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 · 历史
黑格尔论定在 · 修订历史
- 修订 #700当前修订普通受理
查看修订正文
黑格尔把定在(Dasein,又译限有)理解为变易的结果。定在是有规定的存在,这种直接的规定性就是[[质]]。 ## 定在是变易的结果 在[[变易]]中,有与无都只是消逝着的东西。变易由于自身的矛盾,过渡到有与无都被扬弃在内的统一,这个结果就是定在。黑格尔分两点说明。第一,定在是有与无的统一,有与无在其中只是环节。第二,定在是扬弃了的矛盾,所以重新具有简单的自身统一形式。换言之,定在也是有,只是带着否定或规定的有。 > 在变易中,与无为一的有及与有为一的无,都只是消逝着的东西。变易由于自身的矛盾而过渡到有与无皆被扬弃于其中的统一。由此所得的<!-- -->**结果**<!-- -->就是<!-- -->**定在**<!-- -->〔或限有〕。 > > ——《小逻辑》,§89,正文,贺麟译 > ……因此第一,限有〔或定在〕就是有无的统一。有无两范畴的直接性以及两者的矛盾关系,皆消逝于这种统一中。在这个统一体中,有无皆只是构成的环节。第二,这个结果〔限有〕既然是扬弃了的矛盾,所以它具有<!-- -->**简单**<!-- -->的自身<!-- -->**统一**<!-- -->的形式,或可说,它也是一个<!-- -->**有**<!-- -->,但却是具有否定性或规定性的有。…… > > ——《小逻辑》,§89,说明,贺麟译 ## 要坚持矛盾的特定结果 黑格尔借这个最初的例子强调,在方法上,发现了矛盾并不能推出对象不存在。芝诺由[[运动]]的矛盾推出没有运动,古代哲学家由[[太一]]不生不灭推出生灭是虚妄的。黑格尔认为,这种[[辩证法]]只看到矛盾的否定结果,忽略了同时出现的特定结果。 > ……只要在任何对象或概念里发现了矛盾,人们总惯常作这样的推论,说:这个对象既然有了矛盾,<!-- -->**所以**<!-- -->它就<!-- -->**不存在**<!-- -->。如芝诺首先指出运动的矛盾,便推论<!-- -->**没有**<!-- -->运动。…… > > ——《小逻辑》,§89,说明,贺麟译 > ……这种辩证法仅注意到矛盾过程中否定的结果,而忽略了那同时真实呈现的<!-- -->**特定的**<!-- -->结果,这个结果是一个纯粹的<!-- -->**无**<!-- -->,但<!-- -->**无**<!-- -->中却包含<!-- -->**有**<!-- -->,同样,这个结果也是一个纯粹的有,但有中却包含无。…… > > ——《小逻辑》,§89,说明,贺麟译 ## 定在的规定性就是质 定在是带有一种规定性的存在。这种规定性是直接的、存在着的,黑格尔把它叫作[[质]]。定在在这种规定性里返回到自身,就成为“在那里存在着的东西”,也就是[[某物]]。 > (α)定在或<!-- -->**限有**<!-- -->是具有一种<!-- -->**规定性**<!-- -->的存在,而这种规定性,作为直接的或存在着的规定性就是<!-- -->**质**<!-- -->。定在返回到它自己本身的这种规定性里就是<!-- -->**在那里存在着的东西**<!-- -->,或<!-- -->**某物**<!-- -->。——由分析限有而发展出来的范畴,只须加以简略地提示。 > > ——《小逻辑》,§90,正文,贺麟译 ## 定在中的否定起初看似隐伏 黑格尔在这里援引斯宾诺莎“一切规定都是否定”,说明规定性以否定为基础。常人以为特定的事物只是肯定的,把定在混同于抽象的存在。黑格尔认为这种混同也有一点道理,因为定在中的否定起初看上去只是隐伏的,到[[自为存在]]阶段才自由地显露出来。按 §91 正文的规定,这种否定不再是抽象的虚无,而是一种定在和某物;它是定在的一种形式,即异在(Anderssein)。 > **附释:**<!-- -->一切规定性的基础都是否定(有如斯宾诺莎所说:“一切规定都是否定”Omnis determinatio est negatio) \[34\] 。缺乏思想的人总以为特定的事物只是肯定的,并且坚持特定的事物只属于存在的形式之下。…… > > ——《小逻辑》,§91,附释,贺麟译 > ……此外,如果像这里所提及的那样,把作为特定存在的定在与抽象的存在混淆起来,虽也有正确之处,那就是因为在定在中所包含的否定成分,最初好像只是隐伏着的。只有后来在自为存在的阶段,才开始自由地出现,达到它应有的地位。…… > > ——《小逻辑》,§91,附释,贺麟译 > ……否定性不再是抽象的虚无,而是一种<!-- -->**定在**<!-- -->和<!-- -->**某物**<!-- -->。否定性只是定在的一种形式,一种<!-- -->**异在**<!-- -->(Anderssein)。…… > > ——《小逻辑》,§91,正文,贺麟译 --- **资料覆盖范围** - 《小逻辑》,整理范围:§84 至 §98;摘录出自 §89(正文、说明)、§90(正文)、§91(正文、附释) **译本** - 《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 **生成方式**:本解读由 AI 生成、经管理员受理。原文摘录由程序依冻结来源逐字回填,截断处以“……”标明。
