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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论存在 · 修订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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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把存在(Sein)看作逻辑理念最初、也最贫乏的范围,只是潜在的概念。它的范畴在相互过渡中展开,依次经过[[质]]、[[量]]和尺度三个阶段。存在的开端是[[纯有]],纯有即是[[无]],两者的真理是[[变易]]。 ## 存在是潜在的概念 在黑格尔看来,存在论里的各个范畴都能用“是”来表述。分开看时它们彼此对立,进一步看则一个过渡到另一个。这种过渡一面是概念向外展开自身,一面也是存在向内回到自身。所以存在论既要把存在的全部内容讲出来,又要[[扬弃]]存在的直接形式。 > 存在只是<!-- -->**潜在**<!-- -->的概念。存在的各个规定或范畴都可用<!-- -->**是**<!-- -->去指谓。…… > > ——《小逻辑》,§84,正文,贺麟译 > ……从它们进一步的规定(或辩证法的形式)来看,它们是互相<!-- -->**过渡到对方**<!-- -->。这种向对方过渡的进程,一方面是一种<!-- -->**向外**<!-- -->的<!-- -->**设定**<!-- -->,因而是<!-- -->**潜在**<!-- -->存在着的概念的开展,并且同时也是存在的<!-- -->**向内回复**<!-- -->或深入于其自己本身。因此在存在论的范围内去解释概念,固然要发挥存在的全部内容,同时也要扬弃存在的直接性或扬弃存在本来的形式。 > > ——《小逻辑》,§84,正文,贺麟译 ## 存在分为质、量、尺度三个阶段 [[质]]与存在同一,某物失去它的质,就不再是这个某物。反之,[[量]]外在于存在,房子大一点小一点仍是房子。尺度是两者的统一,也就是有质的量。量的增减只在一定限度内不影响事物,越过这个限度,事物就不再是原来的事物。黑格尔说,从尺度出发便进入理念的下一个大范围,即本质。 > ……譬如在“存在”的范围内,就包含有<!-- -->**质**<!-- -->、<!-- -->**量**<!-- -->、和<!-- -->**尺度**<!-- -->三个阶段。<!-- -->**质**<!-- -->首先就具有与存在相同一的性质,两者的性质相同到这样程度,如果某物失掉它的质,则这物便失其所以为这物的存在。反之,<!-- -->**量**<!-- -->的性质便与存在相外在,量之多少并不影响到存在。…… > > ——《小逻辑》,§85,附释,贺麟译 > ……**尺度**<!-- -->第三阶段的存在,是前两个阶段的统一,是有质的量。一切事物莫不有“尺度”,这就是说,一切事物都是有量的,但量的大小并不影响它们的存在。不过这种“不影响”同时也是有限度的。通过更加增多,或更加减少,就会超出此种限度,从而那些事物就会停止其为那些事物。…… > > ——《小逻辑》,§85,附释,贺麟译 ## 最初的范畴也最贫乏 黑格尔说,质、量、尺度正因为是最初的范畴,所以也最贫乏、最抽象。他借此纠正一个常见看法,即把直接的[[感性意识]]当作最具体、最丰富的认识。但这只就感性意识的材料而言。感性意识同时含有思想的成分,正因为如此,它特别局限在质和量这些抽象范畴里。就思想内容看,它恰恰最贫乏、最抽象。 > 这里所提及的“存在”的三个形式,正因为它们是最初的,所以又是最贫乏的,亦即最抽象的。直接的感性意识,因为它同时包含有思想的成分,所以特别局限在质和量的抽象范畴。这种感性意识通常被认作最具体的,因而同时也常被看成是最丰富的。但这仅是就其材料而言,倘若就它所包含的思想内容来看,其实可以说是最贫乏的和最抽象的。 > > ——《小逻辑》,§85,附释,贺麟译 ## 思维与存在的同一不能作具体理解 对“思维与存在对立”这个常见说法,黑格尔先问存在指什么。照反思的界说,存在是纯粹自身同一的、肯定的东西,而思维至少也是自身同一的,所以两者有相同的规定。他随即限定说,这种同一只在抽象意义上成立。不能由此说一块石头和一个思维着的人相同,因为这里说的存在还没有触及任何具体事物。 > 我们常常听见说思维〔思〕与存在〔有〕是对立的。对于这种说法,我们首先要问对存在或“有”要怎样理解?如果我们采取反思对于存在所下的界说,那么,我们只能说存在是纯全同一的和肯定的东西。现在我们试考察一下思维,则我们就不会看不见,思维也至少是纯全与其自身同一的东西。故存在与思维,两者皆具有相同的规定。…… > > ——《小逻辑》,§88,附释,贺麟译 > ……但存在与思维的这种同一却不能就其具体的意思来说,我们不能因而便说:一块石头既是一种存在,与一个能思维的人是相同的。一个具体事物总是不同于一个抽象规定本身的。当我们说“存在”时,我们并没有说到具体事物,因为“存在”只是一纯全抽象的东西。…… > > ——《小逻辑》,§88,附释,贺麟译 ## 存在在尺度中完成并过渡到本质 黑格尔在存在论结尾指出,存在起初显得完全抽象、没有规定,但它本质上要规定自身,到[[尺度]]才达到完整的规定性。 尺度的直接性被扬弃后,存在通过自身否定,以自身为中介与自身相联系;在这一中介过程里,存在和直接性扬弃自身,回到自身联系。这种自身联系包含着被扬弃了的存在及其各种形式,这就是[[本质]]。 黑格尔接着比较两个范围。在存在里,范畴的联系还只是潜在的;在本质里,联系则明确设定起来了。因此,存在里一切都是直接的,本质里一切都是相对的。 > **附释:**<!-- -->尺度既是质与量的统一,因而也同时是完成了的存在。当我们最初说到存在时,它显得是完全抽象而无规定性的东西;但存在本质上即在于规定其自己本身,它是在尺度中达到其完成的规定性的。…… > > ——《小逻辑》,§107,附释,贺麟译 > ……(c) 在这种统一体的直接性被扬弃了之后,它的<!-- -->**潜在性**<!-- -->就发挥出来作为简单的自身联系,而这种联系就包含着被扬弃了的一般存在及其各个形式在自身内。——存在或直接性,通过自身否定,以<!-- -->**自身**<!-- -->为中介和自己与自己本身相联系,因而正是经历了中介过程,在这一过程里,存在和直接性复扬弃其自身而回复到自身联系或直接性,这就是<!-- -->**本质**<!-- -->。 > > ——《小逻辑》,§111,正文,贺麟译 > ……在存在的范围里,各范畴之间的联系只是<!-- -->**潜在**<!-- -->的,反之,在本质里,各范畴之间的联系便明显地设定起来了。一般说来,这就是存在的形式与本质的形式的区别。在存在里,一切都是直接的,反之,在本质里,一切都是相对的。 \[48\] > > ——《小逻辑》,§111,附释,贺麟译 --- **资料覆盖范围** - 《小逻辑》,整理范围:§84 至 §111;摘录出自 §84(正文)、§85(附释)、§88(附释)、§107(附释)、§111(正文、附释) **译本** - 《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 **生成方式**:本解读由 AI 生成、经管理员受理。原文摘录由程序依冻结来源逐字回填,截断处以“……”标明。
- 修订 #696普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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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把存在(Sein)看作逻辑理念最初、也最贫乏的范围,只是潜在的概念。它的范畴在相互过渡中展开,依次经过[[质]]、[[量]]和尺度三个阶段。存在的开端是[[纯有]],纯有即是[[无]],两者的真理是[[变易]]。 ## 存在是潜在的概念 在黑格尔看来,存在论里的各个范畴都能用“是”来表述。分开看时它们彼此对立,进一步看则一个过渡到另一个。这种过渡一面是概念向外展开自身,一面也是存在向内回到自身。所以存在论既要把存在的全部内容讲出来,又要[[扬弃]]存在的直接形式。 > 存在只是<!-- -->**潜在**<!-- -->的概念。存在的各个规定或范畴都可用<!-- -->**是**<!-- -->去指谓。…… > > ——《小逻辑》,§84,正文,贺麟译 > ……从它们进一步的规定(或辩证法的形式)来看,它们是互相<!-- -->**过渡到对方**<!-- -->。这种向对方过渡的进程,一方面是一种<!-- -->**向外**<!-- -->的<!-- -->**设定**<!-- -->,因而是<!-- -->**潜在**<!-- -->存在着的概念的开展,并且同时也是存在的<!-- -->**向内回复**<!-- -->或深入于其自己本身。因此在存在论的范围内去解释概念,固然要发挥存在的全部内容,同时也要扬弃存在的直接性或扬弃存在本来的形式。 > > ——《小逻辑》,§84,正文,贺麟译 ## 存在分为质、量、尺度三个阶段 [[质]]与存在同一,某物失去它的质,就不再是这个某物。反之,[[量]]外在于存在,房子大一点小一点仍是房子。尺度是两者的统一,也就是有质的量。量的增减只在一定限度内不影响事物,越过这个限度,事物就不再是原来的事物。黑格尔说,从尺度出发便进入理念的下一个大范围,即本质。 > ……譬如在“存在”的范围内,就包含有<!-- -->**质**<!-- -->、<!-- -->**量**<!-- -->、和<!-- -->**尺度**<!-- -->三个阶段。<!-- -->**质**<!