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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论特质

诠释者:黑格尔·所属词条: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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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黑格尔看来,特质(Eigenschaft)是物所具有的规定性,物与特质的关系是“有”而不是“是”,因此特质不同于质,物失掉某一特质仍然存在,特质独立化后就成为质料。

物与特质是“有”的关系

物在自身内有差别,各种规定性彼此不同。这些规定性在物上获得自身反映,不在自身获得,所以是物所具有的特质。黑格尔由此把物与特质的关系从“是”(Sein)转到“有”(Haben)。他还从语言说明这一点。许多语言用“有”表示过去,过去就是被扬弃的存在,精神则是这种存在的自身反映。

……(α) 这些规定性是彼此不同的。它们获得它们的自身反映并不是在于它们自身,而是在于“物”上。它们是“物”的特质(Eigenschaften),它们与物的关系就是在于为物所具有。

——《小逻辑》,§125,正文,贺麟译

〔说明〕 物与特质便由“是”(Sein)的关系进而为“有”(Haben)的关系。……

——《小逻辑》,§125,说明,贺麟译

……——在许多语言里,“有”字都是用来表示“曾经”或“过去”。所以我们很可以正当地说,过去是被扬弃了的存在,精神是被扬弃了的、过去的存在的自身反映。……

——《小逻辑》,§125,说明,贺麟译

特质不同于质

黑格尔在附释中区分了特质与质。说某物“有”某些质并不恰当,因为“有”表示独立性,而某物与其质直接同一,失掉质就失掉存在。物的实存固然取决于特质,但不必保有某一特定的特质,失掉它,物仍然存在。

……诚然,某物也具有许多质(Qualitäten)在内,但这种由“是”到“有”的过渡是不够严密的。因为规定性作为质,是直接与某物为一,当某物失掉其质时,亦即失掉其存在(Sein)。……

——《小逻辑》,§125,说明,贺麟译

……但这话却欠恰当,因为当我们说某物“有”某些特质时,这“有”字表示某物的独立性,但与它的质却是直接同一的某物,却还不具有这种独立性。某物所以为某物,只是由于其“质”,反之,“物”之所以是实存,诚然只是由于其特质,但它的实存却决不与此一特定的特质或彼一特定的特质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因此即或失掉了某一特质却并不失掉其所以是某物的存在。

——《小逻辑》,§125,附释,贺麟译

特质独立化就成为质料

在根据里,他物反映直接也是自身反映。因此,物的特质又是自身同一、独立的,可以脱离物,这就是质料。黑格尔承认,特质独立化为质料有物的概念作根据,在经验中也能找到例子,如化学把食盐分解为盐酸和碱。但若把颜色、气味等都解释为特殊的颜色质料、气味质料,并以为自然研究到此就完成了,就违背了经验和思想。

……因此“物”的许多“特质”不仅是彼此相异,而且又是自身同一的、独立的,并可脱离与“物”的联属的。但它们既是“物”彼此相异的、作为自身反映的规定性,则它们自身还不是具体的“物”,而只是自身反映的实存作为抽象的规定性——这就是质料(Materien)。

——《小逻辑》,§126,正文,贺麟译

附释:将“物”所具有的特质独立化,使之成为物所由以构成的质料或质素,这当然是以“物”的概念为根据的,因而也是可以在经验中找到的。但是,把物的某些特质,如颜色或臭味等,解释为特殊的颜色质料或臭味质料,于是就得出结论说一切自然研究均告完成,而要发现事物的真正秘密,除了将这些特质分解成各种组成的质料以外,便无他事可做,那么,这也同样是违反我们的经验和思想的。……

——《小逻辑》,§126,附释,贺麟译


资料覆盖范围

  • 《小逻辑》,整理范围:§84 至 §130;摘录出自 §125(正文、说明、附释)、§126(正文、附释)

译本

  • 《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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