- 修订 #120新建
查看修订正文
## 资料覆盖范围 《小逻辑》(黑格尔,贺麟译),第一篇存在论 A.质,§86—98。本页仅整理这一资料范围,不代表黑格尔对本概念的全部论述。 ## 导语(编者整理) 定在是具有[[规定性]]的[[存在]]。它包含质、[[否定]]性、[[限度]]和[[异在]],因此[[有限性]]与[[变化]]属于它自身。 ## 原文摘录 ### §88 · 说明 · s88-p04 > (3) 也许有人会这样说:我们不能形成[[存在|有]]与[[无]]统一的<!-- -->**[[概念]]**<!-- -->。但须知,有与无统一的概念已于前面几节里阐明了,此外更无别的可说了。要想掌握有无统一的性质,就必须理解前几节所说的道理。也许反对者所了解的概念,比真正的概念所包含的意义还更广泛些。他所说的概念大约是指一个较复杂、较丰富的意识,一个[[表象]]而言。他以为这样的概念是可以作为一个[[具体]]的事例表达出来的,而这种事例也是思想于其通常的运用里所熟习的。只要“不能形成概念”仅表示不习惯于坚执持[[抽象]]思想而不混之以[[感觉]],或不习惯于掌握[[思辨]]的真理,那么,只须说哲学知识与我们日常生活所熟习的知识以及其他科学的知识,是的确不同类的,就可解答明白了。但是如果“不能形成概念”只是指我们不能想象或<!-- -->**表象**<!-- -->有与无的统一,那么这话事实上并不可靠,因为宁可说每人对于有无的统一均有无数多的表象。说我们没有有无统一的表象,只能指我们不能从任何一个关于有无统一的表象里认识有无统一的概念,也不知道这些表象是代表有无统一的概念的一个例子。足以表示有无统一的最接近的例子是<!-- -->**[[变易]]**<!-- -->(Das Werden)。人人都有一个变易的表象,甚至都可承认变易是<!-- -->**一个**<!-- -->表象。他并可进而承认,若加以分析,则变易这个表象,包含有<!-- -->**有**<!-- -->的规定,同时也包含与有相反的<!-- -->**无**<!-- -->的规定;而且这两种规定在变易这<!-- -->**一**<!-- -->表象里又是不可分离的。所以,变易就是有与无的统一。——另一同样浅近的例子就是<!-- -->**开始**<!-- -->这个观念。当一种事情在其开始时,<!-- -->**尚没有**<!-- -->实现,但也并不是单纯的<!-- -->**无**<!-- -->,而是已经包含它的<!-- -->**有**<!-- -->或存在了。开始本身也是变易,不过“开始”还包含有向前进展之意。——为了符合于科学的通常进程起见,人们可以让逻辑学从纯[[思维]]的“开始”这一观念出发,也就是从“开始本身”这一观念开始,并对“开始”这一观念进行分析。由于这样分析的结果,人们或许更易于接受有与无是不可分的统一体的理论。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8,说明,原段 s88-p04。 ### §88 · 说明 · s88-p05 > (4) 还有一点须得注意,就是“[[存在|有]]与[[无]]是<!-- -->**同样**<!-- -->的”,或“有无<!-- -->**统一**<!-- -->”这种说法,以及其他类似的<!-- -->**统一体**<!-- -->,如[[主客统一]]等,其令人反对,也颇有道理。因为这种说法的偏颇不当之处在于太强调<!-- -->**统一**<!-- -->,而对于两者之间仍然有[[差异]]存在(因为,此说所要[[设定]]的统一,例如,有与无的统一),却未同时加以承认和表达出来。因此似乎太不恰当地忽视了差异,没有考虑到差异。其实,[[思辨]]的原则是不能用这种命题的形式正确表达的。因为须通过差异,才能理解统一;换言之,统一必须同时<!-- -->**在当前的**<!-- -->和设定起来的差异中得到理解。<!-- -->**[[变易]]**<!