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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论自然 · 修订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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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覆盖范围 《小逻辑》(黑格尔,贺麟译),第一篇存在论 A.质,§86—98。本页仅整理这一资料范围,不代表黑格尔对本概念的全部论述。 ## 导语(编者整理) 本章以自然对照[[精神]],讨论质的适用地位,并说明自然与精神的关系不是两种互不相干的[[存在]]。 ## 原文摘录 ### §90 · 附释 · s90-p02 > **附释:**<!-- --><!-- -->**[[质]]**<!-- -->是与[[存在]]同一的直接的[[规定性]],与即将讨论的<!-- -->**[[量]]**<!-- -->不同,量虽然也同样是存在的规定性,但不复是直接与存在同一,而是与存在不相干的。且外在于存在的规定性。——[[某物]]之所以是某物,乃由于其质,如失掉其质,便会停止其为某物。再则,质基本上仅仅是一个[[有限性|有限]]事物的[[范畴]],因此这个范畴只在自然界中有其真正的地位,而在[[精神]]界中则没有这种地位。例如,在自然中,所谓元素即氧气、氮气等等,都被认为是存在着的质。但是在精神的领域里,质便只占一次要的地位,并不是好像通过精神的质可以穷尽精神的某一特定形态。譬如,如果我们考察构成心理学研究对象的[[主观精神]],我们诚然可以说,普通所谓〔道德上或心灵上〕的<!-- -->**[[品格]]**<!-- -->,其在逻辑上的意义相当于此处所谓质。但这并不是说,品格是弥漫[[灵魂]]并且与灵魂直接同一的规定性,像刚才所说的诸原素在自然中那样。但即在心灵中,质也有较显著的表现:即如当心灵陷于不[[自由]]及病态的状况之时,特别是当感情激动并且达到了疯狂的程度时,就有这种情形。一个发狂的人,他的意识完全为猜忌、恐惧种种情感所浸透,我们很可以正确地说,他的意识可以规定为“质”。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0,附释,原段 s90-p02。 ### §96 · 附释 · s96-p03 > 我们可以举出<!-- -->**我**<!-- -->作为[[自为存在]]最切近的例子。我们知道我们是有限的[[存在]],首先与别的有限存在有区别,并且与它们有关系。但我们又知道这种[[定在]]的广度仿佛缩小到了自为存在的单纯形式。当我们说<!-- -->**我**<!-- -->时,这个“我”便表示[[无限]]的同时又是[[否定]]的[[自我]]联系。我们可以说,人之所以异于禽兽,且因而异于一般自然,即由于人知道他自己是“我”,这就无异于说,自然事物没有达到[[自由]]的“自为存在”,而只是局限于“定在”〔的阶段〕,永远只是为[[别物]]而存在。——再则,自为存在现在一般可以认为是<!-- -->**[[理想性]]**<!-- -->,反之,定在在前面则被表述为<!-- -->**[[实在性]]**<!-- -->。<!-- -->**实在性**<!-- -->与<!-- -->**理想性**<!-- -->常被看成一对有同等独立性,彼此对立的[[范畴]]。因此常有人说,在实在性之外,还<!-- -->**另有**<!-- -->理想性。但真正讲来,理想性并不是在实在性之外或在实在性之旁的某种东西,反之理想性的本质即显然在于作为实在性的<!-- -->**真理**<!-- -->。这就是说,若将实在性的潜在性加以显明发挥,便可证明实在性本身即是理想性。因此,当人们仅仅承认实在性尚不能令人满足,于实在性之外尚须承认理想性时,我们切不可因此便相信这样就足以表示对于理想性有了适当尊崇。像这样的理想性,在实在性之旁,甚或在实在性之外,事实上就只是一个空名。唯有当理想性是[[某物]]的理想时,则这种理想性才有内容或意义,但这种某物并不仅是一不确定的此物或彼物,而是被确认为具有实在性的特定存在。这种定在,如果孤立起来,并不具有真理。一般人区别自然与[[精神]],认为实在性为自然的基本规定,理想性为精神的基本规定,这种看法,并不大错。但须知,自然并不是一个固定的自身完成之物,可以离开精神而独立存在,反之,唯有在精神里自然才达到它的目的和真理。同样,精神这一方面也并不仅是一超出自然的[[抽象]]之物,反之,精神唯有[[扬弃]]并包括自然于其内,方可成为真正的精神,方可证实其为精神。说到这里,我们顺便须记取德文中Aufheben(<!-- -->**扬弃**<!-- -->)一字的双层意义。扬弃一词有时含有取消或舍弃之意,依此意义,譬如我们说,一条法律或一种制度被扬弃了。其次,扬弃又含有<!-- -->**保持**<!-- -->或<!-- -->**保存**<!-- -->之意。在这意义下,我们常说,某种东西是好好地被扬弃(保存起来)了。这个字的两种用法,使得这字具有积极的和消极的双重意义,实不可视为偶然之事,也不能因此便责斥语言产生出混乱。反之,在这里我们必须承认德国语言富有[[思辨]]的精神,它超出了单纯[[知性|理智]]的非此即彼的抽象方式。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6,附释,原段 s96-p03。 ## 关联概念 [[存在]]、[[定在]]、[[质]]、[[量]]、[[规定性]]、[[自我]]、[[实在性]]、[[扬弃]]、[[抽象]]、[[否定]]、[[自由]]、[[思辨]]、[[精神]]、[[知性]]、[[某物]]、[[有限性]]、[[别物]]、[[无限]]、[[自为存在]]、[[理想性]]、[[范畴]]、[[主观精神]]、[[品格]]、[[灵魂]]、[[辩证法]] ## 待补与校勘 其他章节论述尚待整理。原文疑似错字及异体字符保留;校勘意见须与引文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