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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论扬弃 · 修订历史

  1. 修订 #741当前修订普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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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格尔用扬弃(Aufheben)同时表示取消与保存。被扬弃的东西并没有被抹掉,它作为环节保存在更高的统一里。
    
    ## 扬弃的双重意义
    
    黑格尔提醒注意德文 Aufheben 的两层意义:一是取消、舍弃,比如说一条法律或一种制度被废除了;二是保持、保存。他认为一个词兼有积极和消极两种意义,不是偶然的事,也不能因此怪语言混乱。德语在这里显出思辨的精神,超出了单纯理智非此即彼的抽象方式。
    
    > ……说到这里,我们顺便须记取德文中Aufheben(<!-- -->**扬弃**<!-- -->)一字的双层意义。扬弃一词有时含有取消或舍弃之意,依此意义,譬如我们说,一条法律或一种制度被扬弃了。其次,扬弃又含有<!-- -->**保持**<!-- -->或<!-- -->**保存**<!-- -->之意。在这意义下,我们常说,某种东西是好好地被扬弃(保存起来)了。……
    >
    > ——《小逻辑》,§96,附释,贺麟译
    
    > ……这个字的两种用法,使得这字具有积极的和消极的双重意义,实不可视为偶然之事,也不能因此便责斥语言产生出混乱。反之,在这里我们必须承认德国语言富有思辨的精神,它超出了单纯理智的非此即彼的抽象方式。
    >
    > ——《小逻辑》,§96,附释,贺麟译
    
    ## 被推翻的哲学是被扬弃的
    
    在[[哲学史]]上,后来的体系扬弃早期的体系,同时把它包含在自身之内。黑格尔的根据是,早期体系与后来体系的关系,大体上相当于前后两个阶段的逻辑理念之间的关系。每一种配得上哲学之名的哲学都以理念为内容,表达理念发展的一个特殊阶段。所以推翻一个哲学并不是把它一笔勾销,只是超出这个哲学的限制,把它的原则降为较完备体系中的一个环节。
    
    > ……故早期的哲学体系与后来的哲学体系的关系,大体上相当于前阶段的逻辑理念与后阶段的逻辑理念的关系,这就是说,早期的体系被后来的体系所扬弃,并被包括在自身之内。……
    >
    > ——《小逻辑》,§86,附释二,贺麟译
    
    > ……这有两方面的解释:第一,每一值得享受哲学的名义的哲学,一般都以理念为内容;第二,每一哲学体系均可看作是表示理念发展的一个特殊阶段或特殊环节。因此所谓推翻一个哲学,意思只是指超出了那一哲学的限制,并将那一哲学的特定原则降为较完备的体系中的一个环节罢了。……
    >
    > ——《小逻辑》,§86,附释二,贺麟译
    
    ## 范畴的推进就是扬弃
    
    [[变易]]由于自身的矛盾过渡为[[定在]],在定在里,有与无都被扬弃为环节。到质的结尾,[[量]]就是扬弃了的[[质]]。被扬弃的质既不是抽象的无,也不是同样抽象、毫无规定性的有,而是中立于任何规定性的存在。
    
    > ……变易由于自身的矛盾而过渡到有与无皆被扬弃于其中的统一。由此所得的<!-- -->**结果**<!-- -->就是<!-- -->**定在**<!-- -->〔或限有〕。
    >
    > ——《小逻辑》,§89,正文,贺麟译
    
    > ……但必须指明,量不是别的,只是扬弃了的质,而且要通过这里所考察过的质的辩证法,才能发挥出质的扬弃。……
    >
    > ——《小逻辑》,§98,附释二,贺麟译
    
    > ……但这被扬弃了的质既非一抽象的无,也非一同样抽象而且无任何规定性的“有”或存在,而只是中立于任何规定性的存在。……
    >
    > ——《小逻辑》,§98,附释二,贺麟译
    
