-- -->**佛教徒**<!-- -->认作万事万物的普遍原则、究竟目的和最后归宿的“无”,也是同样的抽象体。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7,说明,原段 s87-p02。
    
    ### §87 · 说明 · s87-p04
    
    > 凡此所说,目的只在于使人意识到这些开始的[[范畴]]只是些空虚的抽象物,[[存在|有]]与[[无]]两者彼此都是同样的空虚。我们想要在“有”中,或在“有”和“无”两者中,去寻求一个固定的意义的<!-- -->**要求**<!-- -->,即是对“有”和“无”加以进一步的发挥,并给予它们以真实的,亦即[[具体]]的意义的<!-- -->**[[必然性]]**<!-- -->。这种进展就是逻辑的推演,或按照逻辑次序加以阐述的[[思维]]过程。那能在“有”和“无”中<!-- -->**发现**<!-- -->更深一层含义的<!-- -->**[[反思]]**<!-- -->作用,即是对此种含义加以发挥(但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发挥)的逻辑思维。因此“有”和“无”获得更深一层的意义,只可以看成是对于<!-- -->**[[绝对]]**<!-- -->的一个<!-- -->**更确切的规定**<!-- -->和<!-- -->**更真实的界说**<!-- -->。于是这样的界说便不复与“有”和“无”一样只是空虚的抽象物,而毋宁是一个具体的东西,在其中,“有”和“无”两者皆只是它的环节。“无”的最高形式,就其为一个独立的原则而言,可以说就是“[[自由]]”。这种自由,虽是一种[[否定]],但因为它深入于它自身的最高[[限度]],自己本身即是一种肯定,甚至即是一种绝对的肯定。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7,说明,原段 s87-p04。
    
    ### §87 · 附释 · s87-p05
    
    > **附释:**<!-- -->“[[存在|有]]”与“[[无]]”最初只是<!-- -->**应该**<!-- -->有区别罢了,换言之,两者之间的区别最初只是<!-- -->**潜在**<!-- -->的,还没有真正<!-- -->**发挥**<!-- -->出来。一般讲来,所谓区别,必包含有<!-- -->**二物**<!-- -->,其中每一物各具有一种为他物所没有的[[规定性]]。但“有”既只是纯粹无规定者,而“无”也同样的没有规定性。因此,两者之间的区别,只是一指谓上的区别,或完全抽象的区别,这种区别同时又是无区别。在他种区别开的东西中,总会有包括双方的共同点。譬如,试就两个不同“类”的事物而言,类便是两种事物间的共同点。依据同样的道理,我们说,有自然存在,也有[[精神]]存在,在这里,“存在”就是两者间的共同点。反之,“有”与“无”的区别,便是没有共同基础的区别。因此两者之间可以说是没有区别,因为没有基础就是两者共同的规定。如果有人这样说,“有”与“无”既然两者都是思想,则思想便是两者的共同基础,那么,说这话的人便忽视了,“有”并不是一特殊的、特定的思想,而毋宁是一完全尚未经规定、因此尚与“无”没有区别的思想。——人们虽然也可以将“有”[[表象]]为绝对富有,而将“无”表象为绝对贫乏。但是,如果我们试观察全世界,我们说在这个世界中一切皆有,外此无物,这样我们便抹杀了所有的特定的东西,于是我们所得的,便只是绝对的空无,而不是绝对的富有了。同样的批评也可以应用到把[[上帝]]界说为单纯的“有”的说法上面。这种界说与佛教徒的界说,即认上帝为“无”,因而推出人为了与上帝成为一体,就必须毁灭他自己的结论,表面上好似对立,但实际上是基于同样的理由。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7,附释,原段 s87-p05。
    