-- -->就是有与无的结果的真实表达,作为有与无的统一。变易不仅是有与无的<!-- -->**统一**<!-- -->,而且是内在的<!-- -->**不安息**<!-- -->,——这种统一不仅是没有运动的自身联系,而且由于包含有“有”与“无”的差异性于其内,也是自己反对自己的。——反之,<!-- -->**定在**<!-- -->就是这种的<!-- -->**统一**<!-- -->,或者是在这种统一形式中的变易。因此定在是<!-- -->**片面**<!-- -->的,是<!-- -->**[[有限性|有限]]**<!-- -->的。在定在中,有与无的对立好像是消失了,其实,对立只是<!-- -->**潜在地**<!-- -->包含在统一中,而尚未<!-- -->**显明地**<!-- -->设定在统一中罢了。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8,说明,原段 s88-p05。 ### §89 · 正文 · s89-p01 > 在[[变易]]中,与无为一的有及与有为一的无,都只是消逝着的东西。变易由于自身的[[矛盾]]而过渡到[[存在|有]]与[[无]]皆被[[扬弃]]于其中的统一。由此所得的<!-- -->**结果**<!-- -->就是<!-- -->**定在**<!-- -->〔或限有〕。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9,正文,原段 s89-p01。 ### §89 · 说明 · s89-p02 > 〔<!-- -->**说明**<!-- -->〕 在这第一个例子里,我们必须长此记住前面§82及说明里所说的话。要想为知识的进步与发展奠定基础,唯一的方法,即在于坚持结果的真理性。(天地间<!-- -->**绝没有**<!-- -->任何事物,我们不能或不必在它里面指出[[矛盾]]或相反的规定。[[知性|理智]]的[[抽象]]作用强烈地坚持一个片面的[[规定性]],而且竭力抹杀并排斥其中所包含的另一规定性的意识。)只要在任何对象或[[概念]]里发现了矛盾,人们总惯常作这样的推论,说:这个对象既然有了矛盾,<!-- -->**所以**<!-- -->它就<!-- -->**不[[存在]]**<!-- -->。如芝诺首先指出[[运动]]的矛盾,便推论<!-- -->**没有**<!-- -->运动。又如古代哲学家根据<!-- -->**[[太一]]**<!-- -->〔或太极〕为不生不灭之说,因而认为<!-- -->**[[生]]**<!-- -->与<!-- -->**[[灭]]**<!-- -->,作为[[变易]]的两方面,是虚妄的规定。这种[[辩证法]]仅注意到矛盾过程中[[否定]]的结果,而忽略了那同时真实呈现的<!-- -->**特定的**<!-- -->结果,这个结果是一个纯粹的<!-- -->**无**<!-- -->,但<!-- -->**无**<!-- -->中却包含<!-- -->**有**<!-- -->,同样,这个结果也是一个纯粹的有,但有中却包含无。因此第一,限有〔或定在〕就是有无的统一。有无两[[范畴]]的[[直接性]]以及两者的矛盾关系,皆消逝于这种统一中。在这个统一体中,有无皆只是构成的环节。第二,这个结果〔限有〕既然是[[扬弃]]了的矛盾,所以它具有<!-- -->**简单**<!-- -->的自身<!-- -->**统一**<!-- -->的形式,或可说,它也是一个<!-- -->**有**<!-- -->,但却是具有否定性或规定性的有。换言之,限有是变易处在它的<!-- -->**一个**<!-- -->环节的<!-- -->**形式**<!-- -->中,亦即在“有”的形式中。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9,说明,原段 s89-p02。 ### §89 · 附释 · s89-p03 > **附释:**<!-- -->即在我们通常对于[[变易]]的观念里,亦包含有某种东西由变易而产生出来的意思。所以变易必有结果。但这种看法就会引起这样的问题,即变易如何不仅是变易,而且会有结果呢?对于这个问题的答复,可以从前面所表明的变易的性质中得出来。变易中既包含有与无,而且两者总是互相转化,互相[[扬弃]]。由此可见,变易乃是完全不安息之物,但又不能保持其自身于这种[[抽象]]的不安息中。因为既然有与无消逝于变易中,而且变易的[[概念]]〔或本性〕只是有无的消失,所以变易自身也是一种消逝着的东西。变易有如一团火,于烧毁其材料之后,自身亦复消灭。