    ## 本质是被扬弃的存在
    
    本质论开头,黑格尔从德语用法说起。Sein 的过去式 Gewesen 借用了 Wesen 一词,因此[[本质]]可以看作过去了的存在。他强调,过去了的东西并未遭到抽象的否定,而是经过扬弃,因而同时得到保存。说恺撒曾经到过高卢,只否认这件事的直接性,并不否认他到过高卢。句子以被扬弃的形式表达了这个内容。附释开头也说,与本质相比,直接的存在只是假象。这种假象是被扬弃的存在,并非空无。
    
    > ……因为我们无疑地可以认本质为过去的存在,不过这里尚须指出,凡是已经过去了的,并不是抽象地被否定了,而只是被扬弃了,因此同时也被保存了。譬如我们说,恺撒<!-- -->**曾经到过**<!-- -->高卢,这话所否认于恺撒的,只是这事的直接性,但并没有根本否认恺撒曾驻扎过高卢。因为驻扎过高卢才是这句话的内容,而这内容这里便表述为被扬弃了的。……
    >
    > ——《小逻辑》,§112,附释,贺麟译
    
    > **附释:**<!-- -->当我们一提到本质时,我们便将本质与存在加以区别,而认存在为直接的东西,与本质比较看来,只是一<!-- -->**假象**<!-- -->(Schein)。但这种假象并非空无所有,完全无物,而是一种被扬弃的存在。……
    >
    > ——《小逻辑》,§112,附释,贺麟译
    
    ---
    
    **资料覆盖范围**
    
    - 《小逻辑》,整理范围:§84 至 §130;摘录出自 §86(附释二)、§89(正文)、§96(附释)、§98(附释二)、§112(附释)
    
    **译本**
    
    - 《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
    
    **生成方式**:本解读由 AI 生成、经管理员受理。原文摘录由程序依冻结来源逐字回填,截断处以“……”标明。
  2. 修订 #713普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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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格尔用扬弃(Aufheben)同时表示取消与保存。被扬弃的东西并没有被抹掉,它作为环节保存在更高的统一里。
    
    ## 扬弃的双重意义
    
    黑格尔提醒注意德文 Aufheben 的两层意义:一是取消、舍弃,比如说一条法律或一种制度被废除了;二是保持、保存。他认为一个词兼有积极和消极两种意义,不是偶然的事,也不能因此怪语言混乱。德语在这里显出思辨的精神,超出了单纯理智非此即彼的抽象方式。
    
    > ……说到这里,我们顺便须记取德文中Aufheben(<!-- -->**扬弃**<!-- -->)一字的双层意义。扬弃一词有时含有取消或舍弃之意,依此意义,譬如我们说,一条法律或一种制度被扬弃了。其次,扬弃又含有<!-- -->**保持**<!-- -->或<!-- -->**保存**<!-- -->之意。在这意义下,我们常说,某种东西是好好地被扬弃(保存起来)了。……
    >
    > ——《小逻辑》,§96,附释,贺麟译
    
    > ……这个字的两种用法,使得这字具有积极的和消极的双重意义,实不可视为偶然之事,也不能因此便责斥语言产生出混乱。反之,在这里我们必须承认德国语言富有思辨的精神,它超出了单纯理智的非此即彼的抽象方式。
    >
    > ——《小逻辑》,§96,附释,贺麟译
    
    ## 被推翻的哲学是被扬弃的
    
    在[[哲学史]]上,后来的体系扬弃早期的体系,同时把它包含在自身之内。黑格尔的根据是,早期体系与后来体系的关系,大体上相当于前后两个阶段的逻辑理念之间的关系。每一种配得上哲学之名的哲学都以理念为内容,表达理念发展的一个特殊阶段。所以推翻一个哲学并不是把它一笔勾销,只是超出这个哲学的限制,把它的原则降为较完备体系中的一个环节。
    
    > ……故早期的哲学体系与后来的哲学体系的关系,大体上相当于前阶段的逻辑理念与后阶段的逻辑理念的关系,这就是说,早期的体系被后来的体系所扬弃,并被包括在自身之内。……
    >
    > ——《小逻辑》,§86,附释二,贺麟译
    