    ### §88 · 说明 · s88-p03
    
    > (2) 用不着费好大的机智,即可以取笑“[[存在|有]]即是[[无]]”这一命题,或可以引申出一些不通的道理来,并误认它们为应用这命题所推出的结论,所产生的效果。例如反对这命题的人可以说,如果有与无无别,那么,我的房子,我的财产,我所呼吸的空气,我所居的城市、太阳、法律、[[精神]]、[[上帝]],不管它们<!-- -->**存在**<!-- -->(有)或<!-- -->**不存在**<!-- -->(无),都是一样的了。在上面这些例子里提出反对意见的人,有一部分人是从个人的<!-- -->**特殊[[目的]]**<!-- -->和某一事物对他个人的<!-- -->**利益**<!-- -->出发,去问对<!-- -->**自己**<!-- -->有利的事情的有或无,对<!-- -->**他**<!-- -->有什么差别。其实哲学的教训正是要使人从那无穷的有限目的与个人愿望中解放出来,并使他觉得不管那些东西存在或不存在,对他简直完全无别。但是,一般讲来,只要一提到一个有实质的<!-- -->**[[内容]]**<!-- -->,便因而与<!-- -->**别的**<!-- -->存在、目的等等建立一种联系,在这个联系中,别的存在、目的等就成了起作用的<!-- -->**前提**<!-- -->,这时就可以根据<!-- -->**这些前提**<!-- -->去判断<!-- -->**一个特定内容**<!-- -->的有或无<!-- -->**是否也是一样的**<!-- -->。这样一来,<!-- -->**一个充满内容的**<!-- -->区别便代替了有与无的空洞区别。——但另一部分人却对主要的目的、[[绝对]]的存在和[[理念]]用单纯的<!-- -->**有**<!-- -->与[[非有]]的[[范畴]]去说明。但这种[[具体]]的对象不仅是<!-- -->**存在着**<!-- -->或者<!-- -->**非存在着**<!-- -->,而另有其某种别的较丰富的内容。像有与无这样的空疏的抽象[[概念]],——它们是最空疏的概念,因为它们只是开始的范畴,——简直不能正确地表达这种对象的本性。有真实内容的[[真理]]远远超出这些抽象概念及其对立。每当人们用有与无的概念去说明一个具体的东西时,便会引起由于不用思想而常犯的错误,以为我们心目中除了现在所说及的单纯抽象的有与无之外还另有某种事物的[[表象]]。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8,说明,原段 s88-p03。
    
    ### §88 · 说明 · s88-p04
    
    > (3) 也许有人会这样说:我们不能形成[[存在|有]]与[[无]]统一的<!-- -->**[[概念]]**<!-- -->。但须知,有与无统一的概念已于前面几节里阐明了,此外更无别的可说了。要想掌握有无统一的性质,就必须理解前几节所说的道理。也许反对者所了解的概念,比真正的概念所包含的意义还更广泛些。他所说的概念大约是指一个较复杂、较丰富的意识,一个[[表象]]而言。他以为这样的概念是可以作为一个[[具体]]的事例表达出来的,而这种事例也是思想于其通常的运用里所熟习的。只要“不能形成概念”仅表示不习惯于坚执持抽象思想而不混之以[[感觉]],或不习惯于掌握[[思辨]]的真理,那么,只须说哲学知识与我们日常生活所熟习的知识以及其他科学的知识,是的确不同类的,就可解答明白了。但是如果“不能形成概念”只是指我们不能想象或<!-- -->**表象**<!-- -->有与无的统一,那么这话事实上并不可靠,因为宁可说每人对于有无的统一均有无数多的表象。说我们没有有无统一的表象,只能指我们不能从任何一个关于有无统一的表象里认识有无统一的概念,也不知道这些表象是代表有无统一的概念的一个例子。足以表示有无统一的最接近的例子是<!-- -->**[[变易]]**<!-- -->(Das Werden)。人人都有一个变易的表象,甚至都可承认变易是<!-- -->**一个**<!-- -->表象。他并可进而承认,若加以分析,则变易这个表象,包含有<!-- -->**有**<!-- -->的规定,同时也包含与有相反的<!-- -->**无**<!-- -->的规定;而且这两种规定在变易这<!-- -->**一**<!-- -->表象里又是不可分离的。所以,变易就是有与无的统一。——另一同样浅近的例子就是<!-- -->**开始**<!-- -->这个观念。当一种事情在其开始时,<!-- -->**尚没有**<!-- -->实现,但也并不是单纯的<!-- -->**无**<!-- -->,而是已经包含它的<!-- -->**有**<!-- -->或存在了。开始本身也是变易,不过“开始”还包含有向前进展之意。——为了符合于科学的通常进程起见,人们可以让逻辑学从纯[[思维]]的“开始”这一观念出发,也就是从“开始本身”这一观念开始,并对“开始”这一观念进行分析。由于这样分析的结果,人们或许更易于接受有与无是不可分的统一体的理论。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8,说明,原段 s88-p04。
    
    ### §88 · 说明 · s88-p06
    
    > (5) 有过渡到无,无过渡到有,是<!-- -->**[[变易]]**<!-- -->的原则,与此原则相反的是[[泛神论]],即“无不能生有,有不能变无”的[[物质]]永恒的原则。古代哲学家曾经见到这简单的道理,即“无不能生有,有不能变无”的原则,事实上将会取消变易。因为一物从什么东西变来和将变成什么东西乃是同一的东西。这个命题只不过是表现在理智中的抽象[[同一性]]原则。但不免显得奇异的是,我们现时也听见“无不能生有,有不能变无”的原则完全自由地传播着,而传播的人丝毫没有意识到这些原则是构成泛神论的基础,并且也不知道古代哲学家对于这些原则已经发挥尽致了。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8,说明,原段 s88-p06。
    
