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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论自我 · 修订历史

  1. 修订 #844当前修订普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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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格尔认为,自我(Ich)是作为主体的思维,人说“我”时虽指自己这个人,却说出了人人都具有的普遍性;自我能统一杂多内容,也能在自身中作出区别,须在他物中保持自身才有自由,认识则要克服主观与客观的固定对立,把世界导回作为最内在自我的概念。
    
    ## “我”是能包含内容的普遍者
    
    黑格尔把“我”理解为能思的主体。一个人说“我”,指的是这个有特定性情和经历的人。但任何人都能如此称呼自己,这个字并未表达只属于某个人的特征。在这个意义上,自我从情感、才能和经验的特殊性中抽离,是[[普遍性|普遍者]]。这也是[[自为存在]]在意识中的表现。不过,抽离特殊性不等于排空意识的全部内容。表象、感觉、意志各有不同的内容,却都属于我;我在这些活动中保持同一,既能离开任何个别内容,又能容纳它们。黑格尔因而把自我理解为包含内容的普遍性。
    
    > ……就思维被认作<!-- -->**主体**<!-- -->而言,便是<!-- -->**能思者**<!-- -->,存在着的能思的主体的简称就叫做<!-- -->**我**<!-- -->。
    >
    > ——《小逻辑》,§20,正文,贺麟译
    
    > ……因为每一个其他的人也仍然是一个我,当我自己称自己为“我”时,虽然我无疑地是指这个个别的我自己,但同时我也说出了一个完全普遍的东西。因此我乃是一纯粹的“自为存在”(Fürsichsein),在其中任何特殊的东西都是被否定或扬弃了的。……
    >
    > ——《小逻辑》,§24,附释一,贺麟译
    
    > ……所以我不是单纯抽象的普遍性,而是包含一切的普遍性。……
    >
    > ——《小逻辑》,§24,附释一,贺麟译
    
    ## 自我统一杂多的力量不限于主观活动
    
    黑格尔转述康德时指出,自我把感觉、直观给予的杂多材料关联到同一个意识中,由此形成统一;范畴表示这种关联的特定方式。这种能动性区别于单纯接受外来材料。黑格尔承认,这道出了意识认识和同化世界的本性。但他不接受把统一的力量只归于主观活动。仅凭感觉中没有直接呈现统一性和因果联系,不能断定它们只属于主体。思维的规定同时可以是对象本身的规定。在黑格尔看来,杂多的统一还涉及[[真理]]自身,不能只归于主体。
    
    > ……感觉和直观的这种杂多东西,由于自我把它同自己相联系,并且把它联系在<!-- -->**一个**<!-- -->意识(即纯粹统觉)中,于是便得到同一性或得到一个原始的综合。……
    >
    > ——《小逻辑》,§42,正文,贺麟译
    
    > ……但同时还须注意,那使感觉的杂多性得到绝对统一的力量,并不是自我意识的主观活动。我们可以说,这个同一性即是绝对,即是真理自身。……
    >
    > ——《小逻辑》,§42,附释一,贺麟译
    
    > ……这些范畴,如统一性、因果等等,虽说是思维本身的功能,但也决不能因此便说,只是我们的主观的东西,而不又是客观对象本身的规定。……
    >
    > ——《小逻辑》,§42,附释三,贺麟译
    
    ## 自我同一包含自身的区别
    
    黑格尔认为,知道自己是“我”,就是意识到自己与自己的统一。这里的[[同一性]]经过了对直接规定的扬弃,不能按排除一切[[差别]]的抽象同一来理解。在讨论康德对理性心理学的批判时,他承认,用简单性、不变性等抽象谓词规定[[灵魂]],不足以说明灵魂的性质。但他认为,原因在于这些范畴自身的贫乏。灵魂的内容比它们丰富。承认灵魂与自身同一,还须承认它有活动、能在自身中作出区别。如果只留下抽象的简单性,就丢掉了这种能动的内容。
    
    > ……真正的原因,乃在于这些抽象的知性范畴本身太拙劣,不能表达灵魂的性质,而灵魂的内容远较那只是简单性、不变性等等所指谓的更为丰富。所以,譬如说,一方面自须承认灵魂是简单的自我同一性,但同时另一方面也可说灵魂是能动的,自己区别自己的。……
    >
    > ——《小逻辑》,§47,附释,贺麟译
    
    > ……再就同一作为自我意识来说,也是这样,它是区别人与自然,特别是区别人与禽兽的关键,后者即从未达到认识其自身为自我,亦即未达到认识其自身为自己与自己的纯粹统一的境界。……
    >
    > ——《小逻辑》,§115,附释,贺麟译
    