    > ……这有两方面的解释:第一,每一值得享受哲学的名义的哲学,一般都以理念为内容;第二,每一哲学体系均可看作是表示理念发展的一个特殊阶段或特殊环节。因此所谓推翻一个哲学,意思只是指超出了那一哲学的限制,并将那一哲学的特定原则降为较完备的体系中的一个环节罢了。……
    >
    > ——《小逻辑》,§86,附释二,贺麟译
    
    ## 范畴的推进就是扬弃
    
    [[变易]]由于自身的矛盾过渡为[[定在]],在定在里,有与无都被扬弃为环节。到质的结尾,[[量]]就是扬弃了的[[质]]。被扬弃的质既不是抽象的无,也不是同样抽象、毫无规定性的有,而是中立于任何规定性的存在。
    
    > ……变易由于自身的矛盾而过渡到有与无皆被扬弃于其中的统一。由此所得的<!-- -->**结果**<!-- -->就是<!-- -->**定在**<!-- -->〔或限有〕。
    >
    > ——《小逻辑》,§89,正文,贺麟译
    
    > ……但必须指明,量不是别的,只是扬弃了的质,而且要通过这里所考察过的质的辩证法,才能发挥出质的扬弃。……
    >
    > ——《小逻辑》,§98,附释二,贺麟译
    
    > ……但这被扬弃了的质既非一抽象的无,也非一同样抽象而且无任何规定性的“有”或存在,而只是中立于任何规定性的存在。……
    >
    > ——《小逻辑》,§98,附释二,贺麟译
    
    ---
    
    **资料覆盖范围**
    
    - 《小逻辑》,整理范围:§84 至 §98;摘录出自 §86(附释二)、§89(正文)、§96(附释)、§98(附释二)
    
    **译本**
    
    - 《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
    
    **生成方式**:本解读由 AI 生成、经管理员受理。原文摘录由程序依冻结来源逐字回填,截断处以“……”标明。
  3. 修订 #148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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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覆盖范围
    
    《小逻辑》(黑格尔,贺麟译),第一篇存在论 A.质,§86—98。另补入标明的 §84—85 总引背景。本页仅整理这一资料范围,不代表黑格尔对本概念的全部论述。
    
    ## 导语(编者整理)
    
    扬弃同时包含取消与保存。本章通过[[哲学]]体系、有无、[[定在]]、[[自然]]与[[精神]]以及质到量的过渡展示这一关系。
    
    ## 原文摘录
    
    ### §84 · 正文 · s84-p01 · 章外背景
    
    > [[存在]]只是<!-- -->**潜在**<!-- -->的概念。存在的各个规定或范畴都可用<!-- -->**是**<!-- -->去指谓。把存在的这些规定分别开来看,它们是<!-- -->**彼此**<!-- -->互相对立的。从它们进一步的规定(或[[辩证法]]的形式)来看,它们是互相<!-- -->**过渡到对方**<!-- -->。这种向对方过渡的进程,一方面是一种<!-- -->**向外**<!-- -->的<!-- -->**设定**<!-- -->,因而是<!-- -->**潜在**<!-- -->存在着的概念的开展,并且同时也是存在的<!-- -->**向内回复**<!-- -->或深入于其自己本身。因此在存在论的范围内去解释概念,固然要发挥存在的全部内容,同时也要扬弃存在的[[直接性]]或扬弃存在本来的形式。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4,正文,原段 s84-p01。
    
    ### §86 · 附释一 · s86-p04
    
    > **附释一:**<!-- -->开始[[思维]]时,除了纯粹无[[规定性]]的思想外,没有别的,因为在规定性中已包含有“其一”与“其他”;但在开始时,我们尚没有“其他”。这里我们所有的无规定性的思想乃是一种[[直接性]],不是经过中介的无规定性;不是一切规定性的扬弃,而是无规定性的直接性,先于一切规定性的无规定性,最原始的无规定性。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存在|有]]”。这种“有”是不可[[感觉]]、不可[[直观]]、不可[[表象]]的,而是一种纯思,并因而以这种纯思作为[[逻辑学的开端]]。[[本质]]也是一无规定性的东西,但本质乃是通过中介的过程已经扬弃了规定并把它包括在自身内的无规定性。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6,附释一,原段 s86-p04。
    