    ### §88 · 附释 · s88-p07
    
    > **附释:**<!-- -->[[变易]]是第一个[[具体]]思想,因而也是第一个[[概念]],反之,[[存在|有]]与[[无]]只是空虚的抽象。所以当我们说到“有”的概念时,我们所谓“有”也只能指“变易”,不能指“有”,因为“有”只是空虚的“无”;也不能指“无”,因为“无”只是空虚的“有”。所以“有”中有“无”,“无”中有“有”;但在“无”中能保持其自身的“有”,即是变易。在变易的统一中,我们却不可抹杀有与无的区别,因为没有了区别,我们将会又返回到抽象的“有”。变易只是“有”按照它的真理性的“[[设定]]存在”(Gesetztsein)。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8,附释,原段 s88-p07。
    
    ### §88 · 附释 · s88-p08
    
    > 我们常常听见说[[思维]]〔思〕与[[存在]]〔有〕是对立的。对于这种说法,我们首先要问对存在或“有”要怎样理解?如果我们采取[[反思]]对于存在所下的界说,那么,我们只能说存在是纯全同一的和肯定的东西。现在我们试考察一下思维,则我们就不会看不见,思维也至少是纯全与其自身同一的东西。故存在与思维,两者皆具有相同的规定。但存在与思维的这种同一却不能就其[[具体]]的意思来说,我们不能因而便说:一块石头既是一种存在,与一个能思维的人是相同的。一个具体事物总是不同于一个抽象规定本身的。当我们说“存在”时,我们并没有说到具体事物,因为“存在”只是一纯全抽象的东西。而且,按照这里所说的,关于[[上帝]]存在(上帝是本身[[无限]]具体的存在)的问题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8,附释,原段 s88-p08。
    
    ### §88 · 附释 · s88-p09
    
    > [[变易]]既是第一个[[具体]]的思想[[范畴]],同时也是第一个真正的思想范畴。在[[哲学史]]上,赫拉克利特的体系约相当于这个阶段的逻辑[[理念]]。当赫拉克利特说:“一切皆在流动”(πάνῖα ζεῐ)时,他已经道出了<!-- -->**变易**<!-- -->是万有的基本规定。反之,爱利亚学派的人,有如前面所说,则认“[[存在|有]]”、认坚硬静止的“有”为唯一的真理。针对着爱利亚学派的原则,赫拉克利特 \[33\] 于是进一步说:“有比起[[非有]]来并不更多一些”(οὐδε’ν μᾶλλον τὸöν τοῦ μὴöντος έσί)。这句话已说出了抽象的“有”之[[否定]]性,说出了“有”与那个同样站不住的抽象的“[[无]]”在变易中所包含的[[同一性]]。从这里我们同时还可以得到一个哲学体系为另一哲学体系所真正推翻的例子。对于一个哲学体系加以真正的推翻,即在于揭示出这体系的原则所包含的[[矛盾]],而将这原则降为理念的一个较高的具体形式中组成的理想环节。但更进一层说,变易本身仍然是一个高度贫乏的范畴,它必须进一步深化,并充实其自身。例如,在<!-- -->**[[生命]]**<!-- -->里,我们便得到一个变易深化其自身的范畴。生命是变易,但变易的[[概念]]并不能穷尽生命的意义。在较高的形式里,我们还可见到在[[精神]]中的<!-- -->**变易**<!-- -->。精神也是一变易,但较之单纯的逻辑的变易,却更为丰富与充实。构成精神的统一的各环节,并不是有与无的单纯抽象概念,而是逻辑理念和自然的体系。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8,附释,原段 s88-p09。
    
    译注(对应本段原书链接,保留原显示注号):
    
    > \[1\] 苏尔康卜(Suhrkamp)出版社版《小逻辑》,根据第尔斯所编《苏格拉底以前哲学家残篇》,把赫拉克利特改成德谟克利特,因为下面一句引文是出于德谟克利特。可以参考。——译者注
    