    ## 受外来刺激制约的自我仍然有限
    
    黑格尔转述费希特的自我哲学时,承认他要求从自我的活动推演范畴,弥补了康德的缺欠。康德未说明思维如何自己规定自己。但在黑格尔看来,费希特的自我似乎仍未达到真正的[[自由]]。它由外界刺激激起,靠反抗刺激才有对自身的意识。刺激却始终被当作异己的外力,与自我相对立。自我不断活动以求摆脱这种依赖,但若刺激消失,自我存在的条件也随之消失。只要外来刺激始终作为不能克服的他物,自我的活动就仍是有限的,不能因它不断反抗便认定它已经自由。
    
    > ……费希特哲学以自我作为哲学发展的出发点,各种范畴都要证明为出于自我的活动。……
    >
    > ——《小逻辑》,§60,附释二,贺麟译
    
    > ……因为这自我被认为最初是由于受外界的刺激而激励起来的,对于外界的刺激,自我就要反抗,唯有由于反抗外界刺激,自我才会达到对自身的意识——同时,刺激的性质永远是一个异己的外力,而自我便永远是一个有限的存在,永远有一个“他物”和它对立。……
    >
    > ——《小逻辑》,§60,附释二,贺麟译
    
    > ……因为自我的存在,既基于刺激的活动,如果没有了刺激,也随之就没有了自我。……
    >
    > ——《小逻辑》,§60,附释二,贺麟译
    
    ## 认识把世界导回最内在的自我
    
    黑格尔把[[概念]]称为人最内在的自我。认识世界时,人要消除客观世界作为陌生外物与自己相对立的状态,把它导回概念。这样,认识的任务就包括克服主观与客观的对立。概念与客体各自的活动说明了这种归返。概念虽起初是主观的,却凭自身的活动进展为客观性;客体也在自身的过程中表明自己同时具有主观性,进而过渡到[[理念]]。所以,自我与世界的关系不能固定为主观的内部和独立的外部,双方的活动都会改变这种僵硬的对立。
    
    > ……认识的目的一般就在于排除那与我们对立的客观世界的生疏性,如人们所常说的那样,使我们居于世界有如回到老家之感。这就无异于说,把客观的世界导回到概念,——概念就是我们最内在的自我。……
    >
    > ——《小逻辑》,§194,附释一,贺麟译
    
    > ……概念最初只是主观的,无须借助于外在的物质或材料,按照它自身的活动,就可以向前进展以客观化其自身。同样,客体也并不是死板的、没有变动过程的。反之,它的过程即在于证实它自身同时是主观的,这种过程形成了向<!-- -->**理念**<!-- -->进展。……
    >
    > ——《小逻辑》,§194,附释一,贺麟译
    
    ---
    
    **资料覆盖范围**
    
    - 《小逻辑》,整理范围:§1 至 §244;摘录出自 §20(正文)、§24(附释一)、§42(正文、附释一、附释三)、§47(附释)、§60(附释二)、§115(附释)、§194(附释一)
    
    **译本**
    
    - 《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
    
    **生成方式**:本解读由 AI 生成、经管理员受理。原文摘录由程序依冻结来源逐字回填,截断处以“……”标明。
  2. 修订 #136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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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覆盖范围
    
    《小逻辑》(黑格尔,贺麟译),第一篇存在论 A.质,§86—98。本页仅整理这一资料范围,不代表黑格尔对本概念的全部论述。
    
    ## 导语(编者整理)
    
    我在本章既作为逻辑开端的候选[[形式]]接受讨论,也作为[[自为存在]]的例子出现;这两处的论证任务不同。
    
    ## 原文摘录
    
    ### §86 · 说明 · s86-p02
    
    > 〔<!-- -->**说明**<!-- -->〕 只要我们能够简单地意识到开端的性质所包含的意义,那么,一切可以提出来反对用[[抽象]]空洞的[[存在]]或<!-- -->**有**<!-- -->作为逻辑学开端的一切怀疑和责难,就都会消失。存在或有可以界说为“我即是我”,为<!-- -->**[[绝对无差别性]]**<!-- -->或<!-- -->**[[同一性]]**<!-- -->等等。只要感觉到有从绝对<!-- -->**确定性**<!-- -->,亦即[[自我确定性]]开始,或从对于<!-- -->**绝对真理**<!-- -->的界说或[[直观]]开始的必要,则这些形式或别的同类的形式就可以看成必然是最初的出发点。但是由于这些形式中每一个都包含着<!-- -->**[[中介性]]**<!-- -->,因此不能是真正的最初开端。因为中介性包含由第一进展到第二,由此一物出发到别的一些有差别的东西的过程。如果“我即是我”,甚或[[理智的直观]]真的被认作只是最初的开端,则它在这单纯的[[直接性]]里仅不过是<!-- -->**有**<!-- -->罢了。反之,[[纯有]]若不再是抽象的直接性,而是包含间接性在内的“有”,则是纯[[思维]]或纯直观。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6,说明,原段 s86-p02。
    