    ### §86 · 附释二 · s86-p05
    
    > **附释二:**<!-- -->在[[哲学史]]上,逻辑[[理念]]的不同阶段是以前后相继的不同的[[哲学]]体系的姿态而出现,其中每一体系皆基于对[[绝对]]的一个特殊的界说。正如逻辑理念的开展是由[[抽象]]进展到[[具体]],同样在哲学史上,那最早的体系每每是最抽象的,因而也是最贫乏的。故早期的哲学体系与后来的哲学体系的关系,大体上相当于前阶段的逻辑理念与后阶段的逻辑理念的关系,这就是说,早期的体系被后来的体系所扬弃,并被包括在自身之内。这种看法就表明了哲学史上常被误解的现象——一个哲学体系为另一哲学体系所推翻,或前面的哲学体系被后来的哲学体系推翻的真意义。每当说到推翻一个哲学体系时,总是常常被认为只有抽象的[[否定]]的意义,以为那被推翻的哲学已经毫无效用,被置诸一旁,而根本完结了。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哲学史的研究必定会被看成异常苦闷的工作,因为这种研究所显示的,将会只是所有在时间的进程里发生的哲学体系如何一个一个地被推翻的情形。虽然我们应当承认,一切哲学都曾被推翻了,但我们同时也须坚持,没有一个哲学是被推翻了的,甚或没有一个哲学是可以推翻的。这有两方面的解释:第一,每一值得享受哲学的名义的哲学,一般都以理念为内容;第二,每一哲学体系均可看作是表示理念发展的一个特殊阶段或特殊环节。因此所谓推翻一个哲学,意思只是指超出了那一哲学的限制,并将那一哲学的特定原则降为较完备的体系中的一个环节罢了。所以,哲学史的主要内容并不是涉及过去,而是涉及永恒及真正现在的东西。而且哲学史的结果,不可与人类理智活动的错误陈迹的展览相比拟,而只可与众神像的庙堂相比拟。这些神像就是理念在辩证发展中依次出现的各阶段。所以哲学史总有责任去确切指出哲学内容的历史开展与纯逻辑理念的辩证开展一方面如何一致,另一方面又如何有出入。但这里须首先提出的,就是逻辑开始之处实即真正的哲学史开始之处。我们知道,哲学史开始于爱利亚学派,或确切点说,开始于巴曼尼得斯的哲学。因为巴曼尼得斯认“绝对”为“[[存在|有]]”,他说:“唯‘有’在,‘无’不在。”这须看成是哲学的真正开始点,因为哲学一般是[[思维]]着的认识活动,而在这里第一次抓住了纯思维,并且以纯思维本身作为认识的对象。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6,附释二,原段 s86-p05。
    
    ### §88 · 附释 · s88-p09
    
    > [[变易]]既是第一个[[具体]]的思想[[范畴]],同时也是第一个真正的思想范畴。在[[哲学史]]上,赫拉克利特的体系约相当于这个阶段的逻辑[[理念]]。当赫拉克利特说:“一切皆在流动”(πάνῖα ζεῐ)时,他已经道出了<!-- -->**变易**<!-- -->是万有的基本规定。反之,爱利亚学派的人,有如前面所说,则认“[[存在|有]]”、认坚硬静止的“有”为唯一的真理。针对着爱利亚学派的原则,赫拉克利特 \[33\] 于是进一步说:“有比起[[非有]]来并不更多一些”(οὐδε’ν μᾶλλον τὸöν τοῦ μὴöντος έσί)。这句话已说出了[[抽象]]的“有”之[[否定]]性,说出了“有”与那个同样站不住的抽象的“[[无]]”在变易中所包含的[[同一性]]。从这里我们同时还可以得到一个哲学体系为另一哲学体系所真正推翻的例子。对于一个哲学体系加以真正的推翻,即在于揭示出这体系的原则所包含的[[矛盾]],而将这原则降为理念的一个较高的具体形式中组成的理想环节。但更进一层说,变易本身仍然是一个高度贫乏的范畴,它必须进一步深化,并充实其自身。例如,在<!-- -->**[[生命]]**<!-- -->里,我们便得到一个变易深化其自身的范畴。生命是变易,但变易的[[概念]]并不能穷尽生命的意义。在较高的形式里,我们还可见到在[[精神]]中的<!-- -->**变易**<!-- -->。精神也是一变易,但较之单纯的逻辑的变易,却更为丰富与充实。构成精神的统一的各环节,并不是有与无的单纯抽象概念,而是逻辑理念和自然的体系。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8,附释,原段 s88-p09。
    
