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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论规定性 · 修订历史

  1. 修订 #822当前修订普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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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格尔认为,规定性(Bestimmtheit)以否定为基础,使事物具有可认识的具体内容,在[[质]]中与存在直接相合,在[[量]]中表现为外在的规定,在[[本质]]中通过对方而成立,在[[概念]]中由自身发展出来,并在扬弃中作为全体的环节保存下来。
    
    ## 规定性是认识具体内容的条件
    
    黑格尔把规定性同[[否定]]联系起来,并援引斯宾诺莎关于规定即否定的说法。把有规定的东西只理解为没有任何否定的存在,会抽去它的具体内容。黑格尔批评旧形而上学的理性神学只用肯定和[[实在性]]理解上帝,排除一切否定。这种神学看似把上帝理解为最丰富的存在,结果却使这个对象失去内容。人的认识需要具体内容,而具体内容本身包含规定和否定。如果只留下无规定性的最高存在,就无法由此取得关于上帝的知识。
    
    > **附释:**<!-- -->一切规定性的基础都是否定(有如斯宾诺莎所说:“一切规定都是否定”Omnis determinatio est negatio) \[34\] 。……
    >
    > ——《小逻辑》,§91,附释,贺麟译
    
    > ……但这种具体内容的出现,必须包含有规定性或否定性在自身内。如果上帝的概念只是被认作抽象的或万有中最真实的存在,则上帝将因而对于我们只是一缥缈的他界,更说不上对于上帝可能有什么知识。因为如果没有规定性,也就不可能有知识。……
    >
    > ——《小逻辑》,§36,附释,贺麟译
    
    ## 量的规定性具有外在性
    
    规定性在[[量]]中不再与事物的存在直接相合,量的变化因而未必改变事物是什么。在[[程度]]中,[[定量]]的外在性明确表现出来。定量虽保持自身的中立性,大小却要由别的量来规定。规定落在自身之外,便引出不断越过当前定量的无限进展。不过,量只在一定范围内对事物的质无关轻重。在[[尺度]]中,量与质结合起来,量的增减一旦越过相应的界限,就会使质也发生变化。黑格尔借此说明,外在的量的规定并没有使事物完全脱离质的规定。
    
    > **量**<!-- -->是纯粹的存在,不过这种纯粹存在的规定性不再被认作与存在本身相同一,而是被认作<!-- -->**扬弃了的**<!-- -->或<!-- -->**无关轻重的**<!-- -->。
    >
    > ——《小逻辑》,§99,正文,贺麟译
    
    > ……定量就是<!-- -->**自为**<!-- -->中立而又简单的量,但这样一来,量之所以成为定量的规定性就完全在它的<!-- -->**外面**<!-- -->,在别的量里了。……
    >
    > ——《小逻辑》,§104,正文,贺麟译
    
    > ……因此一方面定在的量的规定可以改变,而不致影响它的质,但同时另一方面这种不影响质的量之增减也有其限度,一超出其限度,就会引起质的改变。……
    >
    > ——《小逻辑》,§108,附释,贺麟译
    
    ## 本质规定通过对方而成立
    
    在[[本质]]的范围里,各项规定仍是相对的,还没有完全返回[[概念]]。这里的[[否定]]同时具有联系和中介的意义。肯定与否定虽然相互排斥,却不能各自孤立地成立。每一方排斥对方,正是借这种排斥与对方发生关系。在[[对立]]中,某一方所关联的他物有明确的限定,是与这一方正相反对的他物。每一方只有通过这种关系,才取得自己的本质规定。黑格尔以磁石的南北两极说明这种相互依赖,缺少一极,另一极也不能存在。因此,把规定分开后当作互不相干的东西,会丢失它们自身的关系。
    
    > 本质是<!-- -->**设定起来**<!-- -->的概念,本质中的各个规定只是<!-- -->**相对的**<!-- -->,还没有完全返回到概念本身;因此,在本质中概念还不是<!-- -->**自为的**<!-- -->。……
    >
    > ——《小逻辑》,§112,正文,贺麟译
    