    ### §95 · 正文 · s95-p01
    
    > (γ)事实上摆在我们前面的,就是[[某物]]成为[[别物]],而别物一般地又成为别物。某物既与别物有相对关系,则某物本身也是一与别物对立之别物。既然过渡达到之物与过渡之物是完全相同的(因为二者皆具有同一或同样的规定,即同是<!-- -->**别物**<!-- -->),因此可以推知,当某物过渡到别物时,只是<!-- -->**和它自身在一起**<!-- -->罢了。而这种在过渡中、在别物中达到的自我联系,就是<!-- -->**[[真正的无限]]**<!-- -->。或者从[[否定]]方面来看,凡[[变化]]之物即是<!-- -->**别物**<!-- -->,它将成为<!-- -->**别物之别物**<!-- -->。所以[[存在]]作为[[否定之否定]],就恢复了它的肯定性,而成为<!-- -->**[[自为存在]]**<!-- -->(Fürsichsein)。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5,正文,原段 s95-p01。
    
    ### §96 · 附释 · s96-p03
    
    > 我们可以举出<!-- -->**我**<!-- -->作为[[自为存在]]最切近的例子。我们知道我们是有限的[[存在]],首先与别的有限存在有区别,并且与它们有关系。但我们又知道这种[[定在]]的广度仿佛缩小到了自为存在的单纯形式。当我们说<!-- -->**我**<!-- -->时,这个“我”便表示[[无限]]的同时又是[[否定]]的自我联系。我们可以说,人之所以异于禽兽,且因而异于一般[[自然]],即由于人知道他自己是“我”,这就无异于说,自然事物没有达到[[自由]]的“自为存在”,而只是局限于“定在”〔的阶段〕,永远只是为[[别物]]而存在。——再则,自为存在现在一般可以认为是<!-- -->**[[理想性]]**<!-- -->,反之,定在在前面则被表述为<!-- -->**[[实在性]]**<!-- -->。<!-- -->**实在性**<!-- -->与<!-- -->**理想性**<!-- -->常被看成一对有同等独立性,彼此对立的[[范畴]]。因此常有人说,在实在性之外,还<!-- -->**另有**<!-- -->理想性。但真正讲来,理想性并不是在实在性之外或在实在性之旁的某种东西,反之理想性的本质即显然在于作为实在性的<!-- -->**真理**<!-- -->。这就是说,若将实在性的潜在性加以显明发挥,便可证明实在性本身即是理想性。因此,当人们仅仅承认实在性尚不能令人满足,于实在性之外尚须承认理想性时,我们切不可因此便相信这样就足以表示对于理想性有了适当尊崇。像这样的理想性,在实在性之旁,甚或在实在性之外,事实上就只是一个空名。唯有当理想性是[[某物]]的理想时,则这种理想性才有内容或意义,但这种某物并不仅是一不确定的此物或彼物,而是被确认为具有实在性的特定存在。这种定在,如果孤立起来,并不具有真理。一般人区别自然与[[精神]],认为实在性为自然的基本规定,理想性为精神的基本规定,这种看法,并不大错。但须知,自然并不是一个固定的自身完成之物,可以离开精神而独立存在,反之,唯有在精神里自然才达到它的目的和真理。同样,精神这一方面也并不仅是一超出自然的[[抽象]]之物,反之,精神唯有[[扬弃]]并包括自然于其内,方可成为真正的精神,方可证实其为精神。说到这里,我们顺便须记取德文中Aufheben(<!-- -->**扬弃**<!-- -->)一字的双层意义。扬弃一词有时含有取消或舍弃之意,依此意义,譬如我们说,一条法律或一种制度被扬弃了。其次,扬弃又含有<!-- -->**保持**<!-- -->或<!-- -->**保存**<!-- -->之意。在这意义下,我们常说,某种东西是好好地被扬弃(保存起来)了。这个字的两种用法,使得这字具有积极的和消极的双重意义,实不可视为偶然之事,也不能因此便责斥语言产生出混乱。反之,在这里我们必须承认德国语言富有[[思辨]]的精神,它超出了单纯[[知性|理智]]的非此即彼的抽象方式。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6,附释,原段 s96-p03。
    
    ## 关联概念
    
    [[存在]]、[[纯有]]、[[定在]]、[[直接性]]、[[中介性]]、[[思维]]、[[逻辑学的开端]]、[[绝对]]、[[实在性]]、[[扬弃]]、[[抽象]]、[[否定]]、[[自由]]、[[同一性]]、[[思辨]]、[[精神]]、[[知性]]、[[某物]]、[[变化]]、[[别物]]、[[无限]]、[[真正的无限]]、[[否定之否定]]、[[自为存在]]、[[理想性]]、[[范畴]]、[[自我确定性]]、[[绝对无差别性]]、[[理智的直观]]、[[直观]]、[[自然]]、[[辩证法]]
    
    ## 待补与校勘
    
    其他章节论述尚待整理。原文疑似错字及异体字符保留;校勘意见须与引文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