    译注(对应本段原书链接,保留原显示注号):
    
    > \[1\] 苏尔康卜(Suhrkamp)出版社版《小逻辑》,根据第尔斯所编《苏格拉底以前哲学家残篇》,把赫拉克利特改成德谟克利特,因为下面一句引文是出于德谟克利特。可以参考。——译者注
    
    ### §89 · 正文 · s89-p01
    
    > 在[[变易]]中,与无为一的有及与有为一的无,都只是消逝着的东西。变易由于自身的[[矛盾]]而过渡到[[存在|有]]与[[无]]皆被扬弃于其中的统一。由此所得的<!-- -->**结果**<!-- -->就是<!-- -->**[[定在]]**<!-- -->〔或限有〕。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9,正文,原段 s89-p01。
    
    ### §89 · 说明 · s89-p02
    
    > 〔<!-- -->**说明**<!-- -->〕 在这第一个例子里,我们必须长此记住前面§82及说明里所说的话。要想为知识的进步与发展奠定基础,唯一的方法,即在于坚持结果的真理性。(天地间<!-- -->**绝没有**<!-- -->任何事物,我们不能或不必在它里面指出[[矛盾]]或相反的规定。[[知性|理智]]的[[抽象]]作用强烈地坚持一个片面的[[规定性]],而且竭力抹杀并排斥其中所包含的另一规定性的意识。)只要在任何对象或[[概念]]里发现了矛盾,人们总惯常作这样的推论,说:这个对象既然有了矛盾,<!-- -->**所以**<!-- -->它就<!-- -->**不[[存在]]**<!-- -->。如芝诺首先指出[[运动]]的矛盾,便推论<!-- -->**没有**<!-- -->运动。又如古代哲学家根据<!-- -->**[[太一]]**<!-- -->〔或太极〕为不生不灭之说,因而认为<!-- -->**[[生]]**<!-- -->与<!-- -->**[[灭]]**<!-- -->,作为[[变易]]的两方面,是虚妄的规定。这种[[辩证法]]仅注意到矛盾过程中[[否定]]的结果,而忽略了那同时真实呈现的<!-- -->**特定的**<!-- -->结果,这个结果是一个纯粹的<!-- -->**无**<!-- -->,但<!-- -->**无**<!-- -->中却包含<!-- -->**有**<!-- -->,同样,这个结果也是一个纯粹的有,但有中却包含无。因此第一,[[定在|限有]]〔或定在〕就是有无的统一。有无两[[范畴]]的[[直接性]]以及两者的矛盾关系,皆消逝于这种统一中。在这个统一体中,有无皆只是构成的环节。第二,这个结果〔限有〕既然是扬弃了的矛盾,所以它具有<!-- -->**简单**<!-- -->的自身<!-- -->**统一**<!-- -->的形式,或可说,它也是一个<!-- -->**有**<!-- -->,但却是具有否定性或规定性的有。换言之,限有是变易处在它的<!-- -->**一个**<!-- -->环节的<!-- -->**形式**<!-- -->中,亦即在“有”的形式中。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9,说明,原段 s89-p02。
    