    > ……在对立中,有差别之物并不是<!-- -->**一般的他物**<!-- -->,而是与它<!-- -->**正相反对**<!-- -->的他物;这就是说,每一方只有在它与另一方的联系中才能获得它自己的〔本质〕规定,此一方只有反映另一方,才能反映自己。……
    >
    > ——《小逻辑》,§119,正文,贺麟译
    
    > ……因此肯定的东西与否定的东西本质上是彼此互为条件的,并且只是存在于它们的相互联系中。北极的磁石没有南极便不存在,反之亦然。……
    >
    > ——《小逻辑》,§119,附释一,贺麟译
    
    ## 概念从自身发展出规定性
    
    [[概念]]的进展是自身的发展。区分出的规定各有差别,却同时与其他环节和整个概念保持同一,因而每项规定都表现为概念自身的自由存在。规定性在概念里是[[特殊性]],[[普遍性]]在这种特殊化中仍保持自身。概念作为绝对形式,包含全部规定,并使这些规定获得真理性。黑格尔承认,概念在不以经验的感官材料为要素、尚未成为理念的意义上是抽象的。这不表示概念需要从外面接受内容。概念的具体性在于各项规定内在地统一,区别不会使各环节成为一堆外在拼合的东西。
    
    > ……因为在概念里那些区别开的东西,直接地同时被设定为彼此同一、并与全体同一的东西。而每一区别开的东西的规定性又被设定为整个概念的一个自由的存在。
    >
    > ——《小逻辑》,§161,正文,贺麟译
    
    > ……二、<!-- -->**特殊性**<!-- -->、亦即规定性,在特殊性中,普遍性纯粹不变地继续和它自身相等同。……
    >
    > ——《小逻辑》,§163,正文,贺麟译
    
    > ……就概念作为绝对形式而言,它是一切<!-- -->**规定性**<!-- -->,但概念却是这些规定性的真理。因此,概念虽说是抽象的,但它却是具体的,甚至是完全具体的东西,是主体本身。……
    >
    > ——《小逻辑》,§164,说明,贺麟译
    
    ## 规定在扬弃后仍被保存
    
    在[[绝对理念]]的方法中,开始、进展和目的构成一个完整的运动。进展否定并规定最初的直接性,目的则使相区别的东西按它们在概念中的关系结合起来。结果仍保留了前面的规定。起点与经过分化的环节在统一中得到[[扬弃]],同时也得到保存。概念借助自身的差别及对差别的扬弃,实现与自身的结合,并包含它所产生的各种规定。黑格尔因此把逻辑体系理解为理念的全体,其中每个环节即使有自身的规定,也仍表现为整个概念。规定的意义要从这个展开的全体中理解。
    
    > ……因此目的即是一统一体,在此统一体里,这两个意义的最初作为观念性的和作为环节的,作为被扬弃了的,同时又作为被保存住了的就结合起来了。概念以它的<!-- -->**自在存在**<!-- -->为中介,它的差异,和对它的差异的扬弃而达到它自己与它自己本身的结合,这就是<!-- -->**实现了**<!-- -->的概念。——这就是说,这概念包括着它所设置的不同的规定在它自己的<!-- -->**自为存在**<!-- -->里。……
    >
    > ——《小逻辑》,§242,正文,贺麟译
    
    > ……方法与内容的区别,只在于<!-- -->**概念**<!-- -->的各环节,即使就<!-- -->**它们本身**<!-- -->、就它们的<!-- -->**规定性**<!-- -->来说,也表现为概念的全体。……
    >
    > ——《小逻辑》,§243,正文,贺麟译
    
    ---
    
    **资料覆盖范围**
    
    - 《小逻辑》,整理范围:§1 至 §244;摘录出自 §36(附释)、§91(附释)、§99(正文)、§104(正文)、§108(附释)、§112(正文)、§119(正文、附释一)、§161(正文)、§163(正文)、§164(说明)、§242(正文)、§243(正文)
    