-- -->首先就具有与存在相同一的性质,两者的性质相同到这样程度,如果某物失掉它的质,则这物便失其所以为这物的存在。反之,<!-- -->**量**<!-- -->的性质便与存在相外在,量之多少并不影响到存在。…… > > ——《小逻辑》,§85,附释,贺麟译 > ……**尺度**<!-- -->第三阶段的存在,是前两个阶段的统一,是有质的量。一切事物莫不有“尺度”,这就是说,一切事物都是有量的,但量的大小并不影响它们的存在。不过这种“不影响”同时也是有限度的。通过更加增多,或更加减少,就会超出此种限度,从而那些事物就会停止其为那些事物。…… > > ——《小逻辑》,§85,附释,贺麟译 ## 最初的范畴也最贫乏 黑格尔说,质、量、尺度正因为是最初的范畴,所以也最贫乏、最抽象。他借此纠正一个常见看法,即把直接的[[感性意识]]当作最具体、最丰富的认识。但这只就感性意识的材料而言。感性意识同时含有思想的成分,正因为如此,它特别局限在质和量这些抽象范畴里。就思想内容看,它恰恰最贫乏、最抽象。 > 这里所提及的“存在”的三个形式,正因为它们是最初的,所以又是最贫乏的,亦即最抽象的。直接的感性意识,因为它同时包含有思想的成分,所以特别局限在质和量的抽象范畴。这种感性意识通常被认作最具体的,因而同时也常被看成是最丰富的。但这仅是就其材料而言,倘若就它所包含的思想内容来看,其实可以说是最贫乏的和最抽象的。 > > ——《小逻辑》,§85,附释,贺麟译 ## 思维与存在的同一不能作具体理解 对“思维与存在对立”这个常见说法,黑格尔先问存在指什么。照反思的界说,存在是纯粹自身同一的、肯定的东西,而思维至少也是自身同一的,所以两者有相同的规定。他随即限定说,这种同一只在抽象意义上成立。不能由此说一块石头和一个思维着的人相同,因为这里说的存在还没有触及任何具体事物。 > 我们常常听见说思维〔思〕与存在〔有〕是对立的。对于这种说法,我们首先要问对存在或“有”要怎样理解?如果我们采取反思对于存在所下的界说,那么,我们只能说存在是纯全同一的和肯定的东西。现在我们试考察一下思维,则我们就不会看不见,思维也至少是纯全与其自身同一的东西。故存在与思维,两者皆具有相同的规定。…… > > ——《小逻辑》,§88,附释,贺麟译 > ……但存在与思维的这种同一却不能就其具体的意思来说,我们不能因而便说:一块石头既是一种存在,与一个能思维的人是相同的。一个具体事物总是不同于一个抽象规定本身的。当我们说“存在”时,我们并没有说到具体事物,因为“存在”只是一纯全抽象的东西。…… > > ——《小逻辑》,§88,附释,贺麟译 --- **资料覆盖范围** - 《小逻辑》,整理范围:§84 至 §98;摘录出自 §84(正文)、§85(附释)、§88(附释) **译本** - 《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 **生成方式**:本解读由 AI 生成、经管理员受理。原文摘录由程序依冻结来源逐字回填,截断处以“……”标明。
- 修订 #112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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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覆盖范围 《小逻辑》(黑格尔,贺麟译),第一篇存在论 A.质,§86—98。另补入标明的 §84—85 总引背景。本页仅整理这一资料范围,不代表黑格尔对本概念的全部论述。 ## 导语(编者整理) 本章从无[[规定性]]的存在出发,考察它向无、[[变易]]、[[定在]]和[[自为存在]]的推进。阅读时须区分开端处的[[纯有]]与已有规定的存在。 ## 原文摘录 ### §84 · 正文 · s84-p01 · 章外背景 > 存在只是<!-- -->**潜在**<!-- -->的概念。存在的各个规定或范畴都可用<!-- -->**是**<!-- -->去指谓。把存在的这些规定分别开来看,它们是<!-- -->**彼此**<!-- -->互相对立的。从它们进一步的规定(或[[辩证法]]的形式)来看,它们是互相<!-- -->**过渡到对方**<!-- -->。这种向对方过渡的进程,一方面是一种<!-- -->**向外**<!-- -->的<!-- -->**设定**<!-- -->,因而是<!-- -->**潜在**<!-- -->存在着的概念的开展,并且同时也是存在的<!-- -->**向内回复**<!-- -->或深入于其自己本身。因此在存在论的范围内去解释概念,固然要发挥存在的全部内容,同时也要[[扬弃]]存在的[[直接性]]或扬弃存在本来的形式。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4,正文,原段 s84-p01。 ### §85 · 附释 · s85-p02 · 章外背景 > **附释:**<!-- -->逻辑理念的每一范围或阶段,皆可证明其自身为许多思想范畴的全体,或者为绝对理念的一种表述。譬如在“存在”的范围内,就包含有<!-- -->**[[质]]**<!-- -->、<!-- -->**[[量]]**<!-- -->、和<!-- -->**尺度**<!-- -->三个阶段。<!-- -->**质**<!-- -->首先就具有与存在相同一的性质,两者的性质相同到这样程度,如果某物失掉它的质,则这物便失其所以为这物的存在。反之,<!-- -->**量**<!-- -->的性质便与存在相外在,量之多少并不影响到存在。譬如,一所房子,仍然是一所房子,无论大一点或小一点。同样,红色仍然是红色,无论深一点或浅一点。<!-- -->**尺度**<!-- -->第三阶段的存在,是前两个阶段的统一,是有质的量。一切事物莫不有“尺度”,这就是说,一切事物都是有量的,但量的大小并不影响它们的存在。不过这种“不影响”同时也是有限度的。通过更加增多,或更加减少,就会超出此种限度,从而那些事物就会停止其为那些事物。于是从尺度出发,就可进展到理念的第二个大范围,<!-- -->**本质**<!-- -->。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5,附释,原段 s85-p02。 ### §86 · 正文 · s86-p01 > [[纯有|纯存在]]或<!-- -->**纯有**<!-- -->之所以当成[[逻辑学的开端]],是因为纯有既是纯思,又是无[[规定性]]的单纯的[[直接性]],而最初的开端不能是任何[[中介性|间接性]]的东西,也不能是得到了进一步规定的东西。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6,正文,原段 s86-p01。 ### §86 · 说明 · s86-p02 > 〔<!-- -->**说明**<!-- -->〕 只要我们能够简单地意识到开端的性质所包含的意义,那么,一切可以提出来反对用[[抽象]]空洞的存在或<!-- -->**有**<!-- -->作为逻辑学开端的一切怀疑和责难,就都会消失。存在或有可以界说为“我即是我”,为<!-- -->**[[绝对无差别性]]**<!-- -->或<!-- -->**[[同一性]]**<!-- -->等等。只要感觉到有从绝对<!-- -->**确定性**<!-- -->,亦即[[自我确定性]]开始,或从对于<!-- -->**绝对真理**<!-- -->的界说或[[直观]]开始的必要,则这些形式或别的同类的形式就可以看成必然是最初的出发点。但是由于这些形式中每一个都包含着<!-- -->**[[中介性]]**<!-- -->,因此不能是真正的最初开端。因为中介性包含由第一进展到第二,由此一物出发到别的一些有差别的东西的过程。如果“我即是我”,甚或[[理智的直观]]真的被认作只是最初的开端,则它在这单纯的[[直接性]]里仅不过是<!-- -->**有**<!-- -->罢了。反之,[[纯有]]若不再是抽象的直接性,而是包含间接性在内的“有”,则是纯[[思维]]或纯直观。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6,说明,原段 s86-p02。 ### §86 · 说明 · s86-p03 > 如果我们宣称存在或<!-- -->**有**<!-- -->是[[绝对]]的一个谓词,则我们就得到绝对的第一界说,即:“<!-- -->**绝对就是有**<!-- -->”。这就是纯全(在思想中)最先提出的界说,最[[抽象]]也最空疏。这就是爱利亚学派所提出来的界说,同时也是最著名的界说,<!-- -->**认[[上帝]]是一切实在的总和**<!-- -->。简言之,依这种看法,我们须排除每一实在内的限制,这样才可以表明,只有上帝才是一切实在中之<!-- -->**真实者**<!-- -->,<!-- -->**最高的实在**<!-- -->。如果实在已包含有[[反思]]在内,那么,当耶柯比说斯宾诺莎的上帝是<!-- -->**一切有限存在中的存在**<!-- -->原理时,就已经直接说出这种看法了。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6,说明,原段 s86-p03。 ### §86 · 附释一 · s86-p04 > **附释一:**<!-- -->开始[[思维]]时,除了纯粹无[[规定性]]的思想外,没有别的,因为在规定性中已包含有“其一”与“其他”;但在开始时,我们尚没有“其他”。这里我们所有的无规定性的思想乃是一种[[直接性]],不是经过中介的无规定性;不是一切规定性的[[扬弃]],而是无规定性的直接性,先于一切规定性的无规定性,最原始的无规定性。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有”。