    ### §89 · 说明 · s89-p02
    
    > 〔<!-- -->**说明**<!-- -->〕 在这第一个例子里,我们必须长此记住前面§82及说明里所说的话。要想为知识的进步与发展奠定基础,唯一的方法,即在于坚持结果的真理性。(天地间<!-- -->**绝没有**<!-- -->任何事物,我们不能或不必在它里面指出[[矛盾]]或相反的规定。[[知性|理智]]的抽象作用强烈地坚持一个片面的[[规定性]],而且竭力抹杀并排斥其中所包含的另一规定性的意识。)只要在任何对象或[[概念]]里发现了矛盾,人们总惯常作这样的推论,说:这个对象既然有了矛盾,<!-- -->**所以**<!-- -->它就<!-- -->**不[[存在]]**<!-- -->。如芝诺首先指出[[运动]]的矛盾,便推论<!-- -->**没有**<!-- -->运动。又如古代哲学家根据<!-- -->**[[太一]]**<!-- -->〔或太极〕为不生不灭之说,因而认为<!-- -->**[[生]]**<!-- -->与<!-- -->**[[灭]]**<!-- -->,作为[[变易]]的两方面,是虚妄的规定。这种[[辩证法]]仅注意到矛盾过程中[[否定]]的结果,而忽略了那同时真实呈现的<!-- -->**特定的**<!-- -->结果,这个结果是一个纯粹的<!-- -->**无**<!-- -->,但<!-- -->**无**<!-- -->中却包含<!-- -->**有**<!-- -->,同样,这个结果也是一个纯粹的有,但有中却包含无。因此第一,[[定在|限有]]〔或定在〕就是有无的统一。有无两[[范畴]]的[[直接性]]以及两者的矛盾关系,皆消逝于这种统一中。在这个统一体中,有无皆只是构成的环节。第二,这个结果〔限有〕既然是[[扬弃]]了的矛盾,所以它具有<!-- -->**简单**<!-- -->的自身<!-- -->**统一**<!-- -->的形式,或可说,它也是一个<!-- -->**有**<!-- -->,但却是具有否定性或规定性的有。换言之,限有是变易处在它的<!-- -->**一个**<!-- -->环节的<!-- -->**形式**<!-- -->中,亦即在“有”的形式中。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9,说明,原段 s89-p02。
    
    ### §89 · 附释 · s89-p03
    
    > **附释:**<!-- -->即在我们通常对于[[变易]]的观念里,亦包含有某种东西由变易而产生出来的意思。所以变易必有结果。但这种看法就会引起这样的问题,即变易如何不仅是变易,而且会有结果呢?对于这个问题的答复,可以从前面所表明的变易的性质中得出来。变易中既包含有与无,而且两者总是互相转化,互相[[扬弃]]。由此可见,变易乃是完全不安息之物,但又不能保持其自身于这种抽象的不安息中。因为既然有与无消逝于变易中,而且变易的[[概念]]〔或本性〕只是有无的消失,所以变易自身也是一种消逝着的东西。变易有如一团火,于烧毁其材料之后,自身亦复消灭。但变易过程的结果并不是空虚的无,而是和[[否定]]性相同一的有,我们叫做<!-- -->**[[定在|限有]]**<!-- -->或定在。限有最初显然表示<!-- -->**经过变易**<!-- -->或[[变化]]的意思。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9,附释,原段 s89-p03。
    
    ### §91 · 正文 · s91-p01
    
    > **[[质]]**<!-- -->,作为<!-- -->**[[存在]]着**<!-- -->的[[规定性]],相对于包括在其中但又和它有差别的<!-- -->**[[否定]]性**<!-- -->而言,就是<!-- -->**[[实在性]]**<!-- -->。否定性不再是抽象的虚无,而是一种<!-- -->**[[定在]]**<!-- -->和<!-- -->**[[某物]]**<!-- -->。否定性只是定在的一种形式,一种<!-- -->**[[异在]]**<!-- -->(Anderssein)。这种<!-- -->**异在**<!-- -->既然是质的自身规定,而最初又与质有差别,所以质就是<!-- -->**[[为他存在]]**<!-- -->(Sein-für-anderes),亦即定在或某物的扩展。质的<!-- -->**存在**<!-- -->本身,就其对他物或异在的联系而言,就是<!-- -->**[[自在存在]]**<!-- -->(Ansichsein)。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1,正文,原段 s91-p01。
    