但变易过程的结果并不是空虚的无,而是和[[否定]]性相同一的有,我们叫做<!-- -->**限有**<!-- -->或定在。限有最初显然表示<!-- -->**经过变易**<!-- -->或[[变化]]的意思。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9,附释,原段 s89-p03。 ### §90 · 正文 · s90-p01 > (α)定在或<!-- -->**限有**<!-- -->是具有一种<!-- -->**[[规定性]]**<!-- -->的[[存在]],而这种规定性,作为直接的或存在着的规定性就是<!-- -->**[[质]]**<!-- -->。定在返回到它自己本身的这种规定性里就是<!-- -->**在那里存在着的东西**<!-- -->,或<!-- -->**[[某物]]**<!-- -->。——由分析限有而发展出来的[[范畴]],只须加以简略地提示。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0,正文,原段 s90-p01。 ### §91 · 正文 · s91-p01 > **[[质]]**<!-- -->,作为<!-- -->**[[存在]]着**<!-- -->的[[规定性]],相对于包括在其中但又和它有差别的<!-- -->**[[否定]]性**<!-- -->而言,就是<!-- -->**[[实在性]]**<!-- -->。否定性不再是[[抽象]]的虚无,而是一种<!-- -->**定在**<!-- -->和<!-- -->**[[某物]]**<!-- -->。否定性只是定在的一种形式,一种<!-- -->**[[异在]]**<!-- -->(Anderssein)。这种<!-- -->**异在**<!-- -->既然是质的自身规定,而最初又与质有差别,所以质就是<!-- -->**[[为他存在]]**<!-- -->(Sein-für-anderes),亦即定在或某物的扩展。质的<!-- -->**存在**<!-- -->本身,就其对他物或异在的联系而言,就是<!-- -->**[[自在存在]]**<!-- -->(Ansichsein)。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1,正文,原段 s91-p01。 ### §91 · 附释 · s91-p02 > **附释:**<!-- -->一切[[规定性]]的基础都是[[否定]](有如斯宾诺莎所说:“一切规定都是否定”Omnis determinatio est negatio) \[34\] 。缺乏思想的人总以为特定的事物只是肯定的,并且坚持特定的事物只属于[[存在]]的形式之下。但是有了单纯的“存在”,事情并不是就完结了,因为我们在前面已经看到,单纯的存在乃是纯全的空虚,同时又是不安定的。此外,如果像这里所提及的那样,把作为特定存在的定在与[[抽象]]的存在混淆起来,虽也有正确之处,那就是因为在定在中所包含的否定成分,最初好像只是隐伏着的。只有后来在[[自为存在]]的阶段,才开始自由地出现,达到它应有的地位。——假如我们进而将“定在”当作存在着的规定性,那么我们就可以得到人们所了解的<!-- -->**实在**<!-- -->。譬如,我们常说到一个计划或一个目标的实在,意思是指这个计划或目标不只是内在的[[主观]]的观念,而且是实现于某时某地的定在。在同样意义之下,我们也可以说,肉体是[[灵魂]]的实在,[[法权]]是[[自由]]的实在,或普遍地说,世界是神圣[[理念]]的实在。此外我们还用实在一词来表示另外一种意思,即用来指谓一物遵循它的本性或[[概念]]而活动。譬如,当我们说:“这是一真正的〔或实在的〕事业”,或“这是一真正的〔或实在的〕人”。这里“真正”〔或实在〕并不指直接的外表存在,而是指一个存在符合其概念。照这样来理解,则[[实在性]]便不致再与[[理想性]]不同了。这里所说的理想性立刻就会以“自为存在”(Fürsichsein)的形式为我们所熟识。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1,附释,原段 s91-p02。 译注(对应本段原书链接,保留原显示注号): > \[2\] 这句话见于斯宾诺莎:《通信集》第50封信。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引证了这句话,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81—182页。