这种“有”是不可[[感觉]]、不可[[直观]]、不可[[表象]]的,而是一种纯思,并因而以这种纯思作为[[逻辑学的开端]]。[[本质]]也是一无规定性的东西,但本质乃是通过中介的过程已经扬弃了规定并把它包括在自身内的无规定性。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6,附释一,原段 s86-p04。 ### §86 · 附释二 · s86-p05 > **附释二:**<!-- -->在[[哲学史]]上,逻辑[[理念]]的不同阶段是以前后相继的不同的[[哲学]]体系的姿态而出现,其中每一体系皆基于对[[绝对]]的一个特殊的界说。正如逻辑理念的开展是由[[抽象]]进展到[[具体]],同样在哲学史上,那最早的体系每每是最抽象的,因而也是最贫乏的。故早期的哲学体系与后来的哲学体系的关系,大体上相当于前阶段的逻辑理念与后阶段的逻辑理念的关系,这就是说,早期的体系被后来的体系所[[扬弃]],并被包括在自身之内。这种看法就表明了哲学史上常被误解的现象——一个哲学体系为另一哲学体系所推翻,或前面的哲学体系被后来的哲学体系推翻的真意义。每当说到推翻一个哲学体系时,总是常常被认为只有抽象的[[否定]]的意义,以为那被推翻的哲学已经毫无效用,被置诸一旁,而根本完结了。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哲学史的研究必定会被看成异常苦闷的工作,因为这种研究所显示的,将会只是所有在时间的进程里发生的哲学体系如何一个一个地被推翻的情形。虽然我们应当承认,一切哲学都曾被推翻了,但我们同时也须坚持,没有一个哲学是被推翻了的,甚或没有一个哲学是可以推翻的。这有两方面的解释:第一,每一值得享受哲学的名义的哲学,一般都以理念为内容;第二,每一哲学体系均可看作是表示理念发展的一个特殊阶段或特殊环节。因此所谓推翻一个哲学,意思只是指超出了那一哲学的限制,并将那一哲学的特定原则降为较完备的体系中的一个环节罢了。所以,哲学史的主要内容并不是涉及过去,而是涉及永恒及真正现在的东西。而且哲学史的结果,不可与人类理智活动的错误陈迹的展览相比拟,而只可与众神像的庙堂相比拟。这些神像就是理念在辩证发展中依次出现的各阶段。所以哲学史总有责任去确切指出哲学内容的历史开展与纯逻辑理念的辩证开展一方面如何一致,另一方面又如何有出入。但这里须首先提出的,就是逻辑开始之处实即真正的哲学史开始之处。我们知道,哲学史开始于爱利亚学派,或确切点说,开始于巴曼尼得斯的哲学。因为巴曼尼得斯认“绝对”为“有”,他说:“唯‘有’在,‘无’不在。”这须看成是哲学的真正开始点,因为哲学一般是[[思维]]着的认识活动,而在这里第一次抓住了纯思维,并且以纯思维本身作为认识的对象。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6,附释二,原段 s86-p05。 ### §86 · 附释二 · s86-p06 > 人类诚然自始就在思想,因为只有[[思维]]才使人有以异于禽兽,但是经过不知若干千年,人类才进而认识到思维的纯粹性,并同时把纯思维理解为真正的[[客观]]对象。爱利亚学派是以勇敢的思想家著称。但与这种表面的赞美相随的,常常就有这样的评语,即这些哲学家太趋于极端了,因为他们只承认只有“有”是真的,而否认意识中一切别的对象的真理性。说我们不应老停滞在单纯的“有”的阶段,这当然是很对的。但认为我们意识中别的内容好像是在“有”之<!-- -->**旁**<!-- -->和在“有”之外似的,或把“有”与某种别的东西等量齐观,说有“有”,某种别的东西<!-- -->**也**<!-- -->“有”,那就未免太缺乏思想了。真正的关系应该是这样:有之为有并非固定之物,也非至极之物,而是有[[辩证法]]性质,要过渡到它的对方的。“有”的对方,直接地说来,也就是<!-- -->**[[无]]**<!-- -->。总结起来,“有”是第一个纯思想,无论从任何别的[[范畴]]开始(如从我即是我,从绝对无差别,或从[[上帝]]自身开始),都只是从一个[[表象]]的东西,而非从一个思想开始;而且这种出发点就其思想内容来看,仍然只是“有”。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6,附释二,原段 s86-p06。 ### §87 · 正文 · s87-p01 > 但这种[[纯有]]是<!-- -->**纯粹的[[抽象]]**<!-- -->,因此是<!-- -->**[[绝对]]的[[否定]]**<!-- -->。这种否定,直接地说来,也就是<!-- -->**[[无]]**<!-- -->。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7,正文,原段 s87-p01。 ### §87 · 说明 · s87-p03 > (2) 如果把这种[[直接性]]中的对立表述为<!-- -->**有**<!-- -->与<!-- -->**[[无]]**<!-- -->的对立,因而便说这种对立为虚妄不实,似乎未免太令人诧异,以致使得人不禁想要设法去固定“有”的性质,以防止它过渡到“无”。为达到这目的起见,我们的[[反思]]作用自易想到为“有”去寻求一个确定的界说,以便把“有”与“无”区别开。譬如,我们认“有”为万变中之不变者,为可以容受[[无限]]的规定之<!-- -->**[[质料]]**<!-- -->等,甚或漫不假思索地认“有”为任何<!-- -->**个别的**<!-- -->存在,任何一个感觉中或心灵中偶然的东西。但所有这些对“有”加以进一步较[[具体]]的规定,均足以使“有”失其为刚才所说的开始那种直接性的<!-- -->**[[纯有]]**<!-- -->。只有就“有”作为纯粹无[[规定性]]来说,“有”才是<!-- -->**无**<!-- -->——一个<!-- -->**不可言说之物**<!-- -->;它与“无”的区别,只是一个单纯的<!-- -->**指谓**<!-- -->上的区别。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7,说明,原段 s87-p03。 ### §87 · 说明 · s87-p04 > 凡此所说,目的只在于使人意识到这些开始的[[范畴]]只是些空虚的[[抽象]]物,有与[[无]]两者彼此都是同样的空虚。我们想要在“有”中,或在“有”和“无”两者中,去寻求一个固定的意义的<!-- -->**要求**<!-- -->,即是对“有”和“无”加以进一步的发挥,并给予它们以真实的,亦即[[具体]]的意义的<!-- -->**[[必然性]]**<!-- -->。这种进展就是逻辑的推演,或按照逻辑次序加以阐述的[[思维]]过程。那能在“有”和“无”中<!-- -->**发现**<!-- -->更深一层含义的<!-- -->**[[反思]]**<!-- -->作用,即是对此种含义加以发挥(但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发挥)的逻辑思维。因此“有”和“无”获得更深一层的意义,只可以看成是对于<!-- -->**[[绝对]]**<!-- -->的一个<!-- -->**更确切的规定**<!-- -->和<!-- -->**更真实的界说**<!-- -->。于是这样的界说便不复与“有”和“无”一样只是空虚的抽象物,而毋宁是一个具体的东西,在其中,“有”和“无”两者皆只是它的环节。“无”的最高形式,就其为一个独立的原则而言,可以说就是“[[自由]]”。这种自由,虽是一种[[否定]],但因为它深入于它自身的最高[[限度]],自己本身即是一种肯定,甚至即是一种绝对的肯定。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7,说明,原段 s87-p04。 ### §87 · 附释 · s87-p05 > **附释:**<!-- -->“有”与“[[无]]”最初只是<!-- -->**应该**<!-- -->有区别罢了,换言之,两者之间的区别最初只是<!-- -->**潜在**<!-- -->的,还没有真正<!-- -->**发挥**<!-- -->出来。一般讲来,所谓区别,必包含有<!-- -->**二物**<!-- -->,其中每一物各具有一种为他物所没有的[[规定性]]。但“有”既只是纯粹无规定者,而“无”也同样的没有规定性。因此,两者之间的区别,只是一指谓上的区别,或完全[[抽象]]的区别,这种区别同时又是无区别。在他种区别开的东西中,总会有包括双方的共同点。譬如,试就两个不同“类”的事物而言,类便是两种事物间的共同点。依据同样的道理,我们说,有自然存在,也有[[精神]]存在,在这里,“存在”就是两者间的共同点。反之,“有”与“无”的区别,便是没有共同基础的区别。因此两者之间可以说是没有区别,因为没有基础就是两者共同的规定。如果有人这样说,“有”与“无”既然两者都是思想,则思想便是两者的共同基础,那么,说这话的人便忽视了,“有”并不是一特殊的、特定的思想,而毋宁是一完全尚未经规定、因此尚与“无”没有区别的思想。——人们虽然也可以将“有”[[表象]]为绝对富有,而将“无”表象为绝对贫乏。但是,如果我们试观察全世界,我们说在这个世界中一切皆有,外此无物,这样我们便抹杀了所有的特定的东西,于是我们所得的,便只是绝对的空无,而不是绝对的富有了。同样的批评也可以应用到把[[上帝]]界说为单纯的“有”的说法上面。这种界说与佛教徒的界说,即认上帝为“无”,因而推出人为了与上帝成为一体,就必须毁灭他自己的结论,表面上好似对立,但实际上是基于同样的理由。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7,附释,原段 s87-p05。 ### §88 · 正文 · s88-p01 > 如果说,<!-- -->**[[无]]**<!