    ### §91 · 附释 · s91-p02
    
    > **附释:**<!-- -->一切[[规定性]]的基础都是[[否定]](有如斯宾诺莎所说:“一切规定都是否定”Omnis determinatio est negatio) \[34\] 。缺乏思想的人总以为特定的事物只是肯定的,并且坚持特定的事物只属于[[存在]]的形式之下。但是有了单纯的“存在”,事情并不是就完结了,因为我们在前面已经看到,单纯的存在乃是纯全的空虚,同时又是不安定的。此外,如果像这里所提及的那样,把作为特定存在的[[定在]]与抽象的存在混淆起来,虽也有正确之处,那就是因为在定在中所包含的否定成分,最初好像只是隐伏着的。只有后来在[[自为存在]]的阶段,才开始自由地出现,达到它应有的地位。——假如我们进而将“定在”当作存在着的规定性,那么我们就可以得到人们所了解的<!-- -->**实在**<!-- -->。譬如,我们常说到一个计划或一个目标的实在,意思是指这个计划或目标不只是内在的[[主观]]的观念,而且是实现于某时某地的定在。在同样意义之下,我们也可以说,肉体是[[灵魂]]的实在,[[法权]]是[[自由]]的实在,或普遍地说,世界是神圣[[理念]]的实在。此外我们还用实在一词来表示另外一种意思,即用来指谓一物遵循它的本性或[[概念]]而活动。譬如,当我们说:“这是一真正的〔或实在的〕事业”,或“这是一真正的〔或实在的〕人”。这里“真正”〔或实在〕并不指直接的外表存在,而是指一个存在符合其概念。照这样来理解,则[[实在性]]便不致再与[[理想性]]不同了。这里所说的理想性立刻就会以“自为存在”(Fürsichsein)的形式为我们所熟识。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1,附释,原段 s91-p02。
    
    译注(对应本段原书链接,保留原显示注号):
    
    > \[2\] 这句话见于斯宾诺莎:《通信集》第50封信。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引证了这句话,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81—182页。——译者注
    
    ### §92 · 正文 · s92-p01
    
    > (β)离开了[[规定性]]而坚持自身的[[存在]],即“[[自在存在]]”(Ansichsein),这只会是对存在的空洞抽象。在“[[定在]]”里,规定性和存在是一回事,但同时就规定性被[[设定]]为[[否定]]性而言,它就是一种<!-- -->**[[限度]]**<!-- -->、界限。所以[[异在]]并不是定在之外的一种不相干的东西,而是定在的固有成分。<!-- -->**[[某物]]**<!-- -->由于它自己的质:第一是<!-- -->**[[有限性|有限]]的**<!-- -->,第二是<!-- -->**[[变化]]的**<!-- -->,因此有限性与变化性即属于某物的存在。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2,正文,原段 s92-p01。
    
    ### §92 · 附释 · s92-p02
    
    > **附释:**<!-- -->在[[定在]]里,[[否定]]性和[[存在]]仍是直接同一的,这个否定性就是我们所说的<!-- -->**[[限度]]**<!-- -->。[[某物]]之所以为某物,只是<!-- -->**由于**<!-- -->它的限度,只是<!-- -->**在**<!-- -->它的限度之<!-- -->**内**<!-- -->。所以我们不能将限度认作只是外在于定在,毋宁应说,限度却贯穿于全部限有。认限度是定在的一个单纯外在规定的看法,乃基于混淆了量的限度与质的限度的区别。这里我们所说的本来是质的限度。譬如,我们看见一块地,三亩大,这就是它的量的限度。但此外这块地也许是一草地,而不是森林或池子,这就是它的质的限度。——一个人想要成为真正的人,他必须是一个特定的存在〔存在在那里dasein〕,为达此目的,他必须限制他自己。凡是厌烦[[有限性|有限]]的人,决不能达到[[现实]],而只是沉溺于抽象之中,消沉暗淡,以终其身。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2,附释,原段 s92-p02。
    
    ### §92 · 附释 · s92-p03
    
    > 如果我们试进一步细究[[限度]]的意义,那么我们便可见到限度包含有[[矛盾]]在内,因而表明它自身是辩证的。一方面限度构成[[定在|限有]]或定在的[[实在性]],另一方面限度又是定在的[[否定]]。但此外限度作为[[某物]]的否定,并不是一个抽象的虚无,而是一个[[存在]]着的虚无,或我们所谓“[[别物]]”。假定有某物于此,则立即有别物随之。我们知道,不仅有某物,而且也还有别物。但我们不可离开别物而思考某物,而且别物也并不是我们只用脱离某物的方式所能找到的东西,相反,某物潜在地即是其自身的别物,某物的限度客观化于别物中。如果我们试问<!-- -->**某物**<!-- -->与别物之间的区别,就会见得两者是同一的,两者之间的这种[[同一性]],在拉丁文便用aliud-aliud〔彼—此〕来表示。 \[35\] 与某物相对立的别物,其本身亦是一某物。所以我们常常说:“某种别的东西”;同样,反过来说,那最初的某物与被认作和某物特定的别物相对立,其本身也同样是一别物。当我们说“某种别的东西”时,我们最初总以为某物单就它本身而论,只是某物,它具有别物的规定,只是通过一种单纯外在的看法加上给它的。譬如,我们以为月亮是太阳以外的别物,即使没有太阳,月亮仍然一样地存在。但真正讲来,月亮(就其为某物言)具有它的别物于其自身,而它的别物就构成它的[[有限性]]。柏拉图说过:神从“其一”与“其他”(τοῦέτεροῦ)的本性以造成这个世界;神把两者合拢在一起之后,便据以造成第三种东西,这第三种东西便具有其一与其他的本性。 \[36\] ——柏拉图这些话已一般地道出有限事物的本性了。有限事物作为某物,并不是与别物毫不相干地对峙着的,而是潜在地就是它自己的别物,因而引起自身的[[变化]]。在变化中即表现出定在固有的内在矛盾。内在矛盾驱迫着定在不断地超出自己。据一般[[表象]]的看法,定在似乎最初即是一简单的肯定的某物,同时静止地保持在它的界限之内。我们诚然也知道,一切有限之物(有限之物即是定在)皆免不了变化。但定在的这种变化,从表象的观点看来,只是一单纯的[[可能性]],而这可能性的实现并不基于定在自己本身。但事实上,变化即包含在定在的[[概念]]自身之内,而变化只不过是定在的潜在本性的表现罢了。有生者必有死,简单的原因即由于[[生命]]本身即包含有死亡的种子。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2,附释,原段 s92-p03。
    