    ### §89 · 附释 · s89-p03
    
    > **附释:**<!-- -->即在我们通常对于[[变易]]的观念里,亦包含有某种东西由变易而产生出来的意思。所以变易必有结果。但这种看法就会引起这样的问题,即变易如何不仅是变易,而且会有结果呢?对于这个问题的答复,可以从前面所表明的变易的性质中得出来。变易中既包含有与无,而且两者总是互相转化,互相扬弃。由此可见,变易乃是完全不安息之物,但又不能保持其自身于这种[[抽象]]的不安息中。因为既然有与无消逝于变易中,而且变易的[[概念]]〔或本性〕只是有无的消失,所以变易自身也是一种消逝着的东西。变易有如一团火,于烧毁其材料之后,自身亦复消灭。但变易过程的结果并不是空虚的无,而是和[[否定]]性相同一的有,我们叫做<!-- -->**[[定在|限有]]**<!-- -->或定在。限有最初显然表示<!-- -->**经过变易**<!-- -->或[[变化]]的意思。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9,附释,原段 s89-p03。
    
    ### §94 · 正文 · s94-p01
    
    > 这种<!-- -->**[[无限]]**<!-- -->是<!-- -->**坏的**<!-- -->或<!-- -->**[[否定]]的**<!-- -->无限。因为这种无限不是别的东西,只是[[有限性|有限]]事物的否定,而有限事物仍然重复发生,还是没有被扬弃。换句话说,这种无限只不过表示有限事物<!-- -->**[[应该]]**<!-- -->扬弃罢了。这种[[坏的无限|无穷进展]]只是停留在说出有限事物所包含的[[矛盾]],即有限之物既是<!-- -->**[[某物]]**<!-- -->,又是它的<!-- -->**[[别物]]**<!-- -->。这种无限进展乃是互相转化的某物与别物这两个规定彼此交互往复的无穷进展。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4,正文,原段 s94-p01。
    
    ### §94 · 附释 · s94-p03
    
    > 这里所讨论的[[反思]]中的[[无限]]只可说是达到[[真正的无限|真无限]]的一种尝试,一个不幸的、既非有限也非无限的中间物。一般说来,这种对于无限的[[抽象]]看法,就是近来在德国甚为通行的一种哲学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有限只是<!-- -->**[[应该]]**<!-- -->加以扬弃的,无限不应该只是一[[否定]]之物,而应该是一肯定之物。在这种“应该”里,总是包含有一种软弱性,即某种事情,虽然已被承认为正当的,但自己却又不能使它实现出来。康德和费希特的哲学,就其伦理思想而论,从没有超出这种“应该”的观点。那无穷尽地逐渐接近[[理性律令]]的公设,就是循着这种应该的途径所能达到的最高点。于是根据这种公设,人们又去证明灵魂的不灭。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4,附释,原段 s94-p03。
    
    ### §95 · 说明 · s95-p03
    
    > 当我们经过上面这番考察,指明了[[知性]]所坚持的[[有限性|有限]]与[[无限]]的对立为虚妄之后(关于此点,试比较柏拉图的《菲利布篇》 \[37\] ,当不无益处),我们自易陷入这种说法,即既然无限与有限是<!-- -->**一回事**<!-- -->,则[[真理]]或[[真正的无限]]就须宣称并规定为无限与有限的<!-- -->**统一**<!-- -->。这种说法诚然不错,但也足以引起误解和错误,有如前面关于有无<!-- -->**统一**<!-- -->所指出的那样。此外,这种说法还会引起有限化无限或无限化有限的正当责难。因为在这种说法里,有限似乎只是原样保留在那里,而并未明白说出有限是被<!-- -->**扬弃**<!-- -->了的。——或则,我们试略加[[反思]],有限既被[[设定]]为与无限统一,则它无论如何,决不能保持当它在此统一关系以外时的原样,它的性质至少必有所改变(就好像碱与任何一种酸化合,必失去它的一些原有特质一样),同样,无限也免不了改变,当有限与无限统一时,作为[[否定]]性的无限也在对方之前失掉其尖锐性了。实际上对于知性的[[抽象]]、片面的无限性,的确发生过这样的[[变化]]。但真正的无限并不单纯像那片面的酸,而是能保持其自身。[[否定之否定]]并不是一种中性状态。无限是肯定的,只有有限才会被扬弃。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5,说明,原段 s95-p03。
    
    译注(对应本段原书链接,保留原显示注号):
    