-- -->是这种自身等同的[[直接性]],那么反过来说,<!-- -->**有**<!-- -->正是<!-- -->**同样**<!-- -->的东西。因此“有”与“无”的真理,就是两者的<!-- -->**统一**<!-- -->。这种统一就是<!-- -->**[[变易]]**<!-- -->(Das Werden)。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8,正文,原段 s88-p01。 ### §88 · 说明 · s88-p02 > 〔<!-- -->**说明**<!-- -->〕 (1) <!-- -->**有即是[[无]]**<!-- -->这命题,从<!-- -->**[[表象]]**<!-- -->或理智的观点看来,似乎是太离奇[[矛盾]]了,甚至也许会以为这种说法,其用意简直是在开玩笑。要承认这话为真,事实上是思想所最难做到的事。因为“有”与“无”就其整个<!-- -->**[[直接性]]**<!-- -->看来,乃是根本对立的。这就是说,两项中任何一项都没有<!-- -->**[[设定]]**<!-- -->任何规定,足以包含它和另一项的联系。但有如上节所指出的那样,两者也<!-- -->**包含**<!-- -->有一共同的规定(即无[[规定性]])。从这点看来,推演出“有”与“无”的统一性,乃完全是<!-- -->**分析的**<!-- -->。一般的哲学推演的整个进程,也是这样。哲学推演的进程,如果要有方法性或<!-- -->**[[必然性]]**<!-- -->的话,只不过是把蕴涵在[[概念]]中的道理加以明白的<!-- -->**发挥**<!-- -->罢了。说“有”与“无”是同一的,与说“有”与“无”<!-- -->**也**<!-- -->是<!-- -->**绝对不同**<!-- -->的,一个<!-- -->**不是**<!-- -->另一个,都<!-- -->**一样**<!-- -->是对的。但是,既然有与无的区别在这里还没有确定,因为它们还同样是直接的东西,那么,它们的区别,真正讲来,是<!-- -->**不可言说的**<!-- -->,只是<!-- -->**指谓上**<!-- -->的区别。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8,说明,原段 s88-p02。 ### §88 · 说明 · s88-p03 > (2) 用不着费好大的机智,即可以取笑“有即是[[无]]”这一命题,或可以引申出一些不通的道理来,并误认它们为应用这命题所推出的结论,所产生的效果。例如反对这命题的人可以说,如果有与无无别,那么,我的房子,我的财产,我所呼吸的空气,我所居的城市、太阳、法律、[[精神]]、[[上帝]],不管它们<!-- -->**存在**<!-- -->(有)或<!-- -->**不存在**<!-- -->(无),都是一样的了。在上面这些例子里提出反对意见的人,有一部分人是从个人的<!-- -->**特殊[[目的]]**<!-- -->和某一事物对他个人的<!-- -->**利益**<!-- -->出发,去问对<!-- -->**自己**<!-- -->有利的事情的有或无,对<!-- -->**他**<!-- -->有什么差别。其实哲学的教训正是要使人从那无穷的有限目的与个人愿望中解放出来,并使他觉得不管那些东西存在或不存在,对他简直完全无别。但是,一般讲来,只要一提到一个有实质的<!-- -->**[[内容]]**<!-- -->,便因而与<!-- -->**别的**<!-- -->存在、目的等等建立一种联系,在这个联系中,别的存在、目的等就成了起作用的<!-- -->**前提**<!-- -->,这时就可以根据<!-- -->**这些前提**<!-- -->去判断<!-- -->**一个特定内容**<!-- -->的有或无<!-- -->**是否也是一样的**<!-- -->。这样一来,<!-- -->**一个充满内容的**<!-- -->区别便代替了有与无的空洞区别。——但另一部分人却对主要的目的、[[绝对]]的存在和[[理念]]用单纯的<!-- -->**有**<!-- -->与[[非有]]的[[范畴]]去说明。但这种[[具体]]的对象不仅是<!-- -->**存在着**<!-- -->或者<!-- -->**非存在着**<!-- -->,而另有其某种别的较丰富的内容。像有与无这样的空疏的[[抽象]][[概念]],——它们是最空疏的概念,因为它们只是开始的范畴,——简直不能正确地表达这种对象的本性。有真实内容的[[真理]]远远超出这些抽象概念及其对立。每当人们用有与无的概念去说明一个具体的东西时,便会引起由于不用思想而常犯的错误,以为我们心目中除了现在所说及的单纯抽象的有与无之外还另有某种事物的[[表象]]。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8,说明,原段 s88-p03。 ### §88 · 说明 · s88-p04 > (3) 也许有人会这样说:我们不能形成有与[[无]]统一的<!-- -->**[[概念]]**<!-- -->。但须知,有与无统一的概念已于前面几节里阐明了,此外更无别的可说了。要想掌握有无统一的性质,就必须理解前几节所说的道理。也许反对者所了解的概念,比真正的概念所包含的意义还更广泛些。他所说的概念大约是指一个较复杂、较丰富的意识,一个[[表象]]而言。他以为这样的概念是可以作为一个[[具体]]的事例表达出来的,而这种事例也是思想于其通常的运用里所熟习的。只要“不能形成概念”仅表示不习惯于坚执持[[抽象]]思想而不混之以[[感觉]],或不习惯于掌握[[思辨]]的真理,那么,只须说哲学知识与我们日常生活所熟习的知识以及其他科学的知识,是的确不同类的,就可解答明白了。但是如果“不能形成概念”只是指我们不能想象或<!-- -->**表象**<!-- -->有与无的统一,那么这话事实上并不可靠,因为宁可说每人对于有无的统一均有无数多的表象。说我们没有有无统一的表象,只能指我们不能从任何一个关于有无统一的表象里认识有无统一的概念,也不知道这些表象是代表有无统一的概念的一个例子。足以表示有无统一的最接近的例子是<!-- -->**[[变易]]**<!-- -->(Das Werden)。人人都有一个变易的表象,甚至都可承认变易是<!-- -->**一个**<!-- -->表象。他并可进而承认,若加以分析,则变易这个表象,包含有<!-- -->**有**<!-- -->的规定,同时也包含与有相反的<!-- -->**无**<!-- -->的规定;而且这两种规定在变易这<!-- -->**一**<!-- -->表象里又是不可分离的。所以,变易就是有与无的统一。——另一同样浅近的例子就是<!-- -->**开始**<!-- -->这个观念。当一种事情在其开始时,<!-- -->**尚没有**<!-- -->实现,但也并不是单纯的<!-- -->**无**<!-- -->,而是已经包含它的<!-- -->**有**<!-- -->或存在了。开始本身也是变易,不过“开始”还包含有向前进展之意。——为了符合于科学的通常进程起见,人们可以让逻辑学从纯[[思维]]的“开始”这一观念出发,也就是从“开始本身”这一观念开始,并对“开始”这一观念进行分析。由于这样分析的结果,人们或许更易于接受有与无是不可分的统一体的理论。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8,说明,原段 s88-p04。 ### §88 · 说明 · s88-p05 > (4) 还有一点须得注意,就是“有与[[无]]是<!-- -->**同样**<!-- -->的”,或“有无<!-- -->**统一**<!-- -->”这种说法,以及其他类似的<!-- -->**统一体**<!-- -->,如[[主客统一]]等,其令人反对,也颇有道理。因为这种说法的偏颇不当之处在于太强调<!-- -->**统一**<!-- -->,而对于两者之间仍然有[[差异]]存在(因为,此说所要[[设定]]的统一,例如,有与无的统一),却未同时加以承认和表达出来。因此似乎太不恰当地忽视了差异,没有考虑到差异。其实,[[思辨]]的原则是不能用这种命题的形式正确表达的。因为须通过差异,才能理解统一;换言之,统一必须同时<!-- -->**在当前的**<!-- -->和设定起来的差异中得到理解。<!-- -->**[[变易]]**<!-- -->就是有与无的结果的真实表达,作为有与无的统一。变易不仅是有与无的<!-- -->**统一**<!-- -->,而且是内在的<!-- -->**不安息**<!-- -->,——这种统一不仅是没有运动的自身联系,而且由于包含有“有”与“无”的差异性于其内,也是自己反对自己的。——反之,<!-- -->**[[定在]]**<!-- -->就是这种的<!-- -->**统一**<!-- -->,或者是在这种统一形式中的变易。因此定在是<!-- -->**片面**<!-- -->的,是<!-- -->**[[有限性|有限]]**<!-- -->的。在定在中,有与无的对立好像是消失了,其实,对立只是<!-- -->**潜在地**<!-- -->包含在统一中,而尚未<!-- -->**显明地**<!-- -->设定在统一中罢了。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8,说明,原段 s88-p05。 ### §88 · 附释 · s88-p07 > **附释:**<!-- -->[[变易]]是第一个[[具体]]思想,因而也是第一个[[概念]],反之,有与[[无]]只是空虚的[[抽象]]。所以当我们说到“有”的概念时,我们所谓“有”也只能指“变易”,不能指“有”,因为“有”只是空虚的“无”;也不能指“无”,因为“无”只是空虚的“有”。