    译注(对应本段原书链接,保留原显示注号):
    
    > \[3\] 这两个拉丁字约相当于中文所谓“彼—此”。拉丁文用同一个aliud字来表示彼此,黑格尔认为这是从语言上可以看出彼此或某物与别物有同一性,亦即有对立同一性。——译者注
    
    译注(对应本段原书链接,保留原显示注号):
    
    > \[4\] 见柏拉图对话:《蒂迈欧篇》斯梯芬本第34—35页;参考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中译本第二卷,第232页,三联书店,1957年。——译者注
    
    ### §94 · 附释 · s94-p02
    
    > **附释:**<!-- -->如果我们将[[定在]]的两个环节,[[某物]]与[[别物]],分开来看,就可得出下面这样的结果:某物成为一别物,而别物自身又是一某物,这某物自身同样又起[[变化]],如此递进,以至无穷。这种情形从[[反思]]的观点看来,似乎已达到很高甚或最高的结果。但类似这样的[[坏的无限|无穷进展]],并不是[[真正的无限]]。真正的无限毋宁是“在别物中即是在自己中”,或者从过程方面来表述,就是:“在别物中返回到自己。”对于真正[[无限]]的[[概念]]有一正确的认识,而不单纯滞留在无穷进展的坏的无限中,这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当我们谈到[[空间]]和[[时间]]的无限性时,我们最初所想到的总是那时间的无限延长,空间的无限扩展。譬如我们说,<!-- -->**此时**<!-- -->——<!-- -->**现在**<!-- -->——,于是我们便进而超出此时的[[限度]],不断地向前或向后延长。同样,对于空间的看法也是如此。关于空间的无限,许多喜欢自树新说的天文学家曾经提出了不少空洞的宏论。他们常宣称,要思考时间空间的无限性,我们的[[思维]]必须穷尽到了至极。无论如何,至少这是对的,我们必须放弃这种无穷地向前进展的思考,但并不是因为作这种思考太崇高了,而是因为这种工作太单调无聊了。置身于思考这种无限进展之所以单调无聊,是因为那是同一事情之无穷的重演。人们先立定一个限度,于是超出了这限度。然后人们又立一限度,从而又一次超出这限度,如此递进,以至无穷。凡此种种,除了表面上的变换外,没有别的了。这种变换从来没有离开[[有限性|有限]]事物的范围。假如人们以为踏进这种的无限就可从有限中解放出来,那么,事实上只不过是从逃遁中去求解放。但逃遁的人还不是[[自由]]的人。在逃遁中,他仍然受他所要逃避之物的限制。此外还有人说,无限是达不到的,这话诚然是完全对的,但只是因为无限这一规定中包含有抽象的[[否定]]的东西。哲学从来不与这种空洞的单纯[[彼岸世界]]的东西打交道。哲学所从事的,永远是[[具体]]的东西,并且是完全现在的东西。——当然有人也这样提出过哲学的课题,说哲学必须解答无限如何会决意使自己从自己本身中迸发出来的问题。这个问题根本上预先假定了有限与无限的凝固对立,只好这样加以答复:这种对立根本就是虚妄的,其实无限永恒地从自身发出来,也永恒地不从自身发出来。如果我们另外说,无限是“<!-- -->**非**<!-- -->有限”,那么就可算得真正道出真理了,因为有限本身既是第一个否定,则“非有限”便是[[否定之否定]],亦即自己与自己同一的否定,因而同时即是真正的肯定。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4,附释,原段 s94-p02。
    
