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对「主体是谁」的回答藏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六条: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主体性不是天赋,而是社会历史的产物。 更重要的是主体性的历史形态: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自由平等的「法律主体」恰恰是商品交换的人格化——市场面前人人平等,工厂之内服从分工。抽象的主体平等掩盖了具体的支配。 因此马克思不谈「一般主体」,而谈阶级主体:无产阶级之所以是历史的主体,不因为它贫困,而因为它的劳动就是社会本身,推翻异化的劳动条件即改造社会本身。经济机制的概念另见剩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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