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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论差异 · 修订历史

  1. 修订 #736当前修订普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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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格尔把差异(Verschiedenheit)理解为直接的差别,差异的事物各自独立,差别落在比较者身上,表现为相等与不相等,但两者相互映现,差异其实已是特定的差别,认识要求看出异中之同和同中之异。
    
    ## 差异的事物各自独立,差别落在比较者身上
    
    黑格尔把差异称为直接的[[差别]]。差异的事物保持原样,各自独立,彼此发生关系也不受影响,这种关系对双方都是外在的。差别对这些事物无关紧要,于是落到事物之外的第三者,也就是比较者身上。这种外在的差别表现为相等或不相等,分别对应相关事物的同一和不同。
    
    > 首先,差别是<!-- -->**直接的**<!-- -->差别或<!-- -->**差异**<!-- -->(die Verschiedenheit)。所谓差异〔或多样性〕即不同的事物,按照它们的原样,<!-- -->**各自独立**<!-- -->,与他物发生关系后互不受影响,因而这关系对于双方都是外在的。……
    >
    > ——《小逻辑》,§117,正文,贺麟译
    
    > ……由于不同的事物之间的差别对它们没有影响,无关本质,于是差别就落在它们之外而成为一个第三者,即一个<!-- -->**比较者**<!-- -->。这种外在的差别,就其为相关的事物的同一而言,是<!-- -->**相等**<!-- -->;就其为相关的事物的不同而言,是<!-- -->**不相等**<!-- -->。
    >
    > ——《小逻辑》,§117,正文,贺麟译
    
    ## 知性把相等与不相等各自固定
    
    黑格尔在说明里指出,[[知性]]把相等与不相等分开,各自固定下来。比较时,两者本应是同一基础上的不同方面,知性却坚持相等只是[[同一性|同一]],不相等只是差别。附释说,知性考察同一时其实已经超出了同一。按同一律说“海是海”“风是风”,看到的只是彼此不相干的东西,也就是单纯的差异。
    
    > 〔<!-- -->**说明**<!-- -->〕这些规定经知性加以区分到了如此固定的地步,以致比较相等及不相等时,虽说有同样的基础,而相等与不相等也应是在同一基础之上的不同的<!-- -->**方面**<!-- -->或<!-- -->**观点**<!-- -->;但知性总是坚持:相等本身只是同一,不相等本身只是差别。
    >
    > ——《小逻辑》,§117,说明,贺麟译
    
    > **附释:**<!-- -->当知性对于同一加以考察时,事实上它已经超出了同一,而它所看见的,只不过是在单纯差异或多样性形式下的差别。假如我们依照所谓同一律来说:海是海、风是风、月是月等等,那么,这些对象在我们看来,只是彼此毫不相干的,因此我们所看到的,不是同一,而是差别。……
    >
    > ——《小逻辑》,§117,附释,贺麟译
    
    ## 相异律只在指特定差别时有意义
    
    形式逻辑又提出与同一律相对的相异律,认为天地间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东西。黑格尔指出,差异若只是外在比较的结果,就不属于事物本身,这条规律也就无法表述。若说某物本身就相异,相异便出于它自己的规定性,指的已经是特定的差别。在他看来,莱布尼茨的相异律正是这个意思,所说的差别不是外在的、不相干的差异,而是事物本身包含的差别。
    
    > ……但相异既<!-- -->**不属于**<!-- -->某物或任何物的本身,当然也不构成任何主体的本质规定;这样,所谓相异律是无法加以表述的。假如依照相异律说某物<!-- -->**本身**<!-- -->即是相异,则其相异乃基于<!-- -->**它的固有的**<!-- -->规定性。这样,我们所意谓的就不再是广泛的差异或相异,而是指谓一种<!-- -->**特定**<!-- -->的差别。——这也就是莱布尼茨的相异律的意义。
    >
    > ——《小逻辑》,§117,说明,贺麟译
    