    > \[5\] 参看柏拉图对话集《菲利布篇》,斯梯芬本,第33—38页,里面讨论了有限、无限、有限与无限的结合等问题。——译者注
    
    ### §96 · 附释 · s96-p02
    
    > **附释:**<!-- -->[[自为存在]]是完成了的质,既是完成了的质,故包含[[存在]]和[[定在]]于自身内,为其被扬弃了的理想的环节。自为存在作为<!-- -->**存在**<!-- -->,只是一单纯的自身联系;自为存在作为<!-- -->**定在**<!-- -->是有[[规定性]]的。但这种规定性不再是[[有限性|有限]]的规定性,有如[[某物]]与[[别物]]有区别那样的规定性,而是包含区别并扬弃区别的[[无限]]的规定性。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6,附释,原段 s96-p02。
    
    ### §96 · 附释 · s96-p03
    
    > 我们可以举出<!-- -->**我**<!-- -->作为[[自为存在]]最切近的例子。我们知道我们是有限的[[存在]],首先与别的有限存在有区别,并且与它们有关系。但我们又知道这种[[定在]]的广度仿佛缩小到了自为存在的单纯形式。当我们说<!-- -->**我**<!-- -->时,这个“我”便表示[[无限]]的同时又是[[否定]]的[[自我]]联系。我们可以说,人之所以异于禽兽,且因而异于一般[[自然]],即由于人知道他自己是“我”,这就无异于说,自然事物没有达到[[自由]]的“自为存在”,而只是局限于“定在”〔的阶段〕,永远只是为[[别物]]而存在。——再则,自为存在现在一般可以认为是<!-- -->**[[理想性]]**<!-- -->,反之,定在在前面则被表述为<!-- -->**[[实在性]]**<!-- -->。<!-- -->**实在性**<!-- -->与<!-- -->**理想性**<!-- -->常被看成一对有同等独立性,彼此对立的[[范畴]]。因此常有人说,在实在性之外,还<!-- -->**另有**<!-- -->理想性。但真正讲来,理想性并不是在实在性之外或在实在性之旁的某种东西,反之理想性的本质即显然在于作为实在性的<!-- -->**真理**<!-- -->。这就是说,若将实在性的潜在性加以显明发挥,便可证明实在性本身即是理想性。因此,当人们仅仅承认实在性尚不能令人满足,于实在性之外尚须承认理想性时,我们切不可因此便相信这样就足以表示对于理想性有了适当尊崇。像这样的理想性,在实在性之旁,甚或在实在性之外,事实上就只是一个空名。唯有当理想性是[[某物]]的理想时,则这种理想性才有内容或意义,但这种某物并不仅是一不确定的此物或彼物,而是被确认为具有实在性的特定存在。这种定在,如果孤立起来,并不具有真理。一般人区别自然与[[精神]],认为实在性为自然的基本规定,理想性为精神的基本规定,这种看法,并不大错。但须知,自然并不是一个固定的自身完成之物,可以离开精神而独立存在,反之,唯有在精神里自然才达到它的目的和真理。同样,精神这一方面也并不仅是一超出自然的[[抽象]]之物,反之,精神唯有扬弃并包括自然于其内,方可成为真正的精神,方可证实其为精神。说到这里,我们顺便须记取德文中Aufheben(<!-- -->**扬弃**<!-- -->)一字的双层意义。扬弃一词有时含有取消或舍弃之意,依此意义,譬如我们说,一条法律或一种制度被扬弃了。其次,扬弃又含有<!-- -->**保持**<!-- -->或<!-- -->**保存**<!-- -->之意。在这意义下,我们常说,某种东西是好好地被扬弃(保存起来)了。这个字的两种用法,使得这字具有积极的和消极的双重意义,实不可视为偶然之事,也不能因此便责斥语言产生出混乱。反之,在这里我们必须承认德国语言富有[[思辨]]的精神,它超出了单纯[[知性|理智]]的非此即彼的抽象方式。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6,附释,原段 s96-p03。
    