——译者注 ### §92 · 正文 · s92-p01 > (β)离开了[[规定性]]而坚持自身的[[存在]],即“[[自在存在]]”(Ansichsein),这只会是对存在的空洞[[抽象]]。在“定在”里,规定性和存在是一回事,但同时就规定性被[[设定]]为[[否定]]性而言,它就是一种<!-- -->**[[限度]]**<!-- -->、界限。所以[[异在]]并不是定在之外的一种不相干的东西,而是定在的固有成分。<!-- -->**[[某物]]**<!-- -->由于它自己的质:第一是<!-- -->**[[有限性|有限]]的**<!-- -->,第二是<!-- -->**[[变化]]的**<!-- -->,因此有限性与变化性即属于某物的存在。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2,正文,原段 s92-p01。 ### §92 · 附释 · s92-p02 > **附释:**<!-- -->在定在里,[[否定]]性和[[存在]]仍是直接同一的,这个否定性就是我们所说的<!-- -->**[[限度]]**<!-- -->。[[某物]]之所以为某物,只是<!-- -->**由于**<!-- -->它的限度,只是<!-- -->**在**<!-- -->它的限度之<!-- -->**内**<!-- -->。所以我们不能将限度认作只是外在于定在,毋宁应说,限度却贯穿于全部限有。认限度是定在的一个单纯外在规定的看法,乃基于混淆了量的限度与质的限度的区别。这里我们所说的本来是质的限度。譬如,我们看见一块地,三亩大,这就是它的量的限度。但此外这块地也许是一草地,而不是森林或池子,这就是它的质的限度。——一个人想要成为真正的人,他必须是一个特定的存在〔存在在那里dasein〕,为达此目的,他必须限制他自己。凡是厌烦[[有限性|有限]]的人,决不能达到[[现实]],而只是沉溺于[[抽象]]之中,消沉暗淡,以终其身。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2,附释,原段 s92-p02。 ### §92 · 附释 · s92-p03 > 如果我们试进一步细究[[限度]]的意义,那么我们便可见到限度包含有[[矛盾]]在内,因而表明它自身是辩证的。一方面限度构成限有或定在的[[实在性]],另一方面限度又是定在的[[否定]]。但此外限度作为[[某物]]的否定,并不是一个[[抽象]]的虚无,而是一个[[存在]]着的虚无,或我们所谓“[[别物]]”。假定有某物于此,则立即有别物随之。我们知道,不仅有某物,而且也还有别物。但我们不可离开别物而思考某物,而且别物也并不是我们只用脱离某物的方式所能找到的东西,相反,某物潜在地即是其自身的别物,某物的限度客观化于别物中。如果我们试问<!-- -->**某物**<!-- -->与别物之间的区别,就会见得两者是同一的,两者之间的这种[[同一性]],在拉丁文便用aliud-aliud〔彼—此〕来表示。 \[35\] 与某物相对立的别物,其本身亦是一某物。所以我们常常说:“某种别的东西”;同样,反过来说,那最初的某物与被认作和某物特定的别物相对立,其本身也同样是一别物。当我们说“某种别的东西”时,我们最初总以为某物单就它本身而论,只是某物,它具有别物的规定,只是通过一种单纯外在的看法加上给它的。譬如,我们以为月亮是太阳以外的别物,即使没有太阳,月亮仍然一样地存在。但真正讲来,月亮(就其为某物言)具有它的别物于其自身,而它的别物就构成它的[[有限性]]。柏拉图说过:神从“其一”与“其他”(τοῦέτεροῦ)的本性以造成这个世界;神把两者合拢在一起之后,便据以造成第三种东西,这第三种东西便具有其一与其他的本性。 \[36\] ——柏拉图这些话已一般地道出有限事物的本性了。有限事物作为某物,并不是与别物毫不相干地对峙着的,而是潜在地就是它自己的别物,因而引起自身的[[变化]]。在变化中即表现出定在固有的内在矛盾。内在矛盾驱迫着定在不断地超出自己。据一般[[表象]]的看法,定在似乎最初即是一简单的肯定的某物,同时静止地保持在它的界限之内。我们诚然也知道,一切有限之物(有限之物即是定在)皆免不了变化。但定在的这种变化,从表象的观点看来,只是一单纯的[[可能性]],而这可能性的实现并不基于定在自己本身。但事实上,变化即包含在定在的[[概念]]自身之内,而变化只不过是定在的潜在本性的表现罢了。有生者必有死,简单的原因即由于[[生命]]本身即包含有死亡的种子。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2,附释,原段 s92-p03。 