    > ……但就莱布尼茨的相异律本身而论,须知,他所谓异或差别并非单纯指外在的不相干的差异,而是指本身的差别,这就是说,事物的本身即包含有差别。
    >
    > ——《小逻辑》,§117,附释,贺麟译
    
    ## 比较方法只是概念式知识的预备
    
    有了相等与不相等,就可以比较。黑格尔承认,有限科学大多靠这些范畴工作,比较解剖学和比较语言学都取得了重大成果。但比较方法并不能同样成功地用于一切知识领域,也不能最终满足科学的需要,所得结果只能为概念式认识作准备。比较要从差别中求出同一,数学最能做到这一点,因为量的差别完全是外在的。
    
    > ……但我们不仅必须指出,有人以为这种比较方法似乎可以应用于所有各部门的知识范围,而且可以同样地取得成功,这未免失之夸大;并且尤须特别强调指出,只通过单纯的比较方法还不能最后满足科学的需要。比较方法所得的结果诚然不可缺少,但只能作为真正的概念式的知识的预备工作。
    >
    > ——《小逻辑》,§117,附释,贺麟译
    
    > 此外,比较的任务既在于从当前的差别中求出同一,则我们不能不认数学为最能圆满达到这种目的的科学。其所以如此,即由于量的差别仅是完全外在的差别。……
    >
    > ——《小逻辑》,§117,附释,贺麟译
    
    ## 要看出异中之同和同中之异
    
    黑格尔说,相等与不相等是密切联系的范畴,没有一个就无法设想另一个。日常意识也承认,只有在已有差别时比较才有意义,只有在已有相等时差别才有意义。能分清笔和骆驼,能看出橡树和槐树相似,都算不上本事。他批评经验科学常常只顾一方,一时只在现有的差别中追溯同一,一时又以同样片面的方式在同一中找新的差别。
    
    > **附释:**<!-- -->一方面单纯的差异的事物虽表明为彼此不相干,但另一方面,相等与不相等却是一对密切相互联系的范畴,没有这一范畴,便无法设想另一范畴。这种从单纯的差异发展到对立的过程,即在我们通常的意识里业已存在,只要我们能承认唯有在现存的差别的前提下,比较才有意义;反之,也唯有在现存的相等的前提下,差别才有意义。……
    >
    > ——《小逻辑》,§118,附释,贺麟译
    
    > ……我们所要求的,是要能看出异中之同和同中之异。但在经验科学领域内对于这两个范畴,时常是注重其一便忘记其他,这样,科学的兴趣总是这一次仅仅在当前的差别中去追溯同一,另一次则又以同样的片面的方式在同一中去寻求新的差别。……
    >
    > ——《小逻辑》,§118,附释,贺麟译
    
    ---
    
    **资料覆盖范围**
    
    - 《小逻辑》,整理范围:§84 至 §130;摘录出自 §117(正文、说明、附释)、§118(附释)
    
    **译本**
    
    - 《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
    
    **生成方式**:本解读由 AI 生成、经管理员受理。原文摘录由程序依冻结来源逐字回填,截断处以“……”标明。
  2. 修订 #166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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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覆盖范围
    
