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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论物 · 修订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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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把物(Ding)理解为根据与实存发展成的统一全体,物具有特质,与特质的关系是“有”而非“是”;物的持存由质料构成,物又分裂为质料与形式,这样的全体就是矛盾,因而过渡到现象。 ## 物具有特质 黑格尔说,物是[[根据]]与[[实存]]由对立发展成的统一全体。从物在他物中反映这一面看,物自身有差别,因此是有规定性的具体的物。这些规定性彼此不同。它们不在自身,而在物上取得自身反映,所以是物所具有的[[特质]]。物与特质的关系于是从“是”变成了“有”。“有”表明物对它的规定有独立性:某物失掉它的质就失掉存在,物失掉某一特质却仍然是物。 > **物**<!-- -->或事物就是根据与实存这两个范畴由对立发展而建立起来的统一的全体。就它<!-- -->**反映他物**<!-- -->这一方面而言,物具有差别在自身内,因此它是个<!-- -->**有规定性的**<!-- -->具体的物。(α) 这些规定性是<!-- -->**彼此**<!-- -->不同的。它们获得它们的自身反映并不是在于它们自身,而是在于“物”上。它们是“物”的<!-- -->**特质**<!-- -->(Eigenschaften),它们与物的关系就是在于为物所<!-- -->**具有**<!-- -->。 > > ——《小逻辑》,§125,正文,贺麟译 > 〔<!-- -->**说明**<!-- -->〕 物与特质便由“是”(Sein)的关系进而为“有”(Haben)的关系。…… > > ——《小逻辑》,§125,说明,贺麟译 ## 物是联系各种特质的纽带 附释说,在物里,反思的各种规定都作为实存的东西重现。物起初是[[物自身]],与自身同一。但同一离不开差别,物的各种特质就是以差异的形式实际存在的差别。差异的东西彼此不相干,只有外在比较的关系,所以在物里有了一个纽带,把许多差异的特质联系在一起。 > **附释:**<!-- -->在“物”里一切反映的规定都作为实存着的东西而重现。所以“物”最初作为“物自身”,乃是自身同一的东西。但我们业已表明,同一不能离开差别而孤立,而物所具有的各种不同特质则是在差异形式下实存着的差别。前面早已表明差异的东西是彼此互不相干的,它们彼此之间除了由外在的比较而得到的关系外,没有别的关系。于是在“物”里我们便有了一个纽带,把那许多差异的特质相互联系起来。…… > > ——《小逻辑》,§125,附释,贺麟译 ## 物的持存由质料构成 在根据里,他物反映直接也是自身反映。物的特质因此彼此相异,又各自与自身同一。它们能独立存在并脱离物,就是[[质料]]。物因此在质料里有自身反映。物的持存由质料构成,不在物自身之内,只是各种质料表面的联系、外在的结合。黑格尔指出,这种说法到了有机体就不适用,有机体的各部分只有在联合中才能存在。 > (β) 但甚至在<!-- -->**根据**<!-- -->里,他物反映也直接地是自身反映。因此“物”的许多“特质”不仅是彼此相异,而且又是自身同一的、<!-- -->**独立的**<!-- -->,并可脱离与“物”的联属的。但它们既是“物”彼此相异的、作为自身反映的规定性,则它们自身还不是具体的“物”,而只是自身反映的实存作为抽象的规定性——这就是质料(Materien)。 > > ——《小逻辑》,§126,正文,贺麟译 > ……这样,“物”在“质料”里有其自身反映(与§125相反)。物的持存不是在其自己本身内,而是<!-- -->**由质料**<!-- -->构成的,并且只是各质料的表面的联系,只是一种外在的结合。 > > ——《小逻辑》,§127,正文,贺麟译 > ……反之,有机体的各部分、各肢节只有在它们的联合里才能存在,彼此一经分离便失掉其为有机体的存在。 > > ——《小逻辑》,§126,附释,贺麟译 ## 物作为质料与形式的全体是矛盾 物分裂为质料与[[形式]]两方面,每一方都是物的全体,都独立自存。这里的质料是各种质料结合成的一个质料,是肯定的、无规定性的实存,同样包含他物反映和自身独立,因此本身就是形式的全体。形式也含有构成质料的规定。两者自在地同一,各自包含对方的规定;这种统一确立为两者的联系,而联系同样也是两者的差别。黑格尔说,物作为这样的全体就是[[矛盾]]:作为否定的统一,物是形式,质料在形式中得到规定,降为特质;物同时又由许多质料构成,这些质料既独立,又被否定。物因此是在自身内扬弃自己的实存,也就是现象。 > 这样,“物”便分裂为<!-- -->**质料**<!-- -->与<!-- -->**形式**<!-- -->两方面,每一方面都是“物”的<!-- -->**全体**<!-- -->,都是独立自存的。…… > > ——《小逻辑》,§129,正文,贺麟译 > ……两者<!-- -->**自在地**<!-- -->是同一的。两者的这种统一性,一般被设定为质料与形式的<!-- -->**联系**<!-- -->,两者的这种联系,同样也正是它们的差别。 > > ——《小逻辑》,§129,正文,贺麟译 > “物”作为这种的全体,就是矛盾。按照它的否定的统一性来说,它就是<!-- -->**形式**<!-- -->,在形式中,质料得到了规定,并且被降低到<!-- -->**特质**<!-- -->的地位(§125);而同时物又由许多<!-- -->**质料所构成**<!-- -->,这些质料在返回到物自身过程中,既同样是独立的,也同时是被否定的。于是“物”作为一种在自己本身内扬弃自己的本质的实存,——这就是<!-- -->**现象**<!-- -->(Erscheinung)。 > > ——《小逻辑》,§130,正文,贺麟译 --- **资料覆盖范围** - 《小逻辑》,整理范围:§84 至 §130;摘录出自 §125(正文、说明、附释)、§126(正文、附释)、§127(正文)、§129(正文)、§130(正文) **译本** - 《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 **生成方式**:本解读由 AI 生成、经管理员受理。原文摘录由程序依冻结来源逐字回填,截断处以“……”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