    **译本**
    
    - 《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
    
    **生成方式**:本解读由 AI 生成、经管理员受理。原文摘录由程序依冻结来源逐字回填,截断处以“……”标明。
  2. 修订 #126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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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覆盖范围
    
    《小逻辑》(黑格尔,贺麟译),第一篇存在论 A.质,§86—98。另补入标明的 §84—85 总引背景。本页仅整理这一资料范围,不代表黑格尔对本概念的全部论述。
    
    ## 导语(编者整理)
    
    规定性使[[某物]]成为特定的某物。本章把它与[[否定]]联系起来,并区分[[纯有]]的无规定性、质的规定性及[[无限]]的规定性。
    
    ## 原文摘录
    
    ### §84 · 正文 · s84-p01 · 章外背景
    
    > [[存在]]只是<!-- -->**潜在**<!-- -->的概念。存在的各个规定或范畴都可用<!-- -->**是**<!-- -->去指谓。把存在的这些规定分别开来看,它们是<!-- -->**彼此**<!-- -->互相对立的。从它们进一步的规定(或[[辩证法]]的形式)来看,它们是互相<!-- -->**过渡到对方**<!-- -->。这种向对方过渡的进程,一方面是一种<!-- -->**向外**<!-- -->的<!-- -->**设定**<!-- -->,因而是<!-- -->**潜在**<!-- -->存在着的概念的开展,并且同时也是存在的<!-- -->**向内回复**<!-- -->或深入于其自己本身。因此在存在论的范围内去解释概念,固然要发挥存在的全部内容,同时也要[[扬弃]]存在的[[直接性]]或扬弃存在本来的形式。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4,正文,原段 s84-p01。
    
    ### §85 · 附释 · s85-p02 · 章外背景
    
    > **附释:**<!-- -->逻辑理念的每一范围或阶段,皆可证明其自身为许多思想范畴的全体,或者为绝对理念的一种表述。譬如在“[[存在]]”的范围内,就包含有<!-- -->**[[质]]**<!-- -->、<!-- -->**[[量]]**<!-- -->、和<!-- -->**尺度**<!-- -->三个阶段。<!-- -->**质**<!-- -->首先就具有与存在相同一的性质,两者的性质相同到这样程度,如果某物失掉它的质,则这物便失其所以为这物的存在。反之,<!-- -->**量**<!-- -->的性质便与存在相外在,量之多少并不影响到存在。譬如,一所房子,仍然是一所房子,无论大一点或小一点。同样,红色仍然是红色,无论深一点或浅一点。<!-- -->**尺度**<!-- -->第三阶段的存在,是前两个阶段的统一,是有质的量。一切事物莫不有“尺度”,这就是说,一切事物都是有量的,但量的大小并不影响它们的存在。不过这种“不影响”同时也是有限度的。通过更加增多,或更加减少,就会超出此种限度,从而那些事物就会停止其为那些事物。于是从尺度出发,就可进展到理念的第二个大范围,<!-- -->**本质**<!-- -->。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5,附释,原段 s85-p02。
    
    ### §86 · 正文 · s86-p01
    
    > [[纯有|纯存在]]或<!-- -->**纯有**<!-- -->之所以当成[[逻辑学的开端]],是因为纯有既是纯思,又是无规定性的单纯的[[直接性]],而最初的开端不能是任何[[中介性|间接性]]的东西,也不能是得到了进一步规定的东西。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6,正文,原段 s86-p01。
    