所以“有”中有“无”,“无”中有“有”;但在“无”中能保持其自身的“有”,即是变易。在变易的统一中,我们却不可抹杀有与无的区别,因为没有了区别,我们将会又返回到抽象的“有”。变易只是“有”按照它的真理性的“[[设定]]存在”(Gesetztsein)。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8,附释,原段 s88-p07。 ### §88 · 附释 · s88-p08 > 我们常常听见说[[思维]]〔思〕与存在〔有〕是对立的。对于这种说法,我们首先要问对存在或“有”要怎样理解?如果我们采取[[反思]]对于存在所下的界说,那么,我们只能说存在是纯全同一的和肯定的东西。现在我们试考察一下思维,则我们就不会看不见,思维也至少是纯全与其自身同一的东西。故存在与思维,两者皆具有相同的规定。但存在与思维的这种同一却不能就其[[具体]]的意思来说,我们不能因而便说:一块石头既是一种存在,与一个能思维的人是相同的。一个具体事物总是不同于一个[[抽象]]规定本身的。当我们说“存在”时,我们并没有说到具体事物,因为“存在”只是一纯全抽象的东西。而且,按照这里所说的,关于[[上帝]]存在(上帝是本身[[无限]]具体的存在)的问题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8,附释,原段 s88-p08。 ### §88 · 附释 · s88-p09 > [[变易]]既是第一个[[具体]]的思想[[范畴]],同时也是第一个真正的思想范畴。在[[哲学史]]上,赫拉克利特的体系约相当于这个阶段的逻辑[[理念]]。当赫拉克利特说:“一切皆在流动”(πάνῖα ζεῐ)时,他已经道出了<!-- -->**变易**<!-- -->是万有的基本规定。反之,爱利亚学派的人,有如前面所说,则认“有”、认坚硬静止的“有”为唯一的真理。针对着爱利亚学派的原则,赫拉克利特 \[33\] 于是进一步说:“有比起[[非有]]来并不更多一些”(οὐδε’ν μᾶλλον τὸöν τοῦ μὴöντος έσί)。这句话已说出了[[抽象]]的“有”之[[否定]]性,说出了“有”与那个同样站不住的抽象的“[[无]]”在变易中所包含的[[同一性]]。从这里我们同时还可以得到一个哲学体系为另一哲学体系所真正推翻的例子。对于一个哲学体系加以真正的推翻,即在于揭示出这体系的原则所包含的[[矛盾]],而将这原则降为理念的一个较高的具体形式中组成的理想环节。但更进一层说,变易本身仍然是一个高度贫乏的范畴,它必须进一步深化,并充实其自身。例如,在<!-- -->**[[生命]]**<!-- -->里,我们便得到一个变易深化其自身的范畴。生命是变易,但变易的[[概念]]并不能穷尽生命的意义。在较高的形式里,我们还可见到在[[精神]]中的<!-- -->**变易**<!-- -->。精神也是一变易,但较之单纯的逻辑的变易,却更为丰富与充实。构成精神的统一的各环节,并不是有与无的单纯抽象概念,而是逻辑理念和自然的体系。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8,附释,原段 s88-p09。 译注(对应本段原书链接,保留原显示注号): > \[1\] 苏尔康卜(Suhrkamp)出版社版《小逻辑》,根据第尔斯所编《苏格拉底以前哲学家残篇》,把赫拉克利特改成德谟克利特,因为下面一句引文是出于德谟克利特。可以参考。——译者注 ### §89 · 正文 · s89-p01 > 在[[变易]]中,与无为一的有及与有为一的无,都只是消逝着的东西。变易由于自身的[[矛盾]]而过渡到有与[[无]]皆被[[扬弃]]于其中的统一。由此所得的<!-- -->**结果**<!-- -->就是<!-- -->**[[定在]]**<!-- -->〔或限有〕。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9,正文,原段 s89-p01。 ### §89 · 说明 · s89-p02 > 〔<!-- -->**说明**<!-- -->〕 在这第一个例子里,我们必须长此记住前面§82及说明里所说的话。要想为知识的进步与发展奠定基础,唯一的方法,即在于坚持结果的真理性。(天地间<!-- -->**绝没有**<!-- -->任何事物,我们不能或不必在它里面指出[[矛盾]]或相反的规定。[[知性|理智]]的[[抽象]]作用强烈地坚持一个片面的[[规定性]],而且竭力抹杀并排斥其中所包含的另一规定性的意识。)只要在任何对象或[[概念]]里发现了矛盾,人们总惯常作这样的推论,说:这个对象既然有了矛盾,<!-- -->**所以**<!-- -->它就<!-- -->**不存在**<!-- -->。如芝诺首先指出[[运动]]的矛盾,便推论<!-- -->**没有**<!-- -->运动。又如古代哲学家根据<!-- -->**[[太一]]**<!-- -->〔或太极〕为不生不灭之说,因而认为<!-- -->**[[生]]**<!-- -->与<!-- -->**[[灭]]**<!-- -->,作为[[变易]]的两方面,是虚妄的规定。这种[[辩证法]]仅注意到矛盾过程中[[否定]]的结果,而忽略了那同时真实呈现的<!-- -->**特定的**<!-- -->结果,这个结果是一个纯粹的<!-- -->**无**<!-- -->,但<!-- -->**无**<!-- -->中却包含<!-- -->**有**<!-- -->,同样,这个结果也是一个纯粹的有,但有中却包含无。因此第一,[[定在|限有]]〔或定在〕就是有无的统一。有无两[[范畴]]的[[直接性]]以及两者的矛盾关系,皆消逝于这种统一中。在这个统一体中,有无皆只是构成的环节。第二,这个结果〔限有〕既然是[[扬弃]]了的矛盾,所以它具有<!-- -->**简单**<!-- -->的自身<!-- -->**统一**<!-- -->的形式,或可说,它也是一个<!-- -->**有**<!-- -->,但却是具有否定性或规定性的有。换言之,限有是变易处在它的<!-- -->**一个**<!-- -->环节的<!-- -->**形式**<!-- -->中,亦即在“有”的形式中。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9,说明,原段 s89-p02。 ### §90 · 正文 · s90-p01 > (α)[[定在]]或<!-- -->**限有**<!-- -->是具有一种<!-- -->**[[规定性]]**<!-- -->的存在,而这种规定性,作为直接的或存在着的规定性就是<!-- -->**[[质]]**<!-- -->。定在返回到它自己本身的这种规定性里就是<!-- -->**在那里存在着的东西**<!-- -->,或<!-- -->**[[某物]]**<!-- -->。——由分析限有而发展出来的[[范畴]],只须加以简略地提示。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0,正文,原段 s90-p01。 ### §90 · 附释 · s90-p02 > **附释:**<!-- --><!-- -->**[[质]]**<!-- -->是与存在同一的直接的[[规定性]],与即将讨论的<!-- -->**[[量]]**<!-- -->不同,量虽然也同样是存在的规定性,但不复是直接与存在同一,而是与存在不相干的。且外在于存在的规定性。——[[某物]]之所以是某物,乃由于其质,如失掉其质,便会停止其为某物。再则,质基本上仅仅是一个[[有限性|有限]]事物的[[范畴]],因此这个范畴只在[[自然]]界中有其真正的地位,而在[[精神]]界中则没有这种地位。例如,在自然中,所谓元素即氧气、氮气等等,都被认为是存在着的质。但是在精神的领域里,质便只占一次要的地位,并不是好像通过精神的质可以穷尽精神的某一特定形态。譬如,如果我们考察构成心理学研究对象的[[主观精神]],我们诚然可以说,普通所谓〔道德上或心灵上〕的<!-- -->**[[品格]]**<!-- -->,其在逻辑上的意义相当于此处所谓质。但这并不是说,品格是弥漫[[灵魂]]并且与灵魂直接同一的规定性,像刚才所说的诸原素在自然中那样。但即在心灵中,质也有较显著的表现:即如当心灵陷于不[[自由]]及病态的状况之时,特别是当感情激动并且达到了疯狂的程度时,就有这种情形。一个发狂的人,他的意识完全为猜忌、恐惧种种情感所浸透,我们很可以正确地说,他的意识可以规定为“质”。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0,附释,原段 s90-p02。 ### §91 · 正文 · s91-p01 > **[[质]]**<!-- -->,作为<!-- -->**存在着**<!-- -->的[[规定性]],相对于包括在其中但又和它有差别的<!-- -->**[[否定]]性**<!-- -->而言,就是<!-- -->**[[实在性]]**<!-- -->。否定性不再是[[抽象]]的虚无,而是一种<!-- -->**[[定在]]**<!-- -->和<!-- -->**[[某物]]**<!-- -->。否定性只是定在的一种形式,一种<!-- -->**[[异在]]**<!-- -->(Anderssein)。这种<!-- -->**异在**<!-- -->既然是质的自身规定,而最初又与质有差别,所以质就是<!-- -->**[[为他存在]]**<!-- -->(Sein-für-anderes),亦即定在或某物的扩展。质的<!-- -->**存在**<!-- -->本身,就其对他物或异在的联系而言,就是<!-- -->**[[自在存在]]**<!-- -->(Ansichsein)。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1,正文,原段 s91-p01。 ### §91 · 附释 · s91-p02 > **附释:**<!-- -->一切[[规定性]]的基础都是[[否定]](有如斯宾诺莎所说:“一切规定都是否定”Omnis determinatio est negatio) \[34\] 。缺乏思想的人总以为特定的事物只是肯定的,并且坚持特定的事物只属于存在的形式之下。但是有了单纯的“存在”,事情并不是就完结了,因为我们在前面已经看到,单纯的存在乃是纯全的空虚,同时又是不安定的。此外,如果像这里所提及的那样,把作为特定存在的[[定在]]与[[抽象]]的存在混淆起来,虽也有正确之处,那就是因为在定在中所包含的否定成分,最初好像只是隐伏着的。只有后来在[[自为存在]]的阶段,才开始自由地出现,达到它应有的地位。——假如我们进而将“定在”当作存在着的规定性,那么我们就可以得到人们所了解的<!-- -->**实在**<!-- -->。譬如,我们常说到一个计划或一个目标的实在,意思是指这个计划或目标不只是内在的[[主观]]的观念,而且是实现于某时某地的定在。在同样意义之下,我们也可以说,肉体是[[灵魂]]的实在,[[法权]]是[[自由]]的实在,或普遍地说,世界是神圣[[理念]]的实在。此外我们还用实在一词来表示另外一种意思,即用来指谓一物遵循它的本性或[[概念]]而活动。譬如,当我们说:“这是一真正的〔或实在的〕事业”,或“这是一真正的〔或实在的〕人”。这里“真正”〔或实在〕并不指直接的外表存在,而是指一个存在符合其概念。照这样来理解,则[[实在性]]便不致再与[[理想性]]不同了。这里所说的理想性立刻就会以“自为存在”(Fürsichsein)的形式为我们所熟识。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1,附释,原段 s91-p02。 译注(对应本段原书链接,保留原显示注号): > \[2\] 这句话见于斯宾诺莎:《通信集》第50封信。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引证了这句话,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81—182页。——译者注 ### §92 · 正文 · s92-p01 > (β)离开了[[规定性]]而坚持自身的存在,即“[[自在存在]]”(Ansichsein),这只会是对存在的空洞[[抽象]]。在“[[定在]]”里,规定性和存在是一回事,但同时就规定性被[[设定]]为[[否定]]性而言,它就是一种<!-- -->**[[限度]]**<!-- -->、界限。所以[[异在]]并不是定在之外的一种不相干的东西,而是定在的固有成分。<!-- -->**[[某物]]**<!-- -->由于它自己的质:第一是<!-- -->**[[有限性|有限]]的**<!-- -->,第二是<!-- -->**[[变化]]的**<!-- -->,因此有限性与变化性即属于某物的存在。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2,正文,原段 s92-p01。 ### §92 · 附释 · s92-p02 > **附释:**<!-- -->在[[定在]]里,[[否定]]性和存在仍是直接同一的,这个否定性就是我们所说的<!-- -->**[[限度]]**<!-- -->。[[某物]]之所以为某物,只是<!-- -->**由于**<!-- -->它的限度,只是<!-- -->**在**<!-- -->它的限度之<!-- -->**内**<!-- -->。所以我们不能将限度认作只是外在于定在,毋宁应说,限度却贯穿于全部限有。认限度是定在的一个单纯外在规定的看法,乃基于混淆了量的限度与质的限度的区别。这里我们所说的本来是质的限度。譬如,我们看见一块地,三亩大,这就是它的量的限度。但此外这块地也许是一草地,而不是森林或池子,这就是它的质的限度。——一个人想要成为真正的人,他必须是一个特定的存在〔存在在那里dasein〕,为达此目的,他必须限制他自己。凡是厌烦[[有限性|有限]]的人,决不能达到[[现实]],而只是沉溺于[[抽象]]之中,消沉暗淡,以终其身。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2,附释,原段 s92-p02。 ### §92 · 附释 · s92-p03 > 如果我们试进一步细究[[限度]]的意义,那么我们便可见到限度包含有[[矛盾]]在内,因而表明它自身是辩证的。一方面限度构成[[定在|限有]]或定在的[[实在性]],另一方面限度又是定在的[[否定]]。但此外限度作为[[某物]]的否定,并不是一个[[抽象]]的虚无,而是一个存在着的虚无,或我们所谓“[[别物]]”。假定有某物于此,则立即有别物随之。我们知道,不仅有某物,而且也还有别物。但我们不可离开别物而思考某物,而且别物也并不是我们只用脱离某物的方式所能找到的东西,相反,某物潜在地即是其自身的别物,某物的限度客观化于别物中。如果我们试问<!-- -->**某物**<!-- -->与别物之间的区别,就会见得两者是同一的,两者之间的这种[[同一性]],在拉丁文便用aliud-aliud〔彼—此〕来表示。 \[35\] 与某物相对立的别物,其本身亦是一某物。所以我们常常说:“某种别的东西”;同样,反过来说,那最初的某物与被认作和某物特定的别物相对立,其本身也同样是一别物。当我们说“某种别的东西”时,我们最初总以为某物单就它本身而论,只是某物,它具有别物的规定,只是通过一种单纯外在的看法加上给它的。譬如,我们以为月亮是太阳以外的别物,即使没有太阳,月亮仍然一样地存在。但真正讲来,月亮(就其为某物言)具有它的别物于其自身,而它的别物就构成它的[[有限性]]。柏拉图说过:神从“其一”与“其他”(τοῦέτεροῦ)的本性以造成这个世界;神把两者合拢在一起之后,便据以造成第三种东西,这第三种东西便具有其一与其他的本性。 \[36\] ——柏拉图这些话已一般地道出有限事物的本性了。有限事物作为某物,并不是与别物毫不相干地对峙着的,而是潜在地就是它自己的别物,因而引起自身的[[变化]]。在变化中即表现出定在固有的内在矛盾。内在矛盾驱迫着定在不断地超出自己。据一般[[表象]]的看法,定在似乎最初即是一简单的肯定的某物,同时静止地保持在它的界限之内。我们诚然也知道,一切有限之物(有限之物即是定在)皆免不了变化。但定在的这种变化,从表象的观点看来,只是一单纯的[[可能性]],而这可能性的实现并不基于定在自己本身。但事实上,变化即包含在定在的[[概念]]自身之内,而变化只不过是定在的潜在本性的表现罢了。有生者必有死,简单的原因即由于[[生命]]本身即包含有死亡的种子。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2,附释,原段 s92-p03。 译注(对应本段原书链接,保留原显示注号): > \[3\] 这两个拉丁字约相当于中文所谓“彼—此”。拉丁文用同一个aliud字来表示彼此,黑格尔认为这是从语言上可以看出彼此或某物与别物有同一性,亦即有对立同一性。——译者注 译注(对应本段原书链接,保留原显示注号): > \[4\] 见柏拉图对话:《蒂迈欧篇》斯梯芬本第34—35页;参考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中译本第二卷,第232页,三联书店,1957年。——译者注 ### §95 · 正文 · s95-p01 > (γ)事实上摆在我们前面的,就是[[某物]]成为[[别物]],而别物一般地又成为别物。某物既与别物有相对关系,则某物本身也是一与别物对立之别物。既然过渡达到之物与过渡之物是完全相同的(因为二者皆具有同一或同样的规定,即同是<!-- -->**别物**<!-- -->),因此可以推知,当某物过渡到别物时,只是<!-- -->**和它自身在一起**<!-- -->罢了。而这种在过渡中、在别物中达到的自我联系,就是<!-- -->**[[真正的无限]]**<!-- -->。或者从[[否定]]方面来看,凡[[变化]]之物即是<!-- -->**别物**<!-- -->,它将成为<!-- -->**别物之别物**<!-- -->。所以存在作为[[否定之否定]],就恢复了它的肯定性,而成为<!-- -->**[[自为存在]]**<!-- -->(Fürsichsein)。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5,正文,原段 s95-p01。 ### §95 · 说明 · s95-p02 > 〔<!-- -->**说明**<!-- -->〕认为[[有限性|有限]]与[[无限]]有不可克服的对立的[[二元论]],却没有明了这个简单的道理,因为照二元论的看法,无限只是对立的<!-- -->**双方之一方**<!-- -->,因而无限也成为一个特殊之物,而有限就是和它相对的另一特殊之物。像这样的无限,只是一特殊之物,与有限<!-- -->**并立**<!-- -->,而且以有限为其限制或[[限度]],并<!-- -->**不是**<!-- -->应有的无限,并不是[[真正的无限]],而只是<!-- -->**有限**<!-- -->。——在这样的关系中,有限在<!-- -->**这**<!-- -->边,无限在<!-- -->**那边**<!-- -->,前者属于<!-- -->**现界**<!-- -->,后者属于<!-- -->**他界**<!-- -->,于是有限就与无限一样都被赋予<!-- -->**同等**<!-- -->的<!-- -->**永久性**<!-- -->和<!-- -->**独立性**<!-- -->的<!-- -->**尊严**<!-- -->了。有限的存在被这种二元论造成[[绝对]]的存在,而且得到固定和独立性。