译注(对应本段原书链接,保留原显示注号): > \[3\] 这两个拉丁字约相当于中文所谓“彼—此”。拉丁文用同一个aliud字来表示彼此,黑格尔认为这是从语言上可以看出彼此或某物与别物有同一性,亦即有对立同一性。——译者注 译注(对应本段原书链接,保留原显示注号): > \[4\] 见柏拉图对话:《蒂迈欧篇》斯梯芬本第34—35页;参考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中译本第二卷,第232页,三联书店,1957年。——译者注 ### §94 · 附释 · s94-p02 > **附释:**<!-- -->如果我们将定在的两个环节,[[某物]]与[[别物]],分开来看,就可得出下面这样的结果:某物成为一别物,而别物自身又是一某物,这某物自身同样又起[[变化]],如此递进,以至无穷。这种情形从[[反思]]的观点看来,似乎已达到很高甚或最高的结果。但类似这样的[[坏的无限|无穷进展]],并不是[[真正的无限]]。真正的无限毋宁是“在别物中即是在自己中”,或者从过程方面来表述,就是:“在别物中返回到自己。”对于真正[[无限]]的[[概念]]有一正确的认识,而不单纯滞留在无穷进展的坏的无限中,这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当我们谈到[[空间]]和[[时间]]的无限性时,我们最初所想到的总是那时间的无限延长,空间的无限扩展。譬如我们说,<!-- -->**此时**<!-- -->——<!-- -->**现在**<!-- -->——,于是我们便进而超出此时的[[限度]],不断地向前或向后延长。同样,对于空间的看法也是如此。关于空间的无限,许多喜欢自树新说的天文学家曾经提出了不少空洞的宏论。他们常宣称,要思考时间空间的无限性,我们的[[思维]]必须穷尽到了至极。无论如何,至少这是对的,我们必须放弃这种无穷地向前进展的思考,但并不是因为作这种思考太崇高了,而是因为这种工作太单调无聊了。置身于思考这种无限进展之所以单调无聊,是因为那是同一事情之无穷的重演。人们先立定一个限度,于是超出了这限度。然后人们又立一限度,从而又一次超出这限度,如此递进,以至无穷。凡此种种,除了表面上的变换外,没有别的了。这种变换从来没有离开[[有限性|有限]]事物的范围。假如人们以为踏进这种的无限就可从有限中解放出来,那么,事实上只不过是从逃遁中去求解放。但逃遁的人还不是[[自由]]的人。在逃遁中,他仍然受他所要逃避之物的限制。此外还有人说,无限是达不到的,这话诚然是完全对的,但只是因为无限这一规定中包含有[[抽象]]的[[否定]]的东西。哲学从来不与这种空洞的单纯[[彼岸世界]]的东西打交道。哲学所从事的,永远是[[具体]]的东西,并且是完全现在的东西。——当然有人也这样提出过哲学的课题,说哲学必须解答无限如何会决意使自己从自己本身中迸发出来的问题。这个问题根本上预先假定了有限与无限的凝固对立,只好这样加以答复:这种对立根本就是虚妄的,其实无限永恒地从自身发出来,也永恒地不从自身发出来。如果我们另外说,无限是“<!-- -->**非**<!-- -->有限”,那么就可算得真正道出真理了,因为有限本身既是第一个否定,则“非有限”便是[[否定之否定]],亦即自己与自己同一的否定,因而同时即是真正的肯定。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4,附释,原段 s94-p02。 ### §95 · 说明 · s95-p04 > 在[[自为存在]]里,已经渗入了<!-- -->**[[理想性]]**<!-- -->这一[[范畴]]。<!-- -->**定在**<!-- -->最初只有按照它的[[存在]]或肯定性去理解,才具有<!-- -->**[[实在性]]**<!-- -->(§91),所以[[有限性]]最初即包含在实在性的范畴里。但有限事物的真理毋宁说是其<!-- -->**理想性**<!-- -->。同样的道理,[[知性]]的[[无限]],即与有限<!-- -->**平列**<!-- -->的无限,本身只是两个有限中之一种有限,或是<!-- -->**理想的**<!-- -->有限,或是不真实的有限。这种认为有限事物具有理想性的看法,是哲学上的主要原则。因此每一真正哲学都是<!-- -->**[[理想主义]]**<!-- --> \[38\] 。但最要紧的是,不要把那些本身性质为特殊或有限之物当作无限。——因此,关于这点区别,这里才加以长篇讨论,借以促起注意。哲学的基本[[概念]],[[真正的无限]],即系于这种区别。这个区别通过本节前面所讲的一些[[反思]]给弄清楚了,这些反思是十分简单的,因而似乎不甚重要,却是无可反驳的。