    ### §86 · 附释一 · s86-p04
    
    > **附释一:**<!-- -->开始[[思维]]时,除了纯粹无规定性的思想外,没有别的,因为在规定性中已包含有“其一”与“其他”;但在开始时,我们尚没有“其他”。这里我们所有的无规定性的思想乃是一种[[直接性]],不是经过中介的无规定性;不是一切规定性的[[扬弃]],而是无规定性的直接性,先于一切规定性的无规定性,最原始的无规定性。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存在|有]]”。这种“有”是不可[[感觉]]、不可[[直观]]、不可[[表象]]的,而是一种纯思,并因而以这种纯思作为[[逻辑学的开端]]。[[本质]]也是一无规定性的东西,但本质乃是通过中介的过程已经扬弃了规定并把它包括在自身内的无规定性。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6,附释一,原段 s86-p04。
    
    ### §87 · 说明 · s87-p02
    
    > 〔<!-- -->**说明**<!-- -->〕 (1) 由此便推演出对于[[绝对]]的第二界说:绝对即是<!-- -->**[[无]]**<!-- -->。其实,这个界说所包含的意思不外说:[[物自身]]是无规定性的东西,完全没有[[形式]]因而是毫无[[内容]]的。或是说,[[上帝]]<!-- -->**只**<!-- -->是<!-- -->**最高的[[本质]]**<!-- -->,此外什么东西也不<!-- -->**是**<!-- -->。因为这实无异于说,上帝仍然只是同样的[[否定]]性。那些<!-- -->**佛教徒**<!-- -->认作万事万物的普遍原则、究竟目的和最后归宿的“无”,也是同样的[[抽象]]体。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7,说明,原段 s87-p02。
    
    ### §87 · 说明 · s87-p03
    
    > (2) 如果把这种[[直接性]]中的对立表述为<!-- -->**[[存在|有]]**<!-- -->与<!-- -->**[[无]]**<!-- -->的对立,因而便说这种对立为虚妄不实,似乎未免太令人诧异,以致使得人不禁想要设法去固定“有”的性质,以防止它过渡到“无”。为达到这目的起见,我们的[[反思]]作用自易想到为“有”去寻求一个确定的界说,以便把“有”与“无”区别开。譬如,我们认“有”为万变中之不变者,为可以容受[[无限]]的规定之<!-- -->**[[质料]]**<!-- -->等,甚或漫不假思索地认“有”为任何<!-- -->**个别的**<!-- -->存在,任何一个感觉中或心灵中偶然的东西。但所有这些对“有”加以进一步较[[具体]]的规定,均足以使“有”失其为刚才所说的开始那种直接性的<!-- -->**[[纯有]]**<!-- -->。只有就“有”作为纯粹无规定性来说,“有”才是<!-- -->**无**<!-- -->——一个<!-- -->**不可言说之物**<!-- -->;它与“无”的区别,只是一个单纯的<!-- -->**指谓**<!-- -->上的区别。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7,说明,原段 s87-p03。
    
    ### §87 · 附释 · s87-p05
    
    > **附释:**<!-- -->“[[存在|有]]”与“[[无]]”最初只是<!-- -->**应该**<!-- -->有区别罢了,换言之,两者之间的区别最初只是<!-- -->**潜在**<!-- -->的,还没有真正<!-- -->**发挥**<!-- -->出来。一般讲来,所谓区别,必包含有<!-- -->**二物**<!-- -->,其中每一物各具有一种为他物所没有的规定性。但“有”既只是纯粹无规定者,而“无”也同样的没有规定性。因此,两者之间的区别,只是一指谓上的区别,或完全[[抽象]]的区别,这种区别同时又是无区别。在他种区别开的东西中,总会有包括双方的共同点。譬如,试就两个不同“类”的事物而言,类便是两种事物间的共同点。依据同样的道理,我们说,有自然存在,也有[[精神]]存在,在这里,“存在”就是两者间的共同点。反之,“有”与“无”的区别,便是没有共同基础的区别。因此两者之间可以说是没有区别,因为没有基础就是两者共同的规定。如果有人这样说,“有”与“无”既然两者都是思想,则思想便是两者的共同基础,那么,说这话的人便忽视了,“有”并不是一特殊的、特定的思想,而毋宁是一完全尚未经规定、因此尚与“无”没有区别的思想。——人们虽然也可以将“有”[[表象]]为绝对富有,而将“无”表象为绝对贫乏。但是,如果我们试观察全世界,我们说在这个世界中一切皆有,外此无物,这样我们便抹杀了所有的特定的东西,于是我们所得的,便只是绝对的空无,而不是绝对的富有了。同样的批评也可以应用到把[[上帝]]界说为单纯的“有”的说法上面。这种界说与佛教徒的界说,即认上帝为“无”,因而推出人为了与上帝成为一体,就必须毁灭他自己的结论,表面上好似对立,但实际上是基于同样的理由。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7,附释,原段 s87-p05。
    