    ### §94 · 附释 · s94-p03
    
    > 这里所讨论的[[反思]]中的[[无限]]只可说是达到[[真正的无限|真无限]]的一种尝试,一个不幸的、既非有限也非无限的中间物。一般说来,这种对于无限的抽象看法,就是近来在德国甚为通行的一种哲学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有限只是<!-- -->**[[应该]]**<!-- -->加以[[扬弃]]的,无限不应该只是一[[否定]]之物,而应该是一肯定之物。在这种“应该”里,总是包含有一种软弱性,即某种事情,虽然已被承认为正当的,但自己却又不能使它实现出来。康德和费希特的哲学,就其伦理思想而论,从没有超出这种“应该”的观点。那无穷尽地逐渐接近[[理性律令]]的公设,就是循着这种应该的途径所能达到的最高点。于是根据这种公设,人们又去证明灵魂的不灭。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4,附释,原段 s94-p03。
    
    ### §95 · 说明 · s95-p03
    
    > 当我们经过上面这番考察,指明了[[知性]]所坚持的[[有限性|有限]]与[[无限]]的对立为虚妄之后(关于此点,试比较柏拉图的《菲利布篇》 \[37\] ,当不无益处),我们自易陷入这种说法,即既然无限与有限是<!-- -->**一回事**<!-- -->,则[[真理]]或[[真正的无限]]就须宣称并规定为无限与有限的<!-- -->**统一**<!-- -->。这种说法诚然不错,但也足以引起误解和错误,有如前面关于有无<!-- -->**统一**<!-- -->所指出的那样。此外,这种说法还会引起有限化无限或无限化有限的正当责难。因为在这种说法里,有限似乎只是原样保留在那里,而并未明白说出有限是被<!-- -->**[[扬弃]]**<!-- -->了的。——或则,我们试略加[[反思]],有限既被[[设定]]为与无限统一,则它无论如何,决不能保持当它在此统一关系以外时的原样,它的性质至少必有所改变(就好像碱与任何一种酸化合,必失去它的一些原有特质一样),同样,无限也免不了改变,当有限与无限统一时,作为[[否定]]性的无限也在对方之前失掉其尖锐性了。实际上对于知性的抽象、片面的无限性,的确发生过这样的[[变化]]。但真正的无限并不单纯像那片面的酸,而是能保持其自身。[[否定之否定]]并不是一种中性状态。无限是肯定的,只有有限才会被扬弃。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5,说明,原段 s95-p03。
    
    译注(对应本段原书链接,保留原显示注号):
    
    > \[5\] 参看柏拉图对话集《菲利布篇》,斯梯芬本,第33—38页,里面讨论了有限、无限、有限与无限的结合等问题。——译者注
    
    ### §96 · 附释 · s96-p03
    
    > 我们可以举出<!-- -->**我**<!-- -->作为[[自为存在]]最切近的例子。我们知道我们是有限的[[存在]],首先与别的有限存在有区别,并且与它们有关系。但我们又知道这种[[定在]]的广度仿佛缩小到了自为存在的单纯形式。当我们说<!-- -->**我**<!-- -->时,这个“我”便表示[[无限]]的同时又是[[否定]]的[[自我]]联系。我们可以说,人之所以异于禽兽,且因而异于一般[[自然]],即由于人知道他自己是“我”,这就无异于说,自然事物没有达到[[自由]]的“自为存在”,而只是局限于“定在”〔的阶段〕,永远只是为[[别物]]而存在。——再则,自为存在现在一般可以认为是<!-- -->**[[理想性]]**<!-- -->,反之,定在在前面则被表述为<!-- -->**[[实在性]]**<!-- -->。<!-- -->**实在性**<!-- -->与<!-- -->**理想性**<!-- -->常被看成一对有同等独立性,彼此对立的[[范畴]]。因此常有人说,在实在性之外,还<!-- -->**另有**<!-- -->理想性。但真正讲来,理想性并不是在实在性之外或在实在性之旁的某种东西,反之理想性的本质即显然在于作为实在性的<!-- -->**真理**<!-- -->。这就是说,若将实在性的潜在性加以显明发挥,便可证明实在性本身即是理想性。因此,当人们仅仅承认实在性尚不能令人满足,于实在性之外尚须承认理想性时,我们切不可因此便相信这样就足以表示对于理想性有了适当尊崇。像这样的理想性,在实在性之旁,甚或在实在性之外,事实上就只是一个空名。唯有当理想性是[[某物]]的理想时,则这种理想性才有内容或意义,但这种某物并不仅是一不确定的此物或彼物,而是被确认为具有实在性的特定存在。这种定在,如果孤立起来,并不具有真理。一般人区别自然与[[精神]],认为实在性为自然的基本规定,理想性为精神的基本规定,这种看法,并不大错。但须知,自然并不是一个固定的自身完成之物,可以离开精神而独立存在,反之,唯有在精神里自然才达到它的目的和真理。同样,精神这一方面也并不仅是一超出自然的抽象之物,反之,精神唯有[[扬弃]]并包括自然于其内,方可成为真正的精神,方可证实其为精神。说到这里,我们顺便须记取德文中Aufheben(<!-- -->**扬弃**<!-- -->)一字的双层意义。扬弃一词有时含有取消或舍弃之意,依此意义,譬如我们说,一条法律或一种制度被扬弃了。其次,扬弃又含有<!-- -->**保持**<!-- -->或<!-- -->**保存**<!-- -->之意。在这意义下,我们常说,某种东西是好好地被扬弃(保存起来)了。这个字的两种用法,使得这字具有积极的和消极的双重意义,实不可视为偶然之事,也不能因此便责斥语言产生出混乱。反之,在这里我们必须承认德国语言富有[[思辨]]的精神,它超出了单纯[[知性|理智]]的非此即彼的抽象方式。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6,附释,原段 s96-p03。
    