这种固定的独立的有限,如果与无限接触,将会消融于无形;但二元论决不使无限有接触有限的机会,而认为两者之间有一深渊,有一无法逾越的鸿沟,无限<!-- -->**坚持**<!-- -->在那边,有限<!-- -->**坚持**<!-- -->在这边。主张有限与无限坚固对立的人,并不像他们想象的那样,超出了一切[[形而上学]],其实他们还只是站在最普通的[[知性]]形而上学的立场。因为这里的情形与无限递进中所表明的情形是一样的:有时他们承认有限<!-- -->**不是自在自为的**<!-- -->,<!-- -->**没有**<!-- -->独立的现实性,没有<!-- -->**绝对**<!-- -->存在,而只是一种暂时过渡的东西;但<!-- -->**有时**<!-- -->他们又完全忘记这些,而认为有限与无限正相对立,与无限完全分离,将有限从变灭无常中拯救出来,把它当作独立的、自身坚持的东西。如果我们以为这样一来,思想就可以提高到无限,殊不知,适得其反。因为这样,思想所达到的无限,其实只是一种有限,而思想所遗留下来的有限,将会永远保持着,被当作绝对。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5,说明,原段 s95-p02。 ### §95 · 说明 · s95-p04 > 在[[自为存在]]里,已经渗入了<!-- -->**[[理想性]]**<!-- -->这一[[范畴]]。<!-- -->**[[定在]]**<!-- -->最初只有按照它的存在或肯定性去理解,才具有<!-- -->**[[实在性]]**<!-- -->(§91),所以[[有限性]]最初即包含在实在性的范畴里。但有限事物的真理毋宁说是其<!-- -->**理想性**<!-- -->。同样的道理,[[知性]]的[[无限]],即与有限<!-- -->**平列**<!-- -->的无限,本身只是两个有限中之一种有限,或是<!-- -->**理想的**<!-- -->有限,或是不真实的有限。这种认为有限事物具有理想性的看法,是哲学上的主要原则。因此每一真正哲学都是<!-- -->**[[理想主义]]**<!-- --> \[38\] 。但最要紧的是,不要把那些本身性质为特殊或有限之物当作无限。——因此,关于这点区别,这里才加以长篇讨论,借以促起注意。哲学的基本[[概念]],[[真正的无限]],即系于这种区别。这个区别通过本节前面所讲的一些[[反思]]给弄清楚了,这些反思是十分简单的,因而似乎不甚重要,却是无可反驳的。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5,说明,原段 s95-p04。 译注(对应本段原书链接,保留原显示注号): > \[6\] 原文为Idealismus,一般也译作“唯心论”。——译者注 ### §96 · 正文 · s96-p01 > (α)[[自为存在]],作为自身联系就是<!-- -->**[[直接性]]**<!-- -->,作为[[否定]]的东西的自身联系就是自为存在着的东西,也就是<!-- -->**[[一]]**<!-- -->。一就是自身无别之物,因而也就是<!-- -->**排斥[[别物]]之物**<!-- -->。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6,正文,原段 s96-p01。 ### §96 · 附释 · s96-p02 > **附释:**<!-- -->[[自为存在]]是完成了的质,既是完成了的质,故包含存在和[[定在]]于自身内,为其被[[扬弃]]了的理想的环节。自为存在作为<!-- -->**存在**<!-- -->,只是一单纯的自身联系;自为存在作为<!-- -->**定在**<!-- -->是有[[规定性]]的。但这种规定性不再是[[有限性|有限]]的规定性,有如[[某物]]与[[别物]]有区别那样的规定性,而是包含区别并扬弃区别的[[无限]]的规定性。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6,附释,原段 s96-p02。 ### §96 · 附释 · s96-p03 > 我们可以举出<!-- -->**我**<!-- -->作为[[自为存在]]最切近的例子。我们知道我们是有限的存在,首先与别的有限存在有区别,并且与它们有关系。但我们又知道这种[[定在]]的广度仿佛缩小到了自为存在的单纯形式。当我们说<!-- -->**我**<!-- -->时,这个“我”便表示[[无限]]的同时又是[[否定]]的[[自我]]联系。我们可以说,人之所以异于禽兽,且因而异于一般[[自然]],即由于人知道他自己是“我”,这就无异于说,自然事物没有达到[[自由]]的“自为存在”,而只是局限于“定在”〔的阶段〕,永远只是为[[别物]]而存在。——再则,自为存在现在一般可以认为是<!-- -->**[[理想性]]**<!-- -->,反之,定在在前面则被表述为<!-- -->**[[实在性]]**<!-- -->。<!-- -->**实在性**<!-- -->与<!-- -->**理想性**<!-- -->常被看成一对有同等独立性,彼此对立的[[范畴]]。因此常有人说,在实在性之外,还<!-- -->**另有**<!-- -->理想性。但真正讲来,理想性并不是在实在性之外或在实在性之旁的某种东西,反之理想性的本质即显然在于作为实在性的<!-- -->**真理**<!-- -->。这就是说,若将实在性的潜在性加以显明发挥,便可证明实在性本身即是理想性。因此,当人们仅仅承认实在性尚不能令人满足,于实在性之外尚须承认理想性时,我们切不可因此便相信这样就足以表示对于理想性有了适当尊崇。像这样的理想性,在实在性之旁,甚或在实在性之外,事实上就只是一个空名。唯有当理想性是[[某物]]的理想时,则这种理想性才有内容或意义,但这种某物并不仅是一不确定的此物或彼物,而是被确认为具有实在性的特定存在。这种定在,如果孤立起来,并不具有真理。一般人区别自然与[[精神]],认为实在性为自然的基本规定,理想性为精神的基本规定,这种看法,并不大错。但须知,自然并不是一个固定的自身完成之物,可以离开精神而独立存在,反之,唯有在精神里自然才达到它的目的和真理。同样,精神这一方面也并不仅是一超出自然的[[抽象]]之物,反之,精神唯有[[扬弃]]并包括自然于其内,方可成为真正的精神,方可证实其为精神。说到这里,我们顺便须记取德文中Aufheben(<!-- -->**扬弃**<!-- -->)一字的双层意义。扬弃一词有时含有取消或舍弃之意,依此意义,譬如我们说,一条法律或一种制度被扬弃了。其次,扬弃又含有<!-- -->**保持**<!-- -->或<!-- -->**保存**<!-- -->之意。在这意义下,我们常说,某种东西是好好地被扬弃(保存起来)了。这个字的两种用法,使得这字具有积极的和消极的双重意义,实不可视为偶然之事,也不能因此便责斥语言产生出混乱。反之,在这里我们必须承认德国语言富有[[思辨]]的精神,它超出了单纯[[知性|理智]]的非此即彼的抽象方式。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6,附释,原段 s96-p03。 ### §97 · 正文 · s97-p01 > (β)[[否定]]的东西的自身联系是一种<!-- -->**否定的**<!-- -->联系,也是“[[一]]”自己与自己本身相区别,“一”的<!-- -->**排斥**<!-- -->,或<!-- -->**许多一**<!-- -->的建立。按[[自为存在]]的<!-- -->**[[直接性]]**<!-- -->看来,这些多是<!-- -->**存在着的东西**<!-- -->,这样,这些存在着的“一”的排斥,就成为它们<!-- -->**彼此**<!-- -->的<!-- -->**相互排斥**<!-- -->,它们这种排斥是当前的或两方相互的<!-- -->**排除**<!-- -->。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7,正文,原段 s97-p01。 ### §97 · 附释 · s97-p02 > **附释:**<!-- -->只要我们一说到“[[一]]”,我们常常就会立刻想到<!-- -->**[[多]]**<!-- -->。这里就发生“多从何处来?”的问题。在[[表象]]里,这问题是寻不着答复的,因为表象认多为直接当前的东西,同时也只认一为多中之一。反之,从[[概念]]来看,一为形成多的前提,而且在一的思想里便包含有[[设定]]其自身为多的必然性。因为,[[自为存在]]着的“一”并非像存在那样毫无联系,而是有近似[[定在]]那样的联系的。但是这种“一”的联系不是作为[[某物]]与[[别物]]的联系,而是作为某物与别物的统一而和自己本身相联系,甚至可以说,这种自身联系即是[[否定]]的联系。因此,“一”显得是一个纯全自己与自己不相融自己反抗自己的东西,而它自己所竭力设定的,即是<!-- -->**多**<!-- -->。我们可以用一个形象的名词<!-- -->**[[斥力]]**<!-- -->来表示自为存在这一方面的过程。“斥力”这一名词原来是用来考察[[物质]]的,意思是指物质是多,这些多中之每一个“一”与其余的“一”,都有排斥的关系。我们切不可这样理解斥力的过程,即以为“一”是<!-- -->**排斥者**<!-- -->,“多”是<!-- -->**被排斥者**<!-- -->;毋宁有如前面所说的,“一”自己排斥其自己,并将自己设定为多。但多中之每一个“一”本身都是一,由于这种相互排斥的关系,这种全面的斥力便转变到它的反面——<!-- -->**[[引力]]**<!-- -->。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7,附释,原段 s97-p02。 ### §98 · 正文 · s98-p01 > (γ)但<!