    ### §88 · 说明 · s88-p02
    
    > 〔<!-- -->**说明**<!-- -->〕 (1) <!-- -->**[[存在|有]]即是[[无]]**<!-- -->这命题,从<!-- -->**[[表象]]**<!-- -->或理智的观点看来,似乎是太离奇[[矛盾]]了,甚至也许会以为这种说法,其用意简直是在开玩笑。要承认这话为真,事实上是思想所最难做到的事。因为“有”与“无”就其整个<!-- -->**[[直接性]]**<!-- -->看来,乃是根本对立的。这就是说,两项中任何一项都没有<!-- -->**[[设定]]**<!-- -->任何规定,足以包含它和另一项的联系。但有如上节所指出的那样,两者也<!-- -->**包含**<!-- -->有一共同的规定(即无规定性)。从这点看来,推演出“有”与“无”的统一性,乃完全是<!-- -->**分析的**<!-- -->。一般的哲学推演的整个进程,也是这样。哲学推演的进程,如果要有方法性或<!-- -->**[[必然性]]**<!-- -->的话,只不过是把蕴涵在[[概念]]中的道理加以明白的<!-- -->**发挥**<!-- -->罢了。说“有”与“无”是同一的,与说“有”与“无”<!-- -->**也**<!-- -->是<!-- -->**绝对不同**<!-- -->的,一个<!-- -->**不是**<!-- -->另一个,都<!-- -->**一样**<!-- -->是对的。但是,既然有与无的区别在这里还没有确定,因为它们还同样是直接的东西,那么,它们的区别,真正讲来,是<!-- -->**不可言说的**<!-- -->,只是<!-- -->**指谓上**<!-- -->的区别。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8,说明,原段 s88-p02。
    
    ### §89 · 说明 · s89-p02
    
    > 〔<!-- -->**说明**<!-- -->〕 在这第一个例子里,我们必须长此记住前面§82及说明里所说的话。要想为知识的进步与发展奠定基础,唯一的方法,即在于坚持结果的真理性。(天地间<!-- -->**绝没有**<!-- -->任何事物,我们不能或不必在它里面指出[[矛盾]]或相反的规定。[[知性|理智]]的[[抽象]]作用强烈地坚持一个片面的规定性,而且竭力抹杀并排斥其中所包含的另一规定性的意识。)只要在任何对象或[[概念]]里发现了矛盾,人们总惯常作这样的推论,说:这个对象既然有了矛盾,<!-- -->**所以**<!-- -->它就<!-- -->**不[[存在]]**<!-- -->。如芝诺首先指出[[运动]]的矛盾,便推论<!-- -->**没有**<!-- -->运动。又如古代哲学家根据<!-- -->**[[太一]]**<!-- -->〔或太极〕为不生不灭之说,因而认为<!-- -->**[[生]]**<!-- -->与<!-- -->**[[灭]]**<!-- -->,作为[[变易]]的两方面,是虚妄的规定。这种[[辩证法]]仅注意到矛盾过程中[[否定]]的结果,而忽略了那同时真实呈现的<!-- -->**特定的**<!-- -->结果,这个结果是一个纯粹的<!-- -->**无**<!-- -->,但<!-- -->**无**<!-- -->中却包含<!-- -->**有**<!-- -->,同样,这个结果也是一个纯粹的有,但有中却包含无。因此第一,[[定在|限有]]〔或定在〕就是有无的统一。有无两[[范畴]]的[[直接性]]以及两者的矛盾关系,皆消逝于这种统一中。在这个统一体中,有无皆只是构成的环节。第二,这个结果〔限有〕既然是[[扬弃]]了的矛盾,所以它具有<!-- -->**简单**<!-- -->的自身<!-- -->**统一**<!-- -->的形式,或可说,它也是一个<!-- -->**有**<!-- -->,但却是具有否定性或规定性的有。换言之,限有是变易处在它的<!-- -->**一个**<!-- -->环节的<!-- -->**形式**<!-- -->中,亦即在“有”的形式中。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9,说明,原段 s89-p02。
    