    ### §98 · 正文 · s98-p01
    
    > (γ)但<!-- -->**[[多]]**<!-- -->是一的对方,每一方都是一,或甚至是多中之一;因此它们是同一的东西。或者试就[[斥力]]本身来看,斥力作为许多“[[一]]”彼此相互的[[否定]]<!-- -->**联系**<!-- -->,同样也就本质上是它们的相互<!-- -->**联系**<!-- -->。因为一于发挥其斥力时所发生联系的那些东西,仍然是一个一个的“一”,所以在这些一中,“一”就与其自身发生联系了。因此斥力本质上也同样是<!-- -->**[[引力]]**<!-- -->;排他的一或[[自为存在]]扬弃其自身。质的[[规定性]]在“一”里充分达到其自在自为的特定[[存在]],因而过渡到<!-- -->**扬弃了**<!-- -->的规定性〔或质〕,亦即过渡到作为<!-- -->**[[量]]**<!-- -->的存在。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8,正文,原段 s98-p01。
    
    ### §98 · 附释二 · s98-p04
    
    > **附释二:**<!-- -->前面这一节所提示的由质到量的过渡,在我们通常意识里是找不到的。通常意识总以为质与量是一对独立地彼此平列的[[范畴]]。所以我们总习惯于说,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而且<!-- -->**也**<!-- -->有量的规定。至于质和量这些范畴是从何处来的,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如何,又是大家所不愿深问的。但必须指明,量不是别的,只是扬弃了的质,而且要通过这里所考察过的质的[[辩证法]],才能发挥出质的扬弃。我们曾经首先提出<!-- -->**[[存在]]**<!-- -->,存在的真理为“[[变易]]”,变易形成到[[定在]]的过渡,我们认识到,定在的真理是“[[变化]]”(Veränderung)。但变化在其结果里表明其自身是与[[别物]]不相联系的,而且是不过渡到别物的[[自为存在]]。这种自为存在最后表明在其发展过程的两个方面([[斥力]]与[[引力]])里扬弃其自己本身,因而在其全部发展阶段里扬弃其质。但这被扬弃了的质既非一[[抽象]]的无,也非一同样抽象而且无任何[[规定性]]的“有”或存在,而只是中立于任何规定性的存在。存在的这种形态,在我们通常的[[表象]]里,就叫做量。我们观察事物首先从质的观点去看,而质就是我们认为与事物的存在相同一的规定性。如果我们进一步去观察量,我们立刻就会得到一个中立的外在的规定性的观念。按照这个观念,一物虽然在量的方面有了变化,变成更大或更小,但此物却仍然保持其原有的存在。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8,附释二,原段 s98-p04。
    
    ## 关联概念
    
    [[存在]]、[[纯有]]、[[无]]、[[变易]]、[[定在]]、[[质]]、[[量]]、[[规定性]]、[[直接性]]、[[中介性]]、[[思维]]、[[逻辑学的开端]]、[[自我]]、[[绝对]]、[[实在性]]、[[本质]]、[[哲学史]]、[[理念]]、[[抽象]]、[[具体]]、[[否定]]、[[反思]]、[[自由]]、[[差异]]、[[同一性]]、[[矛盾]]、[[表象]]、[[概念]]、[[思辨]]、[[设定]]、[[生命]]、[[精神]]、[[知性]]、[[某物]]、[[有限性]]、[[变化]]、[[别物]]、[[无限]]、[[坏的无限]]、[[真正的无限]]、[[应该]]、[[否定之否定]]、[[自为存在]]、[[理想性]]、[[一]]、[[多]]、[[斥力]]、[[引力]]、[[范畴]]、[[哲学]]、[[感性意识]]、[[直观]]、[[感觉]]、[[非有]]、[[运动]]、[[太一]]、[[生]]、[[灭]]、[[理性律令]]、[[灵魂不灭]]、[[真理]]、[[理性]]、[[自然]]、[[辩证法]]
    
    ## 待补与校勘
    
    - 《小逻辑》§82及说明:§89说明明确提示参照;本轮只记录,不扩摘。
    
    其他章节论述尚待整理。原文疑似错字及异体字符保留;校勘意见须与引文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