    ### §98 · 附释二 · s98-p04
    
    > **附释二:**<!-- -->前面这一节所提示的由质到量的过渡,在我们通常意识里是找不到的。通常意识总以为质与量是一对独立地彼此平列的[[范畴]]。所以我们总习惯于说,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而且<!-- -->**也**<!-- -->有量的规定。至于质和量这些范畴是从何处来的,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如何,又是大家所不愿深问的。但必须指明,量不是别的,只是[[扬弃]]了的质,而且要通过这里所考察过的质的[[辩证法]],才能发挥出质的扬弃。我们曾经首先提出<!-- -->**[[存在]]**<!-- -->,存在的真理为“[[变易]]”,变易形成到[[定在]]的过渡,我们认识到,定在的真理是“[[变化]]”(Veränderung)。但变化在其结果里表明其自身是与[[别物]]不相联系的,而且是不过渡到别物的[[自为存在]]。这种自为存在最后表明在其发展过程的两个方面([[斥力]]与[[引力]])里扬弃其自己本身,因而在其全部发展阶段里扬弃其质。但这被扬弃了的质既非一抽象的无,也非一同样抽象而且无任何[[规定性]]的“有”或存在,而只是中立于任何规定性的存在。存在的这种形态,在我们通常的[[表象]]里,就叫做量。我们观察事物首先从质的观点去看,而质就是我们认为与事物的存在相同一的规定性。如果我们进一步去观察量,我们立刻就会得到一个中立的外在的规定性的观念。按照这个观念,一物虽然在量的方面有了变化,变成更大或更小,但此物却仍然保持其原有的存在。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8,附释二,原段 s98-p04。
    
    ## 关联概念
    
    [[存在]]、[[纯有]]、[[无]]、[[变易]]、[[定在]]、[[质]]、[[量]]、[[规定性]]、[[直接性]]、[[中介性]]、[[思维]]、[[逻辑学的开端]]、[[自我]]、[[绝对]]、[[上帝]]、[[实在性]]、[[本质]]、[[哲学史]]、[[扬弃]]、[[理念]]、[[具体]]、[[否定]]、[[物自身]]、[[反思]]、[[自由]]、[[逻辑推演]]、[[差异]]、[[同一性]]、[[矛盾]]、[[表象]]、[[概念]]、[[思辨]]、[[设定]]、[[泛神论]]、[[生命]]、[[精神]]、[[知性]]、[[某物]]、[[异在]]、[[为他存在]]、[[自在存在]]、[[限度]]、[[有限性]]、[[变化]]、[[别物]]、[[无限]]、[[坏的无限]]、[[真正的无限]]、[[应该]]、[[否定之否定]]、[[自为存在]]、[[理想性]]、[[斥力]]、[[引力]]、[[物质]]、[[范畴]]、[[哲学]]、[[感性意识]]、[[自我确定性]]、[[绝对无差别性]]、[[理智的直观]]、[[直观]]、[[感觉]]、[[非有]]、[[运动]]、[[太一]]、[[生]]、[[灭]]、[[现实]]、[[可能性]]、[[空间]]、[[时间]]、[[彼岸世界]]、[[理性律令]]、[[灵魂不灭]]、[[灵魂]]、[[法权]]、[[目的]]、[[形式]]、[[内容]]、[[真理]]、[[必然性]]、[[主观]]、[[理性]]、[[自然]]、[[辩证法]]
    
    ## 待补与校勘
    
    - 《小逻辑》§82及说明:§89说明明确提示参照;本轮只记录,不扩摘。
    
    其他章节论述尚待整理。原文疑似错字及异体字符保留;校勘意见须与引文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