    《小逻辑》(黑格尔,贺麟译),第一篇存在论 A.质,§86—98。本页仅整理这一资料范围,不代表黑格尔对本概念的全部论述。
    
    ## 导语(编者整理)
    
    本章强调统一不能抹去差异,并区分[[纯有]]与[[无]]尚未确定的差异以及较[[具体]]的对立关系。
    
    ## 原文摘录
    
    ### §87 · 附释 · s87-p05
    
    > **附释:**<!-- -->“[[存在|有]]”与“[[无]]”最初只是<!-- -->**应该**<!-- -->有区别罢了,换言之,两者之间的区别最初只是<!-- -->**潜在**<!-- -->的,还没有真正<!-- -->**发挥**<!-- -->出来。一般讲来,所谓区别,必包含有<!-- -->**二物**<!-- -->,其中每一物各具有一种为他物所没有的[[规定性]]。但“有”既只是纯粹无规定者,而“无”也同样的没有规定性。因此,两者之间的区别,只是一指谓上的区别,或完全[[抽象]]的区别,这种区别同时又是无区别。在他种区别开的东西中,总会有包括双方的共同点。譬如,试就两个不同“类”的事物而言,类便是两种事物间的共同点。依据同样的道理,我们说,有自然存在,也有[[精神]]存在,在这里,“存在”就是两者间的共同点。反之,“有”与“无”的区别,便是没有共同基础的区别。因此两者之间可以说是没有区别,因为没有基础就是两者共同的规定。如果有人这样说,“有”与“无”既然两者都是思想,则思想便是两者的共同基础,那么,说这话的人便忽视了,“有”并不是一特殊的、特定的思想,而毋宁是一完全尚未经规定、因此尚与“无”没有区别的思想。——人们虽然也可以将“有”[[表象]]为绝对富有,而将“无”表象为绝对贫乏。但是,如果我们试观察全世界,我们说在这个世界中一切皆有,外此无物,这样我们便抹杀了所有的特定的东西,于是我们所得的,便只是绝对的空无,而不是绝对的富有了。同样的批评也可以应用到把[[上帝]]界说为单纯的“有”的说法上面。这种界说与佛教徒的界说,即认上帝为“无”,因而推出人为了与上帝成为一体,就必须毁灭他自己的结论,表面上好似对立,但实际上是基于同样的理由。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7,附释,原段 s87-p05。
    
    ### §88 · 说明 · s88-p02
    
    > 〔<!-- -->**说明**<!-- -->〕 (1) <!-- -->**[[存在|有]]即是[[无]]**<!-- -->这命题,从<!-- -->**[[表象]]**<!-- -->或理智的观点看来,似乎是太离奇[[矛盾]]了,甚至也许会以为这种说法,其用意简直是在开玩笑。要承认这话为真,事实上是思想所最难做到的事。因为“有”与“无”就其整个<!-- -->**[[直接性]]**<!-- -->看来,乃是根本对立的。这就是说,两项中任何一项都没有<!-- -->**[[设定]]**<!-- -->任何规定,足以包含它和另一项的联系。但有如上节所指出的那样,两者也<!-- -->**包含**<!-- -->有一共同的规定(即无[[规定性]])。从这点看来,推演出“有”与“无”的统一性,乃完全是<!-- -->**分析的**<!-- -->。一般的哲学推演的整个进程,也是这样。哲学推演的进程,如果要有方法性或<!-- -->**[[必然性]]**<!-- -->的话,只不过是把蕴涵在[[概念]]中的道理加以明白的<!-- -->**发挥**<!-- -->罢了。说“有”与“无”是同一的,与说“有”与“无”<!-- -->**也**<!-- -->是<!-- -->**绝对不同**<!-- -->的,一个<!-- -->**不是**<!-- -->另一个,都<!-- -->**一样**<!-- -->是对的。但是,既然有与无的区别在这里还没有确定,因为它们还同样是直接的东西,那么,它们的区别,真正讲来,是<!-- -->**不可言说的**<!-- -->,只是<!-- -->**指谓上**<!-- -->的区别。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8,说明,原段 s88-p02。
    