    ### §90 · 正文 · s90-p01
    
    > (α)[[定在]]或<!-- -->**限有**<!-- -->是具有一种<!-- -->**规定性**<!-- -->的[[存在]],而这种规定性,作为直接的或存在着的规定性就是<!-- -->**[[质]]**<!-- -->。定在返回到它自己本身的这种规定性里就是<!-- -->**在那里存在着的东西**<!-- -->,或<!-- -->**[[某物]]**<!-- -->。——由分析限有而发展出来的[[范畴]],只须加以简略地提示。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0,正文,原段 s90-p01。
    
    ### §90 · 附释 · s90-p02
    
    > **附释:**<!-- --><!-- -->**[[质]]**<!-- -->是与[[存在]]同一的直接的规定性,与即将讨论的<!-- -->**[[量]]**<!-- -->不同,量虽然也同样是存在的规定性,但不复是直接与存在同一,而是与存在不相干的。且外在于存在的规定性。——[[某物]]之所以是某物,乃由于其质,如失掉其质,便会停止其为某物。再则,质基本上仅仅是一个[[有限性|有限]]事物的[[范畴]],因此这个范畴只在[[自然]]界中有其真正的地位,而在[[精神]]界中则没有这种地位。例如,在自然中,所谓元素即氧气、氮气等等,都被认为是存在着的质。但是在精神的领域里,质便只占一次要的地位,并不是好像通过精神的质可以穷尽精神的某一特定形态。譬如,如果我们考察构成心理学研究对象的[[主观精神]],我们诚然可以说,普通所谓〔道德上或心灵上〕的<!-- -->**[[品格]]**<!-- -->,其在逻辑上的意义相当于此处所谓质。但这并不是说,品格是弥漫[[灵魂]]并且与灵魂直接同一的规定性,像刚才所说的诸原素在自然中那样。但即在心灵中,质也有较显著的表现:即如当心灵陷于不[[自由]]及病态的状况之时,特别是当感情激动并且达到了疯狂的程度时,就有这种情形。一个发狂的人,他的意识完全为猜忌、恐惧种种情感所浸透,我们很可以正确地说,他的意识可以规定为“质”。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0,附释,原段 s90-p02。
    
    ### §91 · 正文 · s91-p01
    
    > **[[质]]**<!-- -->,作为<!-- -->**[[存在]]着**<!-- -->的规定性,相对于包括在其中但又和它有差别的<!-- -->**[[否定]]性**<!-- -->而言,就是<!-- -->**[[实在性]]**<!-- -->。否定性不再是[[抽象]]的虚无,而是一种<!-- -->**[[定在]]**<!-- -->和<!-- -->**[[某物]]**<!-- -->。否定性只是定在的一种形式,一种<!-- -->**[[异在]]**<!-- -->(Anderssein)。这种<!-- -->**异在**<!-- -->既然是质的自身规定,而最初又与质有差别,所以质就是<!-- -->**[[为他存在]]**<!-- -->(Sein-für-anderes),亦即定在或某物的扩展。质的<!-- -->**存在**<!-- -->本身,就其对他物或异在的联系而言,就是<!-- -->**[[自在存在]]**<!-- -->(Ansichsein)。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1,正文,原段 s91-p01。
    