-- -->**[[多]]**<!-- -->是一的对方,每一方都是一,或甚至是多中之一;因此它们是同一的东西。或者试就[[斥力]]本身来看,斥力作为许多“[[一]]”彼此相互的[[否定]]<!-- -->**联系**<!-- -->,同样也就本质上是它们的相互<!-- -->**联系**<!-- -->。因为一于发挥其斥力时所发生联系的那些东西,仍然是一个一个的“一”,所以在这些一中,“一”就与其自身发生联系了。因此斥力本质上也同样是<!-- -->**[[引力]]**<!-- -->;排他的一或[[自为存在]][[扬弃]]其自身。质的[[规定性]]在“一”里充分达到其自在自为的特定存在,因而过渡到<!-- -->**扬弃了**<!-- -->的规定性〔或质〕,亦即过渡到作为<!-- -->**[[量]]**<!-- -->的存在。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8,正文,原段 s98-p01。 ### §98 · 说明 · s98-p02 > 〔<!-- -->**说明**<!-- -->〕 <!-- -->**[[原子论]]**<!-- -->的哲学就是这种学说,将[[绝对]]界说为[[自为存在]],为一,为多数的一。在一的[[概念]]里展示其自身的[[斥力]],仍被假定为这些[[原子]]的根本力量。但使这些原子聚集的力量却不是[[引力]],而是<!-- -->**[[偶然]]**<!-- -->,亦即无思想性的〔盲目〕力量。只要一被固定为一,则一与其他的一聚集一起,无疑地只能认作纯全是外在的或机械的凑合。<!-- -->**[[虚空]]**<!-- -->,所谓原子的另一补充原则,实即是斥力自身,不过被[[表象]]为各原子间<!-- -->**存在着**<!-- -->的虚无罢了。——近代的原子论——物理学虽仍然保持原子论的原则——但就其信赖微粒或[[分子]]而言,已放弃原子了。这样一来,这学说虽比较接近于感性的表象,但失掉了思想的严密规定。——像近代科学这样于斥力之外假设一个引力与之并列,如是则两者的对立诚然<!-- -->**完全**<!-- -->确立起来了,而且对于这种所谓自然力量的发现,还是科学界颇足自豪之事。但两种力量的相互关系,亦即使两者成为[[具体]]而真实的力量的相互关系,尚须自其隐晦的紊乱中拯救出来,此种紊乱即在康德的《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原理》里,也未能加以廓清。——在近代,原子论的观点在<!-- -->**政治学**<!-- -->上较之在物理学上尤为重要。照原子论的政治学看来,<!-- -->**个人**<!-- -->的[[意志]]本身就是[[国家]]的创造原则。个人的特殊[[需要]]和嗜好,就是政治上的引力,而[[共体]]或国家本身只是一个外在的[[契约]]关系。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8,说明,原段 s98-p02。 ### §98 · 附释一 · s98-p03 > **附释一:**<!-- -->[[原子论]]的哲学在[[理念]]历史的发展里构成一个主要的阶段,而这派哲学的原则就是在“[[多]]”的形式中的[[自为存在]]。现今许多不欲过问[[形而上学]]的自然科学家,对于原子论仍然大为欢迎。但须知,人们一投入原子论的怀抱中,是不能避免形而上学的,或确切点说,是不能避免将自然追溯到思想里的。因为,事实上[[原子]]本身就是一个思想。因此认[[物质]]为原子所构成的观点,就是一个形而上学的理论。牛顿诚然曾经明白地警告物理学,切勿陷入形而上学的窠臼。但同时我们必须说,他自己却并没有严格遵守他的警告,这对他乃是很荣幸的事。唯一纯粹的物理学者,事实上只有禽兽。因为唯有禽兽才不能思想,反之,人乃是能[[思维]]的动物,天生的形而上学家。真正的问题,不是我们用不用形而上学,而是我们所用的形而上学是不是一种正当的形而上学,换言之,我们是不是放弃[[具体]]的逻辑理念,而去采取一种片面的、为[[知性]]所坚持的思想[[范畴]],把它们作为我们理论和行为的基础。这种责难才是恰中原子论哲学弱点的责难。古代的原子论者认万物为多(直至今日原子论的继承者仍然持此种见解),而认[[偶然]]为浮游于空虚中的原子聚集起来的东西。但众多原子彼此间的联系却并不仅是单纯偶然的,反之,有如上面所说,这种联系乃基于这些原子本身。这不能不归功于康德,康德完成了物质的理论,因为他认为物质是[[斥力]]和[[引力]]的统一。他的理论的正确之处,在于他承认引力为包含在自为存在[[概念]]中的第一个环节,因而确认引力为物质的构成因素,与斥力有同等重要性。但他这种所谓力学的物质构造,仍不免有一缺陷,那就是,他只是直接假定了斥力与引力为当前存在的,而未进一步加以逻辑的推演。有了这种推演,我们才可以理解这两种力如何并为什么会统一,而不再独断地肯定它们的统一了。康德虽曾明白地再三叮咛说,我们决不可认物质为独立存在,好像只是后来偶然地具有刚才所提及的两种力量,而是须将物质认作纯全为两种力的统一所构成。德国的物理学家在有一个期间内,也曾接受了这种纯粹的[[动力学]]。但近来大多数德国物理学家似乎又觉得回复到原子论的观点较为便利,并且不顾他们的同道、即已故的开斯特纳 \[39\] 的警告,而认物质为无限小的物质微粒叫做原子所构成。这些原子于是又被[[设定]]为通过属于它们的引力和斥力的活动,或任何别的力的活动而彼此发生联系的。这种说法也同样是一种形而上学,由于这种形而上学的毫无思想性,我们才有充分的理由加以提防。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8,附释一,原段 s98-p03。 译注(对应本段原书链接,保留原显示注号): > \[7\] 开斯特纳(Kästner,A.G.,1719—1800),数学家和哲学家,曾任德国哥廷根大学教授达44年之久。——译者注 ### §98 · 附释二 · s98-p04 > **附释二:**<!-- -->前面这一节所提示的由质到量的过渡,在我们通常意识里是找不到的。通常意识总以为质与量是一对独立地彼此平列的[[范畴]]。所以我们总习惯于说,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而且<!-- -->**也**<!-- -->有量的规定。至于质和量这些范畴是从何处来的,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如何,又是大家所不愿深问的。但必须指明,量不是别的,只是[[扬弃]]了的质,而且要通过这里所考察过的质的[[辩证法]],才能发挥出质的扬弃。我们曾经首先提出<!-- -->**存在**<!-- -->,存在的真理为“[[变易]]”,变易形成到[[定在]]的过渡,我们认识到,定在的真理是“[[变化]]”(Veränderung)。但变化在其结果里表明其自身是与[[别物]]不相联系的,而且是不过渡到别物的[[自为存在]]。这种自为存在最后表明在其发展过程的两个方面([[斥力]]与[[引力]])里扬弃其自己本身,因而在其全部发展阶段里扬弃其质。但这被扬弃了的质既非一[[抽象]]的无,也非一同样抽象而且无任何[[规定性]]的“有”或存在,而只是中立于任何规定性的存在。存在的这种形态,在我们通常的[[表象]]里,就叫做量。我们观察事物首先从质的观点去看,而质就是我们认为与事物的存在相同一的规定性。如果我们进一步去观察量,我们立刻就会得到一个中立的外在的规定性的观念。按照这个观念,一物虽然在量的方面有了变化,变成更大或更小,但此物却仍然保持其原有的存在。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8,附释二,原段 s98-p04。 ## 关联概念 [[纯有]]、[[无]]、[[变易]]、[[定在]]、[[质]]、[[量]]、[[规定性]]、[[直接性]]、[[中介性]]、[[思维]]、[[逻辑学的开端]]、[[自我]]、[[绝对]]、[[上帝]]、[[实在性]]、[[本质]]、[[哲学史]]、[[扬弃]]、[[理念]]、[[抽象]]、[[具体]]、[[否定]]、[[反思]]、[[自由]]、[[逻辑推演]]、[[差异]]、[[同一性]]、[[矛盾]]、[[表象]]、[[概念]]、[[思辨]]、[[设定]]、[[生命]]、[[精神]]、[[知性]]、[[某物]]、[[异在]]、[[为他存在]]、[[自在存在]]、[[限度]]、[[有限性]]、[[变化]]、[[别物]]、[[无限]]、[[坏的无限]]、[[真正的无限]]、[[否定之否定]]、[[自为存在]]、[[二元论]]、[[形而上学]]、[[理想性]]、[[理想主义]]、[[一]]、[[多]]、[[斥力]]、[[引力]]、[[物质]]、[[原子论]]、[[虚空]]、[[偶然]]、[[国家]]、[[契约]]、[[范畴]]、[[哲学]]、[[逻辑学]]、[[感性意识]]、[[自我确定性]]、[[绝对无差别性]]、[[理智的直观]]、[[直观]]、[[感觉]]、[[主客统一]]、[[质料]]、[[非有]]、[[运动]]、[[太一]]、[[生]]、[[灭]]、[[现实]]、[[可能性]]、[[主观精神]]、[[品格]]、[[灵魂]]、[[法权]]、[[目的]]、[[内容]]、[[真理]]、[[必然性]]、[[主观]]、[[客观]]、[[意志]]、[[需要]]、[[共体]]、[[原子]]、[[分子]]、[[动力学]]、[[自然]]、[[辩证法]] ## 待补与校勘 - 《小逻辑》§82及说明:§89说明明确提示参照;本轮只记录,不扩摘。 其他章节论述尚待整理。原文疑似错字及异体字符保留;校勘意见须与引文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