    ### §88 · 说明 · s88-p05
    
    > (4) 还有一点须得注意,就是“[[存在|有]]与[[无]]是<!-- -->**同样**<!-- -->的”,或“有无<!-- -->**统一**<!-- -->”这种说法,以及其他类似的<!-- -->**统一体**<!-- -->,如[[主客统一]]等,其令人反对,也颇有道理。因为这种说法的偏颇不当之处在于太强调<!-- -->**统一**<!-- -->,而对于两者之间仍然有差异存在(因为,此说所要[[设定]]的统一,例如,有与无的统一),却未同时加以承认和表达出来。因此似乎太不恰当地忽视了差异,没有考虑到差异。其实,[[思辨]]的原则是不能用这种命题的形式正确表达的。因为须通过差异,才能理解统一;换言之,统一必须同时<!-- -->**在当前的**<!-- -->和设定起来的差异中得到理解。<!-- -->**[[变易]]**<!-- -->就是有与无的结果的真实表达,作为有与无的统一。变易不仅是有与无的<!-- -->**统一**<!-- -->,而且是内在的<!-- -->**不安息**<!-- -->,——这种统一不仅是没有运动的自身联系,而且由于包含有“有”与“无”的差异性于其内,也是自己反对自己的。——反之,<!-- -->**[[定在]]**<!-- -->就是这种的<!-- -->**统一**<!-- -->,或者是在这种统一形式中的变易。因此定在是<!-- -->**片面**<!-- -->的,是<!-- -->**[[有限性|有限]]**<!-- -->的。在定在中,有与无的对立好像是消失了,其实,对立只是<!-- -->**潜在地**<!-- -->包含在统一中,而尚未<!-- -->**显明地**<!-- -->设定在统一中罢了。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88,说明,原段 s88-p05。
    
    ### §95 · 说明 · s95-p03
    
    > 当我们经过上面这番考察,指明了[[知性]]所坚持的[[有限性|有限]]与[[无限]]的对立为虚妄之后(关于此点,试比较柏拉图的《菲利布篇》 \[37\] ,当不无益处),我们自易陷入这种说法,即既然无限与有限是<!-- -->**一回事**<!-- -->,则[[真理]]或[[真正的无限]]就须宣称并规定为无限与有限的<!-- -->**统一**<!-- -->。这种说法诚然不错,但也足以引起误解和错误,有如前面关于有无<!-- -->**统一**<!-- -->所指出的那样。此外,这种说法还会引起有限化无限或无限化有限的正当责难。因为在这种说法里,有限似乎只是原样保留在那里,而并未明白说出有限是被<!-- -->**[[扬弃]]**<!-- -->了的。——或则,我们试略加[[反思]],有限既被[[设定]]为与无限统一,则它无论如何,决不能保持当它在此统一关系以外时的原样,它的性质至少必有所改变(就好像碱与任何一种酸化合,必失去它的一些原有特质一样),同样,无限也免不了改变,当有限与无限统一时,作为[[否定]]性的无限也在对方之前失掉其尖锐性了。实际上对于知性的[[抽象]]、片面的无限性,的确发生过这样的[[变化]]。但真正的无限并不单纯像那片面的酸,而是能保持其自身。[[否定之否定]]并不是一种中性状态。无限是肯定的,只有有限才会被扬弃。
    
    出处:《小逻辑》,黑格尔著,贺麟译;§95,说明,原段 s95-p03。
    
    译注(对应本段原书链接,保留原显示注号):
    
    > \[5\] 参看柏拉图对话集《菲利布篇》,斯梯芬本,第33—38页,里面讨论了有限、无限、有限与无限的结合等问题。——译者注
    
    ## 关联概念
    
    [[存在]]、[[纯有]]、[[无]]、[[变易]]、[[定在]]、[[规定性]]、[[直接性]]、[[绝对]]、[[上帝]]、[[扬弃]]、[[抽象]]、[[否定]]、[[反思]]、[[逻辑推演]]、[[同一性]]、[[矛盾]]、[[表象]]、[[概念]]、[[思辨]]、[[设定]]、[[精神]]、[[知性]]、[[有限性]]、[[变化]]、[[无限]]、[[真正的无限]]、[[否定之否定]]、[[主客统一]]、[[真理]]、[[必然性]]、[[辩证法]]
    
    ## 待补与校勘
    
    其他章节论述尚待整理。原文疑似错字及异体字符保留;校勘意见须与引文分开。