    ### §91 · 附释 · s91-p02
    
    > **附释:**<!-- -->一切规定性的基础都是[[否定]](有如斯宾诺莎所说:“一切规定都是否定”Omnis determinatio est negatio) \[34\] 。缺乏思想的人总以为特定的事物只是肯定的,并且坚持特定的事物只属于[[存在]]的形式之下。但是有了单纯的“存在”,事情并不是就完结了,因为我们在前面已经看到,单纯的存在乃是纯全的空虚,同时又是不安定的。此外,如果像这里所提及的那样,把作为特定存在的[[定在]]与[[抽象]]的存在混淆起来,虽也有正确之处,那就是因为在定在中所包含的否定成分,最初好像只是隐伏着的。只有后来在[[自为存在]]的阶段,才开始自由地出现,达到它应有的地位。——假如我们进而将“定在”当作存在着的规定性,那么我们就可以得到人们所了解的<!-- -->**实在**<!-- -->。譬如,我们常说到一个计划或一个目标的实在,意思是指这个计划或目标不只是内在的[[主观]]的观念,而且是实现于某时某地的定在。在同样意义之下,我们也可以说,肉体是[[灵魂]]的实在,[[法权]]是[[自由]]的实在,或普遍地说,世界是神圣[[理念]]的实在。此外我们还用实在一词来表示另外一种意思,即用来指谓一物遵循它的本性或[[概念]]而活动。譬如,当我们说:“这是一真正的〔或实在的〕事业”,或“这是一真正的〔或实在的〕人”。这里“真正”〔或实在〕并不指直接的外表存在,而是指一个存在符合其概念。照这样来理解,则[[实在性]]便不致再与[[理想性]]不同了。这里所说的理想性立刻就会以“自为存在”(Fürsichsein)的形式为我们所熟识。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1,附释,原段 s91-p02。
    
    译注(对应本段原书链接,保留原显示注号):
    
    > \[2\] 这句话见于斯宾诺莎:《通信集》第50封信。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引证了这句话,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81—182页。——译者注
    
    ### §92 · 正文 · s92-p01
    
    > (β)离开了规定性而坚持自身的[[存在]],即“[[自在存在]]”(Ansichsein),这只会是对存在的空洞[[抽象]]。在“[[定在]]”里,规定性和存在是一回事,但同时就规定性被[[设定]]为[[否定]]性而言,它就是一种<!-- -->**[[限度]]**<!-- -->、界限。所以[[异在]]并不是定在之外的一种不相干的东西,而是定在的固有成分。<!-- -->**[[某物]]**<!-- -->由于它自己的质:第一是<!-- -->**[[有限性|有限]]的**<!-- -->,第二是<!-- -->**[[变化]]的**<!-- -->,因此有限性与变化性即属于某物的存在。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2,正文,原段 s92-p01。
    
    ### §96 · 附释 · s96-p02
    
    > **附释:**<!-- -->[[自为存在]]是完成了的质,既是完成了的质,故包含[[存在]]和[[定在]]于自身内,为其被[[扬弃]]了的理想的环节。自为存在作为<!-- -->**存在**<!-- -->,只是一单纯的自身联系;自为存在作为<!-- -->**定在**<!-- -->是有规定性的。但这种规定性不再是[[有限性|有限]]的规定性,有如[[某物]]与[[别物]]有区别那样的规定性,而是包含区别并扬弃区别的[[无限]]的规定性。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6,附释,原段 s96-p02。
    