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5,说明,原段 s95-p04。 译注(对应本段原书链接,保留原显示注号): > \[6\] 原文为Idealismus,一般也译作“唯心论”。——译者注 ### §96 · 附释 · s96-p02 > **附释:**<!-- -->[[自为存在]]是完成了的质,既是完成了的质,故包含[[存在]]和定在于自身内,为其被[[扬弃]]了的理想的环节。自为存在作为<!-- -->**存在**<!-- -->,只是一单纯的自身联系;自为存在作为<!-- -->**定在**<!-- -->是有[[规定性]]的。但这种规定性不再是[[有限性|有限]]的规定性,有如[[某物]]与[[别物]]有区别那样的规定性,而是包含区别并扬弃区别的[[无限]]的规定性。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6,附释,原段 s96-p02。 ### §96 · 附释 · s96-p03 > 我们可以举出<!-- -->**我**<!-- -->作为[[自为存在]]最切近的例子。我们知道我们是有限的[[存在]],首先与别的有限存在有区别,并且与它们有关系。但我们又知道这种定在的广度仿佛缩小到了自为存在的单纯形式。当我们说<!-- -->**我**<!-- -->时,这个“我”便表示[[无限]]的同时又是[[否定]]的[[自我]]联系。我们可以说,人之所以异于禽兽,且因而异于一般[[自然]],即由于人知道他自己是“我”,这就无异于说,自然事物没有达到[[自由]]的“自为存在”,而只是局限于“定在”〔的阶段〕,永远只是为[[别物]]而存在。——再则,自为存在现在一般可以认为是<!-- -->**[[理想性]]**<!-- -->,反之,定在在前面则被表述为<!-- -->**[[实在性]]**<!-- -->。<!-- -->**实在性**<!-- -->与<!-- -->**理想性**<!-- -->常被看成一对有同等独立性,彼此对立的[[范畴]]。因此常有人说,在实在性之外,还<!-- -->**另有**<!-- -->理想性。但真正讲来,理想性并不是在实在性之外或在实在性之旁的某种东西,反之理想性的本质即显然在于作为实在性的<!-- -->**真理**<!-- -->。这就是说,若将实在性的潜在性加以显明发挥,便可证明实在性本身即是理想性。因此,当人们仅仅承认实在性尚不能令人满足,于实在性之外尚须承认理想性时,我们切不可因此便相信这样就足以表示对于理想性有了适当尊崇。像这样的理想性,在实在性之旁,甚或在实在性之外,事实上就只是一个空名。唯有当理想性是[[某物]]的理想时,则这种理想性才有内容或意义,但这种某物并不仅是一不确定的此物或彼物,而是被确认为具有实在性的特定存在。这种定在,如果孤立起来,并不具有真理。一般人区别自然与[[精神]],认为实在性为自然的基本规定,理想性为精神的基本规定,这种看法,并不大错。但须知,自然并不是一个固定的自身完成之物,可以离开精神而独立存在,反之,唯有在精神里自然才达到它的目的和真理。同样,精神这一方面也并不仅是一超出自然的[[抽象]]之物,反之,精神唯有[[扬弃]]并包括自然于其内,方可成为真正的精神,方可证实其为精神。说到这里,我们顺便须记取德文中Aufheben(<!-- -->**扬弃**<!-- -->)一字的双层意义。扬弃一词有时含有取消或舍弃之意,依此意义,譬如我们说,一条法律或一种制度被扬弃了。其次,扬弃又含有<!-- -->**保持**<!-- -->或<!-- -->**保存**<!-- -->之意。在这意义下,我们常说,某种东西是好好地被扬弃(保存起来)了。这个字的两种用法,使得这字具有积极的和消极的双重意义,实不可视为偶然之事,也不能因此便责斥语言产生出混乱。反之,在这里我们必须承认德国语言富有[[思辨]]的精神,它超出了单纯[[知性|理智]]的非此即彼的抽象方式。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6,附释,原段 s96-p03。 ### §97 · 附释 · s97-p02 > **附释:**<!-- -->只要我们一说到“[[一]]”,我们常常就会立刻想到<!-- -->**[[多]]**<!-- -->。这里就发生“多从何处来?”的问题。在[[表象]]里,这问题是寻不着答复的,因为表象认多为直接当前的东西,同时也只认一为多中之一。反之,从[[概念]]来看,一为形成多的前提,而且在一的思想里便包含有[[设定]]其自身为多的必然性。