    ### §98 · 正文 · s98-p01
    
    > (γ)但<!-- -->**[[多]]**<!-- -->是一的对方,每一方都是一,或甚至是多中之一;因此它们是同一的东西。或者试就[[斥力]]本身来看,斥力作为许多“[[一]]”彼此相互的[[否定]]<!-- -->**联系**<!-- -->,同样也就本质上是它们的相互<!-- -->**联系**<!-- -->。因为一于发挥其斥力时所发生联系的那些东西,仍然是一个一个的“一”,所以在这些一中,“一”就与其自身发生联系了。因此斥力本质上也同样是<!-- -->**[[引力]]**<!-- -->;排他的一或[[自为存在]][[扬弃]]其自身。质的规定性在“一”里充分达到其自在自为的特定[[存在]],因而过渡到<!-- -->**扬弃了**<!-- -->的规定性〔或质〕,亦即过渡到作为<!-- -->**[[量]]**<!-- -->的存在。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8,正文,原段 s98-p01。
    
    ### §98 · 附释二 · s98-p04
    
    > **附释二:**<!-- -->前面这一节所提示的由质到量的过渡,在我们通常意识里是找不到的。通常意识总以为质与量是一对独立地彼此平列的[[范畴]]。所以我们总习惯于说,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而且<!-- -->**也**<!-- -->有量的规定。至于质和量这些范畴是从何处来的,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如何,又是大家所不愿深问的。但必须指明,量不是别的,只是[[扬弃]]了的质,而且要通过这里所考察过的质的[[辩证法]],才能发挥出质的扬弃。我们曾经首先提出<!-- -->**[[存在]]**<!-- -->,存在的真理为“[[变易]]”,变易形成到[[定在]]的过渡,我们认识到,定在的真理是“[[变化]]”(Veränderung)。但变化在其结果里表明其自身是与[[别物]]不相联系的,而且是不过渡到别物的[[自为存在]]。这种自为存在最后表明在其发展过程的两个方面([[斥力]]与[[引力]])里扬弃其自己本身,因而在其全部发展阶段里扬弃其质。但这被扬弃了的质既非一[[抽象]]的无,也非一同样抽象而且无任何规定性的“有”或存在,而只是中立于任何规定性的存在。存在的这种形态,在我们通常的[[表象]]里,就叫做量。我们观察事物首先从质的观点去看,而质就是我们认为与事物的存在相同一的规定性。如果我们进一步去观察量,我们立刻就会得到一个中立的外在的规定性的观念。按照这个观念,一物虽然在量的方面有了变化,变成更大或更小,但此物却仍然保持其原有的存在。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8,附释二,原段 s98-p04。
    
    ## 关联概念
    
    [[存在]]、[[纯有]]、[[无]]、[[变易]]、[[定在]]、[[质]]、[[量]]、[[直接性]]、[[中介性]]、[[思维]]、[[逻辑学的开端]]、[[绝对]]、[[上帝]]、[[实在性]]、[[本质]]、[[扬弃]]、[[理念]]、[[抽象]]、[[具体]]、[[否定]]、[[物自身]]、[[反思]]、[[自由]]、[[逻辑推演]]、[[差异]]、[[同一性]]、[[矛盾]]、[[表象]]、[[概念]]、[[设定]]、[[精神]]、[[知性]]、[[某物]]、[[异在]]、[[为他存在]]、[[自在存在]]、[[限度]]、[[有限性]]、[[变化]]、[[别物]]、[[无限]]、[[自为存在]]、[[理想性]]、[[一]]、[[多]]、[[斥力]]、[[引力]]、[[范畴]]、[[逻辑学]]、[[感性意识]]、[[直观]]、[[感觉]]、[[质料]]、[[运动]]、[[太一]]、[[生]]、[[灭]]、[[主观精神]]、[[品格]]、[[灵魂]]、[[法权]]、[[目的]]、[[形式]]、[[内容]]、[[必然性]]、[[主观]]、[[自然]]、[[辩证法]]
    
    ## 待补与校勘
    
    - 《小逻辑》§82及说明:§89说明明确提示参照;本轮只记录,不扩摘。
    
    其他章节论述尚待整理。原文疑似错字及异体字符保留;校勘意见须与引文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