因为,[[自为存在]]着的“一”并非像[[存在]]那样毫无联系,而是有近似定在那样的联系的。但是这种“一”的联系不是作为[[某物]]与[[别物]]的联系,而是作为某物与别物的统一而和自己本身相联系,甚至可以说,这种自身联系即是[[否定]]的联系。因此,“一”显得是一个纯全自己与自己不相融自己反抗自己的东西,而它自己所竭力设定的,即是<!-- -->**多**<!-- -->。我们可以用一个形象的名词<!-- -->**[[斥力]]**<!-- -->来表示自为存在这一方面的过程。“斥力”这一名词原来是用来考察[[物质]]的,意思是指物质是多,这些多中之每一个“一”与其余的“一”,都有排斥的关系。我们切不可这样理解斥力的过程,即以为“一”是<!-- -->**排斥者**<!-- -->,“多”是<!-- -->**被排斥者**<!-- -->;毋宁有如前面所说的,“一”自己排斥其自己,并将自己设定为多。但多中之每一个“一”本身都是一,由于这种相互排斥的关系,这种全面的斥力便转变到它的反面——<!-- -->**[[引力]]**<!-- -->。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7,附释,原段 s97-p02。 ### §98 · 附释二 · s98-p04 > **附释二:**<!-- -->前面这一节所提示的由质到量的过渡,在我们通常意识里是找不到的。通常意识总以为质与量是一对独立地彼此平列的[[范畴]]。所以我们总习惯于说,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而且<!-- -->**也**<!-- -->有量的规定。至于质和量这些范畴是从何处来的,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如何,又是大家所不愿深问的。但必须指明,量不是别的,只是[[扬弃]]了的质,而且要通过这里所考察过的质的[[辩证法]],才能发挥出质的扬弃。我们曾经首先提出<!-- -->**[[存在]]**<!-- -->,存在的真理为“[[变易]]”,变易形成到定在的过渡,我们认识到,定在的真理是“[[变化]]”(Veränderung)。但变化在其结果里表明其自身是与[[别物]]不相联系的,而且是不过渡到别物的[[自为存在]]。这种自为存在最后表明在其发展过程的两个方面([[斥力]]与[[引力]])里扬弃其自己本身,因而在其全部发展阶段里扬弃其质。但这被扬弃了的质既非一[[抽象]]的无,也非一同样抽象而且无任何[[规定性]]的“有”或存在,而只是中立于任何规定性的存在。存在的这种形态,在我们通常的[[表象]]里,就叫做量。我们观察事物首先从质的观点去看,而质就是我们认为与事物的存在相同一的规定性。如果我们进一步去观察量,我们立刻就会得到一个中立的外在的规定性的观念。按照这个观念,一物虽然在量的方面有了变化,变成更大或更小,但此物却仍然保持其原有的存在。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8,附释二,原段 s98-p04。 ## 关联概念 [[存在]]、[[纯有]]、[[无]]、[[变易]]、[[质]]、[[量]]、[[规定性]]、[[直接性]]、[[思维]]、[[逻辑学的开端]]、[[自我]]、[[实在性]]、[[扬弃]]、[[理念]]、[[抽象]]、[[具体]]、[[否定]]、[[反思]]、[[自由]]、[[差异]]、[[同一性]]、[[矛盾]]、[[表象]]、[[概念]]、[[思辨]]、[[设定]]、[[生命]]、[[精神]]、[[知性]]、[[某物]]、[[异在]]、[[为他存在]]、[[自在存在]]、[[限度]]、[[有限性]]、[[变化]]、[[别物]]、[[无限]]、[[坏的无限]]、[[真正的无限]]、[[否定之否定]]、[[自为存在]]、[[理想性]]、[[理想主义]]、[[一]]、[[多]]、[[斥力]]、[[引力]]、[[物质]]、[[范畴]]、[[感觉]]、[[主客统一]]、[[运动]]、[[太一]]、[[生]]、[[灭]]、[[现实]]、[[可能性]]、[[空间]]、[[时间]]、[[彼岸世界]]、[[灵魂]]、[[法权]]、[[目的]]、[[主观]]、[[自然]]、[[辩证法]] ## 待补与校勘 - 《小逻辑》§82及说明:§89说明明确提示参照;本轮只记录,不扩摘。 其他章节论述尚待整理。原文疑似错字